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版权屡遭侵犯,版权保护难度堪比“反腐”?

2017-09-18 03:28张明新
河南科技 2017年10期
关键词:国家版权局反腐侵权人

文/本刊记者 张明新

热播剧版权屡遭侵犯,版权保护难度堪比“反腐”?

文/本刊记者 张明新

最近,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引发了不少电视观众的热捧,“达康书记”等剧中角色也成为网民追捧的对象。但正在电视剧在国内主流电视媒体、网络视频平台播放如火如荼之际,却传来了电视剧全集遭泄露的消息,不禁让人唏嘘不已。

据报道,《人民的名义》剧集泄露之后,网上马上出现了下载链接。据有关评论分析:鉴于这些人在网上公开售卖资源牟利,而且方法老练,很可能是侵权团伙有预谋的行为。针对《人民的名义》遭遇侵权问题,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这种行为应予以制止和查处。国家版权局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人民的名义》版权泄露利益链遭起底

在以前,一些电视剧、电影、综艺资源的盗播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也引起了一些追剧迷们的追捧,但令人们感到有些惊讶的是:一些平台购买热播剧《人民的名义》全集却仅仅需要单次支付8.8元。

热播剧《人民的名义》的送审样本在4月中旬流出,尚未在主流平台播放的诸多剧情已遭遇泄露。电视剧全集如何流出?灰色产业链从中如何获益?版权方又该如何维权呢?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一些媒体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4月13日晚上10点到11点之间,微博上一条关于“《人民的名义》全集”的内容出现。不久之后,关于泄漏剧集的链接就蔓延至朋友圈、网盘、微博、QQ群等网络平台。

事件发生后,电视剧播出平台湖南卫视、联合PPTV、金盾影视等出品方,公开发布声明,表示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声明》称,近日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人民的名义》全集,在百度网盘、微博、微信、淘宝网等渠道上进行非法传播、售卖,已严重侵犯版权方著作权,并涉嫌犯罪。《声明》还称,片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将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并呼吁某些网络平台对视频上传内容进行严格甄选和审查,如发现《人民的名义》非法传播、售卖行为,应即刻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清除、阻断。

随着事情的进展,业内有分析认为:花高价买下电视剧版权的各个播放平台将遭遇重大损失,不难看出,随着《人民的名义》收视率持续走高,侵权行为必将带来收视群体的大量分流和主流平台关注度的下降。聚力传媒副总裁陈旭华表示:“现在在查泄露源头是从哪个网站首先出来的,微博和百度网盘都要负起社会责任,这次我们会追踪到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引起重视。”

当然,这并不是第一起在更剧版权流失的案例。2015年,《芈月传》在更新期间版权流失;去年,《欢乐颂》版权流失……相同性质的事情一再发生,业内人士认为行业亟待整顿。

据有关媒体调查,目前,盗播电视剧的微信代理团队已达2 000余人。在一种简易的商业模式下,影视“代理”群迅速壮大。有的记者“潜伏”进代理群,短短时间内,竟然招募了超过一百个代理加入。据了解,有的代理还是在校大学生,他们通过代理,不仅能够看到影视剧资源,还能获取一笔不菲收益。

正式加入之前,上线会交代注意事项:“资源群不能讲话,只有老大发资源,讲话者发红包或踢出群;B群可以交流,定期会有培训。”

在“代理”群的片库里,有多部院线电影,如《速度与激情8》刚上映不久,就出现在代理资源库内。

4月14日早上7点,一位主要“代理”提醒:“人民微信所有链接秒和谐!不要再问为啥看不了,有问题不能发。有存的互相加百度云发。”她所说的问题是《人民的名义》片方开展的反击,微信和百度云盘均做出反应,分享链接会快速失效。

在此次版权泄露中,微信、微博、百度云是主要传播途径。陈旭华告诉记者,PPTV的舆情监控显示,微信上传播的资源达到了百万条。

4月14日下午,百度云资源无法分享,“代理”们有些惊慌,但依然有空子可钻。群主此时发来一个视频,视频中用图文展示了如何绕过系统,以及在百度云盘互发资源的详细教程。

“我们觉得这是罪魁祸首,应该是重点打击这个方面,他们隐蔽在后面,通过民事诉讼很难告到他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表示。王军曾代理过琼瑶诉于正抄袭一案。

版权维权者:法律缺失召唤示范案例

部分律师和版权方形成了一个维权代理队伍。在《欢乐颂》侵权案中,王军告诉记者,侵权行为一直有,行业需要类似“琼瑶诉于正案”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

他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法律意识淡薄、观影需求和过度追求收视造成的。

目前,电视剧的制播模式里,有电视台从日播变为周播,强势的视频网站可以做到网台联动、甚至先网后台,但先网是会员制、用户需要付费。

这给很多侵权方获取灰色收益提供了可能。发行流程在控制着项目的播出和生命周期,为了保证收视率和广告收益,视频网站已基本实现正版化,市场在逐渐规范。这让一些观影需求者转向个人上传、侵权小网站等非法下载途径。

除了“传销组织”外,对直接侵权人的追踪也非常关键。一部作品只要拍摄完成,就有可能出现流失。剧组的剪辑人员、与剪辑相关的人员、后期制作公司、企划公司、数字发行拷贝公司等都有可能出现版权流失。这也是为什么流出的资源里会出现“初剪版”、“后期渲染版”等不同版本。

