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贫困群体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其原因探析*

2017-09-15 11:02:33刘昱彤李晓峰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农民工群体

□刘昱彤,李晓峰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854)

(2.公安部,北京 100741)

城市新贫困群体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其原因探析*

□刘昱彤1,李晓峰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 110854)

(2.公安部,北京 10074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大量增加,社会管理和保障体系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大量增长的城市新贫困群体直接危害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应从物质贫困、权利贫困和心理贫困三个维度,来进一步认识与界定城市新贫困群体的特征、分析城市新贫困群体的不稳定因素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并从社会结构紧张、社会结构固化、社会控制功能的弱化等社会环境因素入手,进一步探析城市新贫困群体影响社会稳定的客观原因。

城市新贫困群体;相对贫困;社会稳定;不稳定因素

城市贫困一直是国内外学者高度重视的理论与现实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经济、社会的转型赋予了中国城市新贫困群体与社会稳定问题新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影响到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期,对城市新贫困群体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根据调研与思考,对城市新贫困群体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其原因进行探析,提出拙见。

一、城市新贫困群体的界定与特征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市的新的贫困群体逐渐形成。所谓城市新贫困群体指的是近年来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轨、经济和产业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等原因而诱发的在中国城市出现的贫困群体。在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旧体制下的以单位为主体的福利功能逐渐瓦解,以及与其相应的社会保险机制的空白或不健全,促成了城市里相对贫困人口的出现。城市新贫困群体在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形成,并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一)转型期贫困:城市新贫困群体的界定及其形成。城市新贫困的“新”,主要是为了突出当前的城市贫困有别于传统贫困,因此,界定城市新贫困群体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生活空间,即是否生活在城市、从事非农行业;二是时代背景,即是否产生于城市社会的“转型期”。①国内“城市新贫困”这一概念产生于“转型”这一宏观视角,可以被称为“转型期贫困”。我国所经历的“转型”主要指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经济转型是一个多维度的转型概念,它包括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经济结构的转变;社会转型是指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表现为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价值观念体系三个方面的转化。城市新贫困形成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不断发展变化。

因此笔者认为,城市新贫困群体不仅仅包括20世纪末形成的庞大下岗职工群体,也应包括在城市化这一社会转型进程中形成的城乡流动人口等社会底层群体。他们都生活在城市,并且大多从事第二、三产业,具有突出的社会经济制度变迁和转型的特征,属于“转型期”的城市新贫困群体。②

(二)相对贫困:我国城市新贫困群体的特征。随着城市贫困研究视角的转变,贫困识别也发生了转变,并呈现出具体指标由单一到多维的演变。当前我国城市新贫困的性质属于一种相对贫困,即城市新贫困群体通常可以实现自身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普遍面临着生活质量低下的问题,不能维持他们从属社会所认可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笔者在沈阳市③进行的一次关于城市新贫困群体生存现状调查数据显示,这一群体的经济状况不佳,但是从整体上来说,除了7%的人需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基本都能实现自给自足,并且有近31%的人接近或者基本达到沈阳市人均生活标准④。其次,城市新贫困的标准转变为相对贫困后,衡量城市新贫困群体的相对贫困的标准不再局限于经济收入的单一指标,其识别标准转变为多维的指标体系。基于对沈阳市城市新贫困群体的调研,笔者认为城市新贫困群体的识别至少是包含了物质贫困、权利贫困和心理贫困三个维度的指标体系(如图1)。

