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卫生组织资料统计,目前已有69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传统医药的法规和政策,119个国家制定了监管草药的相关法规。
中国的中医药已传播到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约有30%的当地人、超过70%的华人接受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中医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中医立法的国家也越来越多。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早在1980年就提出《中医行医规范法案》,随后在2001年9月州长签署《2001年中医师行医规范提案》,这两部法案扩大了加州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例如可以使用营养物品、草药和膳食辅助食品等,特别注明中医师在临床治疗中可以处方使用各种植物、动物及矿物产品,并增加了一项磁疗法,开创了中医应用的新时代。目前,美国除了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和华盛顿特区也认同中医治疗。
泰国除了泰医药以外,中医药的应用也比较普遍。2000年泰国颁布《泰国中医合法化执行条例》,对中医的管理办法和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管理条例》基本相同。
新加坡从1995年开始讨论为传统医药立法,在2000年颁布《中医师管理法案》,确立中医师注册制度(包括针灸师注册)。法案规定由传统中医药委员会受理传统中医师的注册申请,确定传统中医师的行医资格等。该法案在新加坡医疗管理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即确立了中医的合法地位,并对传统中医药实行规范管理。
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在20世纪末成立中医监管局,并在2000年5月颁布《维多利亚州中医注册法》,这部法律将维多利亚州的中医师正式称为“医生”,并将其加入澳洲医疗保险系统;通过为中医执业人员和中药剂师提供注册,对中医药执业人员进行监管。这是西方国家第1部承认中医合法地位并实行注册管理的法规。近几年,澳大利亚增设了澳大利亚中医师委员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中医师、中药师以及针灸师进行全国范围的注册管理。
加拿大卑诗省在2000年12月颁布《中医从业人员及针灸师条例》,于2003年4月生效。这部法案对中医从业人员的头衔、从业范围、从业须遵守条款及从业限制4个方面做了规定,主要目的是对传统医学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确保消费者获得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服务。卑诗省是北美洲唯一颁发除注册针灸师之外的其他合格中医牌照的地区;而在加拿大其他地区虽然已经确立了中医的合法地位,但是还不属于医疗范畴,如安大略省出台的《中医药法案》,主要是行业管理条例,并未取得与现代医学相同的法律地位。
中国香港2002年颁布《中医药条例》《中药规例》等一系列有关中医中药的法规条文共8部,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医注册、中成药注册、中医中药费用和中药监管等有关事宜。既有利于中医师的规范管理,又保护了长期从事中医人员的利益,保证中医中药在香港合理合法发展。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卫生部门负责人在2006年3月18日正式宣布:该大区官方正式承认中医的合法地位。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中医的合法化将推动该国对中医药的立法。
瑞士在2009年进行全民公投,对传统医学在瑞士是否获得合法地位进行投票。最终有近70%的赞成票,将包括中医在内的5种替代疗法首次写进瑞士宪法,从此确立了中医在瑞士的合法地位,对中医药在瑞士乃至欧洲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匈牙利对中医立法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和匈牙利两国政府的共同推动下,2013年12月中医药相关法律在国会正式通过。2015年,匈牙利人力资源部正式颁布《中医立法实施细则》,对中医从业人员行医许可证发放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世界上最早的传统医学法令是1941年斯里兰卡颁布的《土著医学法令》。此后在1961年斯里兰卡颁布了《阿育吠陀法》,并根据这一法令成立了卫生部阿育吠陀司,这项举措极大地促进了阿育吠陀、悉达和尤纳尼医学的发展,是阿育吠陀发展史上的里程碑。1970年斯里兰卡政府颁布了《顺势疗法法令》,对顺势疗法的合法性予以官方承认。
英国在1950年颁布《顺势疗法行业法案》,承认顺势疗法在英国正式的法律地位。20世纪90年代,英国又通过《整骨疗法师法案》和《整脊疗法师法案》以及与其配套的15部法规,对整骨疗法和整脊疗法进行规范,建立了整脊疗法的综合性法律框架,有力促进了传统医学在英国的发展。