对于直接侵权人来说,侵权成本低、获利高,而违法后果太轻。“违法后果跟他的侵权获利相比,九牛一毛。”王军说。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王军表示,法院很难给一个刚性的规定,每个个案差别都很大。大部分的侵权案会不了了之,很有可能是被发现后删掉。“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过程会比较漫长,而且惯有案例里侵权网站被判处赔偿的金额也就十几万。”

对于具体的赔偿,《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很难查实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或无法证明自己被侵权的损失。通常法院只处以50万以下的金额赔偿。”王军说。其实,在片方人士看来,损失不难计算,版权和发行价格明码标价,按照一集的价格乘以数量,直接计算即可。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打击假票房和盗版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行业监管的逐渐严格,市场大势或许会有所好转。

此外,王军建议从业者建立内部风控机制和保密机制以及责任到人的层层管控机制。无论侵权盗版、还是票房造假,都可以前置性地解决。

“很多侵权人一旦知道法律责任就很少再铤而走险,因为这个风险会超出他所预期的收益。”王军说,“还可以通过另一种人为干预机制,比如黑名单制度。”

版权管理部门:依法查办,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4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指出,《人民的名义》盗播这种侵权盗版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应该予以制止和查处。国家版权局已将这部热播的电视作品列入2017年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各大网站采取措施,及时下线处理侵权链接。同时,还要根据权利人投诉立案查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于慈珂还表示,一直以来,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特别是打击网络上的侵权盗版行为。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自2005年以来,国家版权局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三个部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目前,该行动已经连续开展12年,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一些不断出现的新的传播手段,包括APP、深度链接等,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于慈珂公布的数据显示,“剑网”行动12年来,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5 578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3 079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2 230台,罚款人民币2 05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80件。在开展“剑网”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同时,国家版权局自2009年起,不断加强对有影响的网络企业的重点监管工作。无论技术怎么发展,都必须遵循《著作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一步,国家版权局也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重点查办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维护互联网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生态。

热播剧的烦恼:打击盗版盗播比反腐还难?

有评论指出:影视剧制作是高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然而通过互联网对影视剧进行盗版传播侵权,则往往是“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之利”。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盗播影视剧作品侵权和犯罪行为,提供了多维度立体法律保护。对于侵权行为,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又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也总说影视剧作品维权难,难在哪里?主要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特点。影视剧作品一旦公开放映,权利人就很难对作品实施有效的直接控制,侵权人却很容易获取作品内容。

二是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目前盗版、盗播很多是在网络空间完成的,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其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侵权人在网上很容易掩饰自己的身份,面对责任追究很容易改头换面、另起炉灶。互联网站之间开展合作、套链、深度链接、转载等关系错综复杂,导致直接行为主体难以查实。

三是侵权行为多样性。法律对不同的侵害手段和后果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样态复杂多变,设置链接、提供网络空间、搜索引擎搜索、向非法复制者提供复制工具和软件、破坏技术措施和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等都可能导致间接侵权,取证、认证、定性的难度相对较大。

四是赔偿计算难。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特征使得损害后果难以确定,比如传播的范围、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侵权人的直接获利都难以界定。此外,网络经济的特点导致盗版、盗播行为给侵权人带来更多的网络聚积效应,这些隐形福利更是无从计算,有时候侵权盗播还受到网民的追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是非黑白、扭曲了竞争秩序。

五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与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在责任认定、证据要求方面不尽相同,相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发生网络侵权盗版、盗播行为并非无法可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方法:

首先,执法者和司法者要转变观念。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无形资产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都强调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作为基本执法政策。最高法院也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司法保护的基本司法政策,4月24日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以问题为导向,力图在未来5年中解决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难题、瓶颈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具体的法官和执法者。执法者要在每一起个案中贯彻加大执法力度的理念,把惩治侵权提高到保障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上去认识。因此,有些顾虑要消除:

一是侵权获利无证据。要充分行使职权,要求被告诚信举证,对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拒不提交账簿、伪造财务资料等行为,依法适用证据妨害制度,依据在案证据和商业常识合理推定赔偿数额。

二是影视剧作品质量参差不齐,担心公众利益受损。司法应当努力鼓励优质智力成果、鼓励自主创新、激励良性竞争环境形成。商品质量由市场决定,不是由侵权人说了算。盗播者盗取在先,就无权以对方质量不高来抗辩。三是充分考虑到责任追究的概率。盗播之所以猖獗,往往因为被抓、被诉、被判、被执行都是小概率事件,真正一步步走到底的概率太低,导致即使被判赔偿了原告损失,被告仍然大有盈余。

其次,权利人要用足各种法律措施。权利人可以采取诉前禁令、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及时取得侵权证据、制止侵权行为。此外,在无形的知识产权产品传播发行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技术措施保密,加强产权保护,注意证据留存。

第三,形成打击合力。司法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要与行政机关、市场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形成衔接和联动,追根溯源,把个案中查实的侵权信息及时公开,对于恶性大的、重复侵权的主动报送公安机关,行政部门要以司法个案认定的侵权行为为线索,加强后期跟踪监管,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治理,实现“刨树根”式的根源治理和链条式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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