图1 城市新贫困群体识别指标体系

1.物质贫困。物质贫困具体通过就业——收入和消费——支出表现出来。从就业——收入的角度来看,在人员结构上,城市下岗工人、农民工、失地农民三个群体构成了城市新贫困群体的主体,在调查中发现,这一群体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基本未接受过高等教育,高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比例高达81%,有些甚至从未读过书。由于文化和技能的缺乏,导致他们缺乏基本谋生技能,与当前市场所需求的人才标准更是相距甚远,于是他们在下岗、失业或失地后极少有技能和机会再次就业,因此再就业、稳定就业的几率低,只能谋得一些技术含量低、报酬少的临时性工作,或者在街头流动经营,收入极低且不稳定。根据笔者调查数据显示,这一群体的就业状况普遍不佳,稳定就业比例仅为16%,而处于失业和临时工状态的比例高达28%,自主经营的小商贩占了36%。从消费——支出的角度来说,城市新贫困群体的消费能力较低。这一群体家庭主要支出内容为衣、食、住等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还包括教育、医疗等必须性费用,通常基本可以解决基本生活费用,而子女的教育经费和医疗经费会使得许多家庭陷入被动,入不敷出。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这一群体里许多人有些小病或者慢性疾病基本不治,买药钱能省则省,而娱乐、旅游等主动性消费基本没有,因此可以说城市新贫困群体的消费以被动的必需性消费为主。

2.权利贫困。权利贫困主要从权利——机会的角度来说,城市新贫困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其贫困和弱势地位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情况上,还体现在社会地位、社会资源、福利政策、利益表达、流动机会等权利的获得方面。笔者的调查主要针对两大类城市新贫困群体。一是城市下岗工人。这些人在企业解体后需要自己继续支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通常没有达到退休年纪的人每月要支付1000左右的保险金,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不小的费用。二是进城务工人员。由于他们基本从事临时工作或者临时商贩,基本上处于无保险状态,自身也缺乏对保险的认知。这一群体在遇到问题或者困难时往往力不从心,主要是靠自己或者亲人帮助,很少通过社区或者一些社会组织提供帮助。

3.心理贫困。心理贫困是从心理——幸福的角度来说,种种资源占有的弱势地位使得城市新贫困群体有着较强的不公平感、自卑感和社会排斥感,相对剥夺感强但幸福感弱,极易产生与社会中上阶层的群体对立情绪。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三个特征。其一,城市新贫困群体普遍对自身评价较低,对生活缺乏信心,对未来缺乏规划;其二,这一群体的总体收入满意度要低于生活满意度,生活满意度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幸福感受,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城市新贫困群体都会产生“心理贫困”问题;其三,城市新贫困群体城市居民对自身的收入和生活满意度较高,同时幸福感强,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自身收入和生活满意度较低,幸福感弱。例如,笔者对调研数据进行整理,发现城市居民对自身收入的满意度达到了52.9%,生活满意度更是高达82.3%,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自身收入的满意度为22.2%,生活满意度为42.9%。笔者在生活和访谈中发现,相对于城市下岗工人群体,城市农民工群体自卑心理较强,幸福感较弱。由此可见,所谓的心理贫困问题在农民工群体中更为突出。

二、城市新贫困群体与社会稳定

20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社会结构转型,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数量激增。既有研究显示,从2005-2015年的十年的时间里,城市贫困人口从6000万发展到近3个亿,增长了近5倍。⑤城市中新贫困群体的总量持续上升,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当前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快速增长的城市新贫困群体除了对社会公共政策、福利制度等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外,也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了潜在威胁。笔者通过对沈阳、深圳、重庆等地城市新贫困群体状态和综合治安状况进行调研,也证实了城市新贫困群体与社会稳定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城市新贫困群体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社会稳定就是指社会处于一种动态的、有序的、平衡的状态。伴随着我国快速城镇化的过程,由于社会转型加速、机会不均等、社会阶层固化等社会原因,导致我国城市新贫困群体的社会身份发生变化,但贫困地位一时间难以改变,其同城市富裕阶层的差距也进一步加大,由此导致社会矛盾冲突多发,城市新贫困群体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方面,在社会快速变迁和转型的背景下,大批的社会成员社会身份发生了急剧变化。例如下岗工人和农民工,都面临着社会身份转变所带来的问题。以农民工为例,在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到心理认同等各个领域的转变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困难,能否顺利完成身份转变并遵守社会规则关系到社会的秩序的稳定。许多城中村黄赌毒、打架斗殴类案件多发,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身份转变过程中的不适应;另一方面,当通过正常劳动却无法消除或缩小劳动者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时,在处于弱势的城市新贫困群体中就会有相当一部分人会产生无力感或宿命感,觉得自己难以通过自身努力而改变贫困的状态而自暴自弃;或者不惜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达到快速致富的目标。从公安机关近些年受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属于城市新贫困群体,尤其以城市流动农民工为主,并且也逐渐表现出针对富裕阶层的作案倾向。而从案件的类型来看,盗窃、诈骗等侵财类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例如,笔者于2016年1月通过对深圳市某派出所进行实地调研发现,深圳市某派出所2016年上半年受理案件分类统计结果显示,侵财类案件占到了总数的76%。

