张晋平
工会作为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新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职工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稳定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企业能否向前发展的前提。
一、明确新时期工会的职能定位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工会的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5个方面:一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为此,《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三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四是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五是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工会应教育职工支持改革、支持发展、爱岗敬业,以保证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保证职工收入逐年增长。工会应积极带领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与行政保持良好的伙伴关系。同时要发挥好职代会作用,重大情况让职工知道,重大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当职工的具体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碰撞时,工会应以人为本,依法维权。企业的重大问题工会必须要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工会对企业重大项目的投资要参与论证,严格决策程序,集思广益,多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尽量使企业决策具有民主性和可行性,避免由于决策的失误使职工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要坚持发展靠职工,发展的成果惠及职工。工会不但要关心职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还要关心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必须按工资的法定统筹范围按时足额交纳。
二、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具体措施
积极有效地推进工会各项工作,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义不容辞。
(一)企业工会应重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项基本制度。因此工会必须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要重视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只要企业经济在发展。效益在增长,职工的工资也必须同步增长。为了保证企业效益增长与职工收入增加相同步、相协调,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作保证。在合同协商签订过程中,工会必须坚持做到合同代表的广泛性,合同协商过程的民主性,合同审议的群众性。工会既要确保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还要注重合同的质量和具有可操作性。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工会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提请行政及时纠正。
(二)参与劳动保护,发挥工会在劳动安全中的重要作用。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尤其重要,工会要将劳动保护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
(三)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资协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工会法》检查机制和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以此确保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用好《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通过知识竞赛、法律培训等活动,努力让广大员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同时,以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主线,带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和维权机制建设创新发展。
三、企业工会应高度重视民主管理工作
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如何,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对企业的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会更加关心,他们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同时。改制后企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这样一个组织来协调和正确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这是客观的要求。实行股份制后,尽管有了股东大会,但由于它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不同、职权不同、行使职权的主体和范围不同、组织原则不同而不能取而代之。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主体是股东,范围很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主体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意志行使权利的职工代表。股东大会实行的是股权平等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来说,股东与企业的关系是松散的,他們关心更多的是股价的高低和红利的多少:而职工与企业有着生死与共的密切关系,他们时时关心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必须科学地处理好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在保证企业改革和经营工作顺利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好职工在企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四、正确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概括地说,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有4个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相关的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
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充分实现,而工会的干预和介入,是通过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机制加以实现的。《劳动合同法》解决了多年来劳动者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从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协调劳动关系的角度,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对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权益较为突出的问题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对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解决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的劳动合同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承担社会责任,工会也同样要承担社会责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就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要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及有效的维权机制,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