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离婚率也逐年攀升,离婚时有关新类型财产股权期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针对股权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研究就尤为重要。文章以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制度及股权期权为论据,对股权期权相关概念进行概述,并对其进行了性质界定,得出“股权期权属于民法上的期待权”,并分析了期待权在2001年修订的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下的认定问题,提出“期待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或者转化成的现实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强调“股权期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或者转化成的现实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对《婚姻法》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股权期权;夫妻共同财产;期待权
一、股权期权的性质界定
股权期权是上市公司奖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一种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就是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对股权期权法律性质的界定,关系到确立股权期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金晓斌教授与刘和平教授认为:“股权期权属于一种单务法律行为,是形成权而非债权,只不过此处的形成权被赋予了条件”
笔者赞同两位教授的上述观点,理由如下:第一,股权期权是单务法律行为。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权期权,其目的是授予权利,动机是通过这一激励行为促使激励对象能够更好地为公司创造利润。法律关注的是目的并非动机。假如股权期权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那么公司与权利人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双务合同。第二,股权期权在授予时,其并非可立即行使的权利,相当于此时的股权期权被赋予了行权条件。梁彗星指出:“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是附条件的,在条件成就以前,权利能否被履行是不确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在股权期权中,其中的预期价格可以解释为行使权利预先设定的条件。第三,债权根据民事权利标的的不同分类,分为债权、物权、继承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而形成权是根据权利的作用来分类的,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债权按照作用来说,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请求权是需要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权利申请,经过被申请人的同意才会被实现的权利。而形成权是只需要经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即可实现的权利,对于股权期权来说,只需要权利人实现了行权条件,即可向公司要求行权,不需要考虑公司是否同意,公司需要无条件地配合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很明显,股权期权是一种形成权而不是债权。
二、股权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前文阐述了股权期权的概念及特点,并对股权期权进行了性质界定,本部分试图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来研究股权期权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下股权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约定财产制是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它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婚前约定或者婚后约定,受到《婚姻法》《合同法》的双重制约,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及《合同法》第3条、第9条的规定,在约定财产制下,约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约定双方为合法夫妻;2.约定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双方必须自愿;4.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婚姻法》的规定。
在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针对股权期权会出现四种不同情况的约定:第一,约定股权期权归权利人一方所有。在该约定下,股权期权就是属于权利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此财产不属于分割的范围。第二,约定股权期权属于夫妻之中不是权利人的一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来说,股权期权是公司给予特定对象的一种特殊权利,该权利不可让与,所以此时约定的并不是权利本身的归属,而是权利背后所能带来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在此约定下,股权期权所带来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中非权利人一方。若离婚时,股权期权只有部分满足行权条件,則对于该部分所能带来的财产性收益执行该约定;若离婚时股权期权全部都满足行权条件,则针对股权期权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执行该约定。第三,约定股权期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该约定下,股权期权所带来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权利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将满足行权条件的权利所能换取的实际财产执行此约定。若权利已经被行权则针对实际财产执行此约定,若权利还未被行权,则针对离婚时该权利所能获取的实际财产执行此约定。第四,约定股权期权属于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在该约定下,股权期权所带来的财产性收益由夫妻双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按份享有。在离婚时,针对满足行权条件的权利所能带来的实际财产收益,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若此时权利已经行权则针对行权后所换取的实际财产性收益进行份额的分割,对于未行权的权利,按照离婚时该权利所能获取的实际财产性收益进行分割,执行此约定。
(二)法定财产制下股权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目前,有关股权期权行权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予以规定。笔者上文已经论述了“我国共有财产获得的时间界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期待权来说,有权利获得时间与行权获利时间,究竟这两个时间应该以哪一个时间来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重叠分析,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得认定股权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一个司法实践的难题。笔者认为,两个时间都不可以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纯进行重叠分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以及期待权的法理学基础,应该将股权期权的两个时间分开规定:第一,从权利获得时间来分析。不论权利获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或者服务而获得的满足行权条件的权利,对于已经行使并且根据正常的市场行情可以确定实际价值的部分,应视为既得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而对于离婚之后尚未行权的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期权,应该按照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来处理,即应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股权期权持有期间的比例并依照按份共有的原则,来确定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权期权,则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属于权利人的个人财产。第二,从行权获利的时间来看。只要是权利的来源是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或者服务,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权利并行权获利的部分,按照共同共有来认定,对于权利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行权获利时间在离婚后的部分,按照按份共有来认定。
三、结语
笔者将股权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在不同财产制下分别讨论,根据逻辑推理的方法作出最终的结论。根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无法直接得出股权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期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的简洁性导致无法面面俱到,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与现实社会脱节,现有法律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在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方面。针对股权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笔者建议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可以加上以下几点:第一,夫妻双方股权期权可以对于进行四种形式的约定:权利人一方所有、非权利人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按份共有。第二,夫妻双方约定权利人一方所有时,股权期权由权利人一人享有。第三,夫妻双方约定由非权利人一方所有时,行权权利仍归权利人,但是行权后所得到的实际财产权益由非权利人一方享有。第四,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时,离婚时满足行权条件的权利所能换取的实际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平等分割,对于离婚时未满足行权条件的部分以未来满足条件时所能换取的实际财产利益由权利人一人享有。第五,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时,离婚时满足行权条件的权利所能换取的实际财产利益由夫妻双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按份享有,对于离婚时未满足行权条件的部分以未来满足条件时所能换取的实际财产利益由权利人一人享有。第六,在法定财产制下,婚前获得股权期权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或者转变的现实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在法定财产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股权期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确定现实价值但于婚姻关系结束后进行现实价值转变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八,在法定财产制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权获利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于离婚后行权获利的部分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