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民营担保公司取得了较快发展,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持续下行,民营担保公司在发展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违规经营、风险集中度高、代偿率低等问题屡屡发生。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分析问題产出的内外部原因,并对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信贷 担保公司 风险防范
民营担保公司在改善和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银行小企业业务发展渠道,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的解决了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受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民营担保公司在管理上的各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担保能力差、代偿意愿低、风险控制能力弱等方面的问题持续暴露,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带来较大影响,降低了银行与其合作的意愿,部分银行甚至已全面终止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
一、民营担保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资本不实或抽逃资本
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是担保能力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也是代偿资金的直接来源。从民营担保公司暴露的问题类型看,抽逃资本的现象非常严重。民营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大量资金被股东、关联企业占用,担保公司“空心化”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
(二)担保公司对外投资,参股或控股其他企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以自由资金对外投资,但同时,二十九条规定,对外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部分担保公司为满足法人股东对外扩张的需求,以自由资金对外投资,参股或控股其他企业,大量资金形成对外长期投资,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担保公司保证能力。
(三)担保公司参与民间借贷
担保公司为追逐高额收益,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小贷公司、典当行或直接借给个人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严重影响了自有资金的安全性,降低担保公司代偿能力。
(四)对单个被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金额超过《办法》的比例要求
《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对单个被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0%,对单个被保证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5%。但是小企业的关联方复杂,隐性的关联方较多,给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识别带来较大难度,部分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担保客户集中逾期的情况屡有发生,代偿金额远超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五)担保公司未足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金。同时,第十四条要求,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是,现实情况中多数担保公司未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也未存入银行专户。同时,银行对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缺乏对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管理,一旦担保公司无法履行保证责任,风险准备金也不能有效的起到提高代偿能力的作用。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外部监管缺失
《办法》第五部分(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七条)对监管部门就如何对担保公司监管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是从监管的具体内容看,监管要求的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一是监管主体不统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管部门不同,监管效率普遍较低。二是监管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如,《办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及其安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计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需要报送的资料、报送频率等没有明确要求,监管部门也未对担保公司进行持续监测。三是缺乏对担保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中只对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认定,而对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未做明确规定。
(二)银行对担保公司的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担保公司的调查不深入,未能有效识别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未能深入调查股东和高管人员的从业背景。如,准入前未能发现担保公司存在抽逃资本金、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行为。二是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粗放,未按规定对担保公司进行动态监控和持续的跟踪管理,对担保公司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是对保证金管理不严,未专户存放保证金,导致保证金被挪用。
(三)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缺失
《办法》中对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是民营担保公司普遍没有详细和规范的风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也是千篇一律,岗位制衡机制形同虚设,日常经营决策主要受制于大股东或机构负责人。另外,担保公司的流动资金较多,加之外部监管缺失和民营企业追求短期高利润的冲动,导致违规经营屡禁不止。
三、对防范民营担保公司贷款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外部监管
一是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确定专职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协调各地区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流合作,特别是针对跨地区开展业务的全国性的担保公司,各监管主体之间更应该明确责任、加强合作,提高外部监管的效力。
二是完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细化担保公司向利益相关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以及频率,降低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提高违约成本,促进担保公司稳健发展。三是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指引,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的原则、要点、具体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推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持续完善。
(二)强化民营担保公司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充分调查核实民营担保公司经营状况。现场调查核实担保机构的股东情况、高管从业经历、资本金缴纳情况、代偿情况、反担保措施等。收集公司章程,公司资金运作模式、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内部文件。同时向工商部门了解担保机构股权变化等情况。
二是加强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做好动态监测。建立担保责任余额和代偿率的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检查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货币资金使用情况、对外担保及偿付情况等。从严控制关联方担保,以及为担保机构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切实防范关联方担保风险。及时从监管、司法、工商等渠道了解担保机构及其股东的经营情况,特别是要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合作担保机构及其股东有无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纠纷。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密切跟踪担保金额以及还款变动情况,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补充其他有效风险缓释措施,降低贷款违约损失。
作者简介:张养维(1982-),男,汉族,河北大名县人,任职于建行河北总审计室,研究方向:公司信贷审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