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静荣
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 150000
对国内外药品招标采购模式的比较解析
柴静荣
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 150000
不同国家地区针对药品招标和采购都有自己的方法,不同的方法之间本身在特点上都有较大的区别,无论是选用的模式还是进行管理的机构乃至于招标范围和中标标准都有着显著区别。本文对国内外的招标模式进行了一一介绍并且仔细进行对比,希望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从制度上完善自身,例如全国统一定价、招标采购都由专门机构来负责,这样可以让我过的药物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完善。
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模式;双信封;比较
药品的招标工作和采购工作是我国医药行业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现在医药卫生体制仍然在不断改革之中,所以经过探索,我国的药品采购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了,采购环节中的一些腐败情况得到了缓解,让百姓获得了一些实惠,促进了行业的发展,现在把国内外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对比,希望能够让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参考。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起步较晚,在 99年才试运行,在本世纪初,国务院发布了相关规范,作为进行药品集中采购时候的原则来使用,双信封模式是我国药物采购的主要方式。双信封模式是指在标书撰写的时候标注两份,一份是经济技术标书,另一份是商务标书。经济标书的评审标主要包括该企业的规模、配送业务的范围、在行业内的发展状况等等方面,商务标书是气候的第二阶段,价格最低者可以进行中标。其实各地在实施双信封标准的时候大多都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良。浙江省在双信封这一招标模式的实施上,特别注重商务标书这一环节,在进行这个环节的时候,省增补药品会在最低中标者选择完毕之后,然后结合降价要求,这样选出两家企业,然后在这两家企业中选出质量较优者。而北京方面首先要保证其他省份的药品价格在北京也适用,并且选择价格较低者,在另一方面也要保证社区用药的价格和二三级医院持平。北京方面也更加注重对药品的质量和品牌的选择,首先会选择中标者中最低价者,另外两家入围的企业会进行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二者的综合评选,然后把评选结果从高到低排序,得分较高的两个品牌都会中标,如果仅有三个企业进入评审只有最低价者中标,如果投标企业较少,就会由专家委员会直接选择。
上海和重庆也在招标方式上有所创新,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填写标书的时候需要报两个价格,其中报价1的价格是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评标的价格依据,价格2的价格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的评标依据,并且报价2要小于等于报价1。而重庆则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采购,重庆并没有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而是直接在网络上进行公开采购,这样就能在采购中够加强市场本身的作用,例如竞争机制等。
香港地区的药物招标由当地的卫生署、基层医院和医院管理部门联合进行,三者各有分工。最大量但是价格较低的药品由医院直接购买;年度支出在5万到100万之间的药品由相关部门直接经过谈判来确定供应商;每年支出大于100万的药品才进行招标,其具体方式为专利药品采取单一的招标形式、非专利药则直接公开招标。这种各自不同对待的方式具有着灵活的优点。
德里模式”中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机构“德里模式”是印度德里在基本药物与合理用药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经验。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德里州政府在其下属的健康服务理事会(DirectorateofHealthServices)中成立了集中采购局(CentralizedProcurementAgency,CPA),并设立了特别的采购委员会来负责药品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过程中,CPA负责发布招标通知及邀请函,并对中标企业提供的药品进行质量的认证和保障,同时负责与符合标准的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德里模式”中药品招标采购特点为采购到优质优价、供应有保障的药物,印度德里对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施了“双信封招标(two-envelopeselectivetendersystem,TESTS)”制度,即技术标和价格标分别装在两个信封中,只有达到专门采购委员会制定的9个技术标准后,价格标才被公开。这9个标准包括制造商的合法性、生产设备、职工资质水平和每年资金周转率等。德里模式在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上尽可能保证药品供应商选择时的透明度和客观性,将符合技术标的企业数量降到最少,并建立药品终端使用者与中标的药品生产商之间的联系。为保证中标产品的质量,德里规定参与投标的企业需递交相关的企业证明材料(如 GMP证书)、投标企业进行申请投标的某一类产品(percategoryofthedrug)的平均年销售额证明等及药品质量保证材料,药品质量保障属于药品集中采购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包括GMP现场检查和在经认证许可的检验中心对样品进行检验等。投标企业参加竞标前需首先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招标资格的预审是对生产商能力合理性的评估,评估依据包括生产企业的工厂环境、生产设备、GMP情况及生产技术信息等。
国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在美国,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设备中,超过 70%的是委托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rouppurchasingo rganization,GPO)进行采购的,GPO是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应商之间的中间媒介,旨在通过持续购买大量的产品,为医疗机构、诊所等提高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以获得较低的产品价格或更好的服务水平。GPO的发展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70年代开始加速发展,而后 GPO的数量不断减少而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最大的6个GPO经营着近250亿美元的采购合同,约为全国5400家急诊医院采购总额的80%。据美国医疗行业集团采购协会统计,96%~98%的医院至少加入了一个GPO。
GPO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医院,只是在规模和采购范围上有所不同。供应商为了能通过 GPO向医院销售产品,通常要向这些集中采购组织提交价格参考计划提案,然后由 GPO对这些提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其集合的医院购买量和生产商谈判价格,最后签订采购协议。之后,通过该 GPO进行采购的医院,可根据协议价格直接向生产商购买其所需药品。一般情况下,折扣量会随采购量的增大而增加,同时,GPO会协助医疗机构保证所采购产品的标准化,保证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此外,GPO还协助贮存和运输药品。是否签订合同最终仍取决于会员医院自身,所以,GPO为平衡获得尽量高的折扣和满足会员对产品选择的需求,会考虑采用单一货源(集合最多采购量以获得低价)、双货源或多货源合同(考虑临床需要及会员医院偏好)。
药品这一商品本身在属性上存在着特殊性,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于生命安全都切实相关,所以管理上应该由国家统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定价。这样就要求国家首先从法律制度这一层面上进行完善,对招标药品的价格进行严格把关,把控销售渠道实现药品专营,这样才能提高优化策略的可操作性,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控制价格和渠道,才能做到让利于民。同时还要注重基层方面的工作,注重农村和社区的统一采购机制,才能为下一步医药改革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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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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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018(2017)05-2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