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评论员 吴东立
沈阳农业大学副教授
架起金融联结桥梁助推农民合作社成长
■ 文/本刊评论员 吴东立
沈阳农业大学副教授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面临很强的融资约束,这也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之一。实践经验表明,基于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是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一种有效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利用业缘、地缘、血缘等优势,耦合产业合作的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息成本高、抵押担保不足和交易成本大的约束,具有更大的便利性,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合作存在适度规模的问题。一方面,规模过大不利于信用合作的风险控制。随着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任度降低,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逐渐提高,相比其他金融制度安排而言,信用合作的制度优势会逐步丧失。另一方面,规模过小不利于信用合作的资金融通。资金融通是信用合作的生命线。资金融通功能的实现取决于成员之间的差异性和数量,差异性越大,参与的成员人数越多,资金融通功能就发挥越好。通过实践调查发现,资金短缺的成员参与信用合作的意愿更强烈,而资金充裕的成员积极性不高。因此,一个基本的判断是由众多规模小而资金有限的农户组织而来的信用合作不可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基于我国现实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应当主要用于满足成员之间的短期、小额、季节性的资金融通需求。
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联结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把正规金融的资金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从而能够提高金融的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为此,在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基础上,引入金融联结的制度安排,构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农民合作社+成员”的联结机制,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可以主要有以下三种路径:一是农民合作社充当资金中介,通过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批发性信贷,化整为零,向参与信用合作的成员进行转贷。二是农民合作社充当风险中介,把合作社拥有的成员间的信息优势和社会资本转化为风险防控手段,为农村金融机构向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三是农民合作社充当服务中介,在农村金融机构向合作社的成员发放贷款过程中,为其提供贷前调查和贷后清收等辅助服务。
真正架起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合作社之间的金融联结之“桥”,助推农民合作社成长,使“金社共生”成为我国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框架下的一道亮丽风景线,需要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首先需要政府搭建“金社对接”平台,整合资源,降低双方对接成本,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与政策扶持。其次,需要进一步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切实提升农民合作社的市场地位与社会认同度,增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吸引力。最后还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步伐,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促使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下沉,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参与金融联结的动力。
〔本文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耦合产业发展的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运作机制及政策研究”(批准号:14BJY094)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