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重提:政府为什么要给合作社减免税收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19 4 7年,作为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撰写了研究报告《石油产业中的合作社》一文,对当时的合作社现象进行了猛烈抨击,尤其是对政府给予合作社减免税收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认为:“合作社类型的商业组织只有在放弃了它今天享有的特权后,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只有在合作社有能力不靠税收减免、廉价政府信贷及其他照顾错误地维持自己的生存,合作主义才能被视为自由社会中一种做生意的正当方式。”这篇文章作为“米塞斯经济学”的主要论点之一,在米塞斯去世后被其遗孀编入《货币、方法与市场过程》一书中,并在2007年由新星出版社出版中文版。上述引文就来自该书。中文版的出版,使米塞斯的观点在国内学术界流传得更加广泛,米塞斯对合作社的质疑也成为国内一些学者质疑合作社的论据。这是一个老话题。抛开米塞斯所处的20世纪40年代合作社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不谈,本文要讨论的是,在当下,政府为什么要给予合作社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各种政策优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业的要求也不断刷新。2016年底,中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降到30.1%,即将进入国际公认的“最富裕”(恩格尔系数低于30%)阶段,这就对农业的多功能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由于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交织而呈现出天然的弱质性以外,农业的技术进步滞后于其他产业从而总体上盈利水平较低。这就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要对农业产业予以财政支持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支持不一定以直接补贴的形式出现,有可能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也有可能通过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即通过合作社(或协会,其实质是一样的)的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因此,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发展就是合乎逻辑的事情了。
从组织方式和盈余分配原则看,合作社是成员自己的组织。在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个重大障碍,那就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的农业产业化政策支持了龙头企业的发展,给合作社留下的空间很小,只能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方式为农民争取一部分应得的利益。作为连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中介组织,或者作为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向龙头企业争取利益的组织,国家对其进行适当的政策优惠(包括税收优惠)是必须的。实际上,自农业产业化政策实施以来,国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直接支持等方面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远大于合作社。
米塞斯对合作社责难的核心是合作社效率低下,如果没有税收优惠等政府支持,合作社难以与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平等竞争。这里,首先要分析政府的支持手段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后者可能导致合作社不正常发展。合作社发展和竞争力提高最终还要依靠自身的力量。T·Velasco认为:“作为具有活力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成功发展离不开社员的支持和其自身努力”(T·Velasco:《对合作社失败的经济学解释》,载《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7年第1期)。在历史上,一些国家把合作社发展作为一场“运动”来对待,甚至赋予了一些与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无关的诸如政治等方面的职能,这就必然使合作社发展进入歧途。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也存在着过度及偏斜的现象,不利于合作社的正常发展。
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交易不是简单的市场销售和购买行为。米塞斯对此很不理解。实际上,很多农民合作社在销售产品时,往往只对成员的产品进行分级和称重,等产品完全销售后再按照等级和重量把扣除销售成本后的利润打到成员账户上,这就是真正的合作社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