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

2017-09-15 23:26余依玲
魅力中国 2017年24期
关键词:出口退税立法完善

摘要: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产品出口、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我国长期实行“走出去"战略,我国出口额与日俱增,出口退税的制度也必然要为这一战略服务,从出口退税制度施行以来,我国出口创汇连续走高,国民经济大幅发展,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政策矛盾日益凸显,立法体系尚未创建,管理模式为完善,对出口退税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 出口退税;立法完善;统一管理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进出口产品的征免退税,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系统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以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进出口税收制度。1985年,我国开始对出口商品退还国内商品税,并不断改进出口退税制度。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出口退税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出口退税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在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同时,矛盾也日益凸显。因此,国务院根据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对出口退税机制就行了改革。这次改革为我国对外贸易长期、持续、平稳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也更加完善。

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体系尚未创建

我国长期形成了以行政规章为主的出口退税制度。就立法来说,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比较稀缺。出口退税制度立法层次低,没有经过人大及其国务院的同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给出口企业增加了不可预测的经验风险和法律变动风险。

(二)出口退税、骗税现象仍存在

近年来,出口骗税现象不断加剧,骗税活动团体化,多元化,手段多样化,范围广泛化。 出口骗税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不利于出口贸易的公平竞争,干扰了出口贸易正常的管理秩序。

(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未达到法定征税率

至2001年按国家税务总局测算,我国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税率为15%左右,而平均征税率按增值税计算为17%。除四大类机电产品和服装外,其他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未达到法定征税率。这意味这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我们的商品竞争力会受到很大影响,这样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我国的外贸出口。

(四)管理体系不完备

当前,我国对不同行业甚至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的征税方法,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退税方法,在政策运用和退税结果上有所不同,导致退税收益上的差异。这样会造成国内企业的不公平竞争。除此以外,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建立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征、退税分管,退税机关无权参与征税机关的工作;征税机关也不愿意超范围去过问退税机关的情况,双方缺乏联系和协作,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

四、完善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减少国家的过度干预

减少国家对出口退税制度干预程度,提高出口退税制度运作的效率,应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行和连续性,真正落实到用出口退税制度来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减少出口企业的风险。扩大退税税種的范围,增加退税规模,以更好的增加我过出口商品的竞争实力。完善我国出口退税的方式,扩大"免、抵、退"办法,出口方式应该以免税为主,实行“零税率”的方法,因为它很好的实现了征退结合,很好的避免了征多退少的情况,减少出口骗税。

(二)完善出口退税的体制设计

财政管理体制所有解决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在财政收支权的分配问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使二者具有统一性,这样在地方才能够根据地方上的实际确定地方的退税政策规定,减少地方上的退税压力,也能够真正落实出口退税,才能解决在出口退税中中央和地方不均衡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了解地方上的政策和实际,解决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全国的出口退税网络。同时,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出口贸易结构,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技术含量不高,但是由于其创汇率较高,如纺织、服装业等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在完善出口退税体制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加强出口退税的立法构建及法制化建设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出口退税也更加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实力,同时税收制度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定主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更要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法律,使出口退税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从法律上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同时在晚上出口退税制度法律的同时也要保持出口退税制度的连续喝稳定性,科学立法。

(四)完善出口退税管理

加强海关、税务、银行间等各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自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征税与退税机构,尤其是跨地区机构时的联系,病保持与海关等的信息交流,完善退税工作,杜绝骗税现象的发生。同时,简化出口退税,杜绝利用虚假发票,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大税务部门的管理力度,建立一只公正,高效的税务队伍。

注释

1.参见俞光远、蔡巧萍.《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J]《财政研究》,2004年第2期

2.参见李金龙主编.《税收案例评析》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参考文献

[1][法]布阿吉尔贝尔.《布阿吉尔贝尔选集》,伍纯武、梁守铿译,商务印刷馆1984年版,第363页。

[2]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郭大力、王亚楠译,商务印刷馆1974年版,第70页。

[3]俞光远、蔡巧萍.《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载《财政研究》 2004年第2期

[4]刘剑文主编.《出口退税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5]马维胜.出口退税新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6).

作者简介: 余依玲( 1991 —),女,汉族,重庆,就读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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