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妇女再生育意愿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

2017-09-15 14:12陈娇凝
报刊荟萃(上) 2017年9期
关键词:影响因素

摘 要:计划生育政策自1973年开始实施以来,我国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育龄妇女生育水平持续下降,人口出生率逐年降低,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重,为此,我国在2016年1月1日正式出台“全面二孩”生育政策。本文根据2015年辽宁省生育状况和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利用SPSS17.0软件对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再生育意愿现状及差异进行数据分析,并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妇女再生育意愿提供参考。

关键词:一孩已婚育龄妇女;再生育意愿;影响因素

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辽宁省作为老工业基地,计划生育基础好,人口形势更加严峻,特别是少子老龄化的趋势更加不容乐观。因此,了解妇女再生育意愿及差异,特别是哪些因素影响了她们的再生育意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生育政策的推进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为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对辽宁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辽宁省妇女再生育意愿现状

(一)再生育意愿

根据2015年辽宁省生育状况和生育意愿调查可知,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中,有18.38%打算再要孩子,69.57%不打算再要孩子,12.05%还没想好,妇女再生育意愿较低。

(二)再生育时间

在有二孩生育意愿的妇女中,有35.74%的妇女希望在近三年内完成二孩的生育,也有较多的妇女在二孩生育时间的选择上比较顺其自然,占39.10%。

(三)再生育目的

在有二孩生育意愿的妇女中,打算再生育孩子的主要原因是觉得一个孩子太孤独,给他(她)生个伴,占81.16%;其次是第一个孩子是男孩,想再要个女孩,占10.55%;再次是第一孩子是女孩,想要个男孩,传宗接代,占3.02%。大部分人还是担心一个孩子孤单问题,还有一部分人希望儿女双全。

二、辽宁省妇女再生育意愿差异对比分析

(一)不同年龄组妇女再生育意愿情况

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年龄越大的,由于身体和年龄的原因,再生育意愿越低,20-24岁年龄组妇女再生育意愿最高,有34.72%打算再要孩子,45-49岁年龄组妇女再生育意愿最低,仅有2.80%打算再要孩子。

(二)不同职业妇女再生育意愿情况

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时间精力比较充足,再生育意愿相对较高,有23.96%打算再要孩子;其次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分别有22.63%,19.42%,18.50%打算再要孩子,这部分人群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再生育意愿相对较低,分别有12.32%和9.09%打算再要孩子,这部分人群收入水平相对较低。

(三)不同学历妇女再生育意愿情况

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学历较高的,收入相对较高,再生育意愿偏高,大专及以上学历妇女打算再要孩子的比重均高于平均水平18.38%,大专以下学历妇女打算再要孩子的比重均比平均水平低。

三、辽宁省妇女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经济因素

在不打算生育二孩的妇女中,因经济条件不允许的占52.13%。这部分人群在子女教育上的投入所占比重最高,如幼儿园托费高、小学和初中补课费高,并且大都不愿意因生育二孩而降低在第一个孩子上的投入,因此选择放弃生育二孩。

(二)时间和精力因素

在不打算生育二孩的妇女中,因时间和精力不允许而放弃生育二孩的占19.29%。夫妻二人由于工作而没有时间和精力照看孩子,其父母又受居住距离、时间、身体状况等因素限制而不能帮忙照看孩子,请保姆照顾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负担能力,或对保姆不放心而放弃。

(三)身体和年龄因素

在不打算生育二孩的妇女中,主要因身体和年龄不允许而放弃生育二孩的占16.88%。特别是对于育龄妇女年龄超过40岁的妇女,大都因为自认为身体和年龄已经不能再生育。甚至其中一部分人表示,如果单独两孩政策再早几年实施,她们一定或可能会生育二孩。

(四)文化因素

在不打算生育二孩的妇女中,主要因打算全心全意抚养现有孩子的占9.80%。这主要是由于我省人口构成属于移民后裔占人口比重较大,对于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比较淡化。加之我省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较多,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抓得严,体制内人口没有超生的条件和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孩生育。

四、对策建议

(1)控制母婴产品市场价位,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当前生育子女的成本不断上升,孩子出生之后,除了购买婴幼儿用品的巨大花销外,还有后续的教育成本、就业成本、婚姻成本等方面的大量投入。因此,要规范相关行业的产品及服务定价,在社会支持系统方面,出台一些配套的政策,将家庭养育成本部分社会化,如延长妇女产假、增加生育津贴等,以鼓励更多的年轻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

(2)制定配套优惠政策,保障妇女就业权益。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解决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对雇佣育龄妇女、孕产妇劳动权益保障较好的企业,在减税等降成本措施上给予支持;以税收、社保等多种倾斜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多样化雇用方式、向育龄妇女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在有可能的条件下推行弹性工作制等。

(3)加強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再生育质量。大力宣传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再生育办理程序等有关规定,并做好政策调整的解读工作。全面放开二孩后,高龄产妇、高危产妇会增多,卫生部门主动组织开展孕产妇保健和知识宣传,特别是提升高龄产妇的孕前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帮助育龄夫妇适时孕育健康的孩子。

参考文献:

[1]蔡志勇,徐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适龄人群生育意愿的调查与研究—以如皋市石庄镇为例[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23).

[2]王修亮,周维,赵东霞.我国城市适龄妇女生育二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辽宁经济,2017(04).

作者简介:

陈娇凝(1988—),女,硕士学历,辽宁省卫生与人口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人口研究,人口统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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