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基石,而征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保证信用功能的良好发挥。目前,国际上征信发达的国家基本都建立了符合自身条件的征信体系,以确保信用交易和信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我国征信体系起步较晚,现阶段仍存在如信用文化不足,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不完善,立法不健全等问題,严重制约着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以期有助于今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完善。
【关键词】征信 征信体系 建设 问题
一、征信与征信体系
征信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狭义的征信主要是指专业的征信机构对个人或企业信用进行调查、验证并出具合理的信用报告。广义的征信泛指通过调查、征集等的手段来验证、分析他人的信用情况。
征信体系是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也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从所涵盖的业务内容上可以将征信体系分为个人征信体系和企业征信体系,从机构类型上一般分为私营征信体系和公共征信体系。其中,私营征信即依照法律对市场中参与运营的个人或企业搜集全面客观的商业性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公共征信则用于对中央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一般是由中央银行来建立的。
二、我国征信体系现存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个人与企业数据库,为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创造了条件。但就目前来讲,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
(一)信用意识淡薄
在当代,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征信体系比较完善,十分注重社会信誉,诚实守信已成为人们在社会上生存的不二法则。反观国内,虽然人们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但还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意识比较薄弱,加之征信立法不健全,失信者以较低成本获取不正当收益,而守信者的利益却遭受损失,积极性遭受较大打击。长此以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倾向于失信行为,价值观也会受到不良影响。信用文化不足,信用意识模糊已成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不完善
失信惩戒机制是以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并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其中,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的公开,为交易者提供公开、公平、客观的信息,从而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机制从经济和道德两个方面约束经济主体,对违反规则的经济主体予以惩戒,并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具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我国当前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具体可行的相应措施。一旦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环境又不确定,市场中的经济活动者就会抓住制度的漏洞,产生“道德风险”的投机性行为倾向。
(三)征信立法建设不健全
想要征信体系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势必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信用信息要得到有效的管理就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明确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由于征信立法的缺失,信用信息难以获取,阻碍了征信体系的发展。虽然我国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实施,但截至目前,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征信法律。因此,在我国当前征信法律缺失的背景下,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相关的道德与法律风险,不利于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四)征信监管标准不统一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内部监管标准不统一,不能在宏观上起到调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部门都进入到了征信领域,在少了政府管控的情况下,征信领域出现了多家齐上的混乱状况,都想要主导征信市场。各个部门信息闭塞,缺乏沟通和配合。再加上我国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征信标准,征信标准缺乏,对于数据征集标准和表述的统一难以实现。
三、我国征信体系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信用意识被长期忽视、信用制度缺位
我国文化历史悠久,积淀深厚,其中关于信用观念就有很多记载。我国并不是自古就缺少信用意识,而是在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信用观念逐渐淡化了。儒家思想曾是我国众多思想学派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注重道德对人的教化,认为道德比法律更能对人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以至于长期忽视法制建设这一国家治理主要手段,国人虽然认同以信誉为根本,但在经济生活中仍然忽视契约关系的存在。正因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未重视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和建立信用制度,使得信用体系问题不断,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要靠法律的制定,而不能仅靠着道德的感化。
(二)政府部门的缺位和越位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离不开政府的协调统一和安排。目前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中,由于缺少明确的主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征信体系名义上是由中央组织协调,整体调控。但在实际工作中,各个部门对体系、分工、职能的认识不尽相同,信息的互通更难实现,工作不能协调配合,一旦出现问题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只有尽快制定相关具体可行的政策,才能保证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另一方面政府越位现象明显。有些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常喊着振兴经济的口号,违规向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同时在债偿问题中,推脱责任,往往导致债务清偿难以实现。另外,对征信市场的准入管理不严,征信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虚假信息盛行,评估结果可信度小。政府部门的缺位与越位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三)信用评级标准不一,评级机构设置不科学
现如今,我国大多征信机构都是依附一些大型金融企业或行政单位而创建。征信机构在形式上与原有单位脱离了关系,但仍有关联。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尽管是由工作人员录入信息运用计算机系统来进行信用评估,但由于征信机构的征信标准不统一,再加上不可避免的加入了人为因素,严重影响了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我国的征信机构具有较明显的地方性,各省市的金融机构、工商等部门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价机构,相互之间各自为政,无法整体掌控。这种分割现象使得资源的大量浪费,影响了征信机构资源的合理配置。信用评估的质量受到该信用机构实力的影响,相应信息的获取、征信标准的建立、评估软件的运用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些资金实力不足的企业,往往由于资金链的短缺而过早夭折。机构设置的不科学不仅浪费了资金,更让征信标准统一难以实现。endprint
四、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举措
(一)加强信用文化建设
一个国家的信用文化建设水平越高,也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的越完善,相關法律法规完备,这个国家的人民的信用水平也就越高。信用知识的宣传普及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可以采用一系列宣传手段,例如联合政府、商业银行、媒体,采取广告投放、纪念品发放、以及网站等宣传手法,通过深入大学校园、公司内部和居民社区等形式,开展面对面的征信知识普及宣传,也可以借助个人微博、微信等新兴社交媒体为平台进行征信知识的推送宣传,达到普及征信知识,改善信用环境的目的。
(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健全的失信惩戒机制不仅能够保证征信体系稳定运行,也象征着征信体系建设走向成熟。失信惩戒机制是征信体系最重要的保障机制。失信惩戒的依据是征信系统数据库,目前采用的惩戒方式主要是信用信息的公开。通过公开失信者的违约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失信者处于被动状态,约束社会中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并形成社会机制。
完善合理的失信惩戒机制是征信体系良好发展的有力保障,缺少健全的惩戒机制,一方面无法约束失信行为,另一方面也无法对守信行为进行激励。由此可见,惩戒机制的完善水平是征信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因此,亟须构建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失信惩戒机制,并对整个机制的原理、流程和操作进行合理规范,从而达到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的最终目的。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应进行信用数据的整合,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涵盖工商、法院、银行、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所有个人和企业相关信息的完整的大型数据库。在不违法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应该实现各个部门资源整体化以及信息共享,对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数据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以人为本、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强征信立法建设
完善的法律配套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首先,我国可以先行出台征信机构管理类法律,并在其中明确征信机构的业务内容、范围和渠道,以此来规范征信机构的运行;其次,加紧出台信用信息共享法规,以此来提高征信体系中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频度和效率,解决不同部门间合作僵化、信用信息共享困难的现象;最后,我国也有必要出台信用信息管理保密条例,以此来提高对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
(四)加快对征信机构的合理建设
选择机构建设的组织模式是征信机构建设的第一步。从世界各国所应用的征信模式来看,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政府经营,即由中央政府出资建立,经营管理权归政府所有。二是企业自由经营,即由征信机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自主进行信用调查与管理。三是政府特许经营,指政府部门建立数据库后由政府特殊准许的征信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中,政府特许经营更加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也能适应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另外还需要做好以下配套措施。一是在征信法律中明确征信机构的性质以及直属管理部门,以此确定职责归属;二是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的对象及内容,规范征信机构商业行为;三是制定征信机构的运营规则,保证征信机构遵守法律及行业规定,妥善管理信用数据以及客户隐私等,做到这些才能促进征信机构的快速建立和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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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香(1979-),女,黑龙江人,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信用管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