韩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采用韩医和西医并重的政策。早在1951年10月,韩国就颁布了《国民医药法令》,规定韩医药与西医药地位相等,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2003年8月,韩国颁布了《韩医药育成法》,该法明确了“韩医药”的定义,同时对韩医药技术政策的制定、促进韩医药技术开发事业、建立韩医产业基础、提高韩医药质量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巴基斯坦在1956年颁布《尤纳尼、阿育吠陀和顺势疗法医师法令》,规定对尤纳尼、阿育吠陀和顺势疗法医师实行注册管理,确立传统医药在巴基斯坦的合法地位,促进传统医药的应用。
印度在1970年通过《印度医学中央委员会法令》,规定印度医学中央理事会(协调和管理印度传统医药的机构)的组成,以及注册名录的维持等相关事项。该法令的颁布实施不仅赋予传统医药以合法地位,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传统医药的发展,从此印度医学在人民心中的位置根深蒂固,成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孟加拉国在1972年颁布《孟加拉国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师条例》,并依据该法案成立孟加拉国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学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尤纳尼与阿育吠陀医学相关标准、对医师实施注册管理。
德国在1976年颁布《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的国家政策和法规》,1978年成立传统医学/补充与替代医学专家委员会。法规规定,非常规医学从业人员不需要国家考试,而由地方卫生部门聘请西医主考,不需要医科专业文凭。
南非在1982年颁布《联合健康专业法》,主要内容包含对草药医学、顺势疗法、整脊疗法、整骨疗法和物理疗法的管理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规范联合健康专业的执业活动,促进和保障南非人民健康。2001年2月,颁布《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规定传统医师由卫生部下属的南非联合健康专业委员会主管,传统医药人员提交规定材料进行注册,通过审核考试即可获得行医资格。
泰国在2000年颁布《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泰医药”等相关概念进行定义,设立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委员会,这是世界上首部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此后,在2002年成立传统和替代医学司,下设泰医处、替代医学处和注册处,成为少数在卫生部设立专门机构管理传统医药的国家。
挪威在2003年颁布《挪威替代性药物法案》,确定补充与替代医学在挪威的合法地位,保证接受替代疗法的病人安全和健康,并对实施此种疗法的主体进行规制。
巴西卫生部在2006年颁布971号法案,将补充与替代医学中的自然疗法列入医疗系统,其中包括针灸、草药疗法、食疗和温浴等。这是补充与替代疗法首次纳入巴西国际统一医疗系统。
葡萄牙在2013年7月通过《补充与替代医学法案》,确立了针灸、自然疗法、植物疗法和整脊疗法等6种疗法在葡萄牙的合法地位,对欧盟其他国家有关传统医学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草药在世界各国使用历史悠久,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草药的法律法规,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不止一部的草药法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传统药物的定义和物种存在差异,对传统草药的立法管理尚未成熟。
早在1988年,欧共体就制定了《草药制品管理准则》,1990年欧共体制定草药的GMP标准。欧盟委员会成立以后,对草药制品的管理更加重视,在2004年2月13日颁布了《欧洲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对进入欧洲的传统药物(包括中药)做了严格规定,包括草药进入欧盟必须遵守的相关准则、药品必须符合欧洲药典标准等内容。
新加坡在1988年颁布《药物决议》《药物(中成药标签)条例》。1992年又颁布一套传统药物管理方案,其中包括中草药、日本汉方药、印度传统药、阿拉伯药品,上述药品均应按要求办理药学检验、登记注册等手续。此外,自1995年起,新加坡开始对进口中成药进行查验,销售商必须在所销售的中药上贴上英文和中文标签、附设活页详细载明有关事项。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1989年通过《药物管理法》,对于中草药的管理(如审批、进口、注册等)有严格规定,中医药被列为辅助药物,并细分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和科学中药。
南非1998年制定《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局法案》,改变传统药物的标准与注册程序,明确规定在注册现代医学药物和传统医学药物时使用不同的程序,并通过分别设立两种类型的医学专家委员会来完成。
韩国颁布的《韩国药典》及《天然药物标准》,设定共计589种草药的国家标准,包括草药的基源、名称、性状、成分鉴定等10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