此外,更为严重的是,随着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大,极易引起群体间的对立情绪,造成贫困群体对现存社会制度和秩序的不满意,要求打破现有的社会格局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二)城市新贫困群体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征。

1.从犯罪主体来看,城乡流动人口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主体,并呈现出低龄化、重复犯罪多的特征。研究发现,城市新贫困群体中的下岗工人相对稳定,安于现状。一度由下岗潮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失范行为逐渐减少,他们已经逐渐接受了社会身份的转变,并且随着年纪的增长,这部分群体成员已经开始领取数目不少的稳定的养老金。最重要的是作为土生土长的“城市人”,在加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遭受到二元体制的影响,因此并没有强烈的被排斥感受和不公平感。与此同时,城市流动人群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高危群体,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城乡流动人口成为了当前城市社会的犯罪主体,他们通常收入微薄、社会地位低,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权利上遭受种种不平等待遇,内心不公平感极强,同时,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头脑简单,易怒易冲动,导致了他们倾向于采取越轨行为改变自身处境。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都是80、90后,处于年轻气盛的时期,在某种不特定因素的刺激下会以暴烈的方式爆发极端行为。其中一部分人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来说好逸恶劳、投机取巧、盲目攀比、贪图玩乐的心理更为严重,因此在城市中往往没有稳定工作或者干脆不从事正当职业,通过偷(盗)、骗、抢等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然后到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挥霍放纵甚至吸毒,被拘留释放后由于没有就业能力、社会约束度低,仍然重蹈覆辙,屡屡重复犯罪。

2.从犯罪类型来看,侵财性犯罪所占比重最大。城市新贫困群体普遍收入较低,经济上的贫困决定了城乡流动人口犯罪主要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往往表现在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类型之中。因此,在城乡流动人口中最易出现侵财类案件。通过对某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类型整理之后发现,排在第一位的是侵财类案件(如盗窃、诈骗),如前面对深圳市某派出所实地调研,显示其2016年上半年受理案件中侵财类案件占到了总数的76%。值得一提的是,暴力犯罪位居第二,这与城乡流动人口文化素质和性格特征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心智并不成熟,容易意气用事,同时他们处于城市边缘,对社会不满,这就造成了他们一定程度上的心理不平衡,常常无事生非、聚众斗殴,导致报复性犯罪居高不下。

3.从犯罪动因来看,维护权利是主要诉求。在城市新贫困群体中,表达利益诉求成为引发矛盾和种种越轨行为的主要原因。城市新贫困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缺乏维权的合法渠道和社会资源,往往会采取越轨甚至犯罪这种极端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从而由受害人变成侵害人和罪犯。例如,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由于下岗职工经济利益补偿、农民工劳资纠纷等原因引起的。由于社会制度和保障还不到位,无形中将城市新贫困群体推到了社会的边缘,成为越轨的高危群体。

4.从犯罪目标来看,有目的地针对城市富裕阶层的犯罪日趋增多。近年来,在侵财类案件中还有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有目的地针对城市富裕阶层的案件比例增加。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在物业小区和花园式小区进行偷盗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同时专门针对有钱人的诈骗案件以及跟踪、尾随有钱人进行抢劫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这也表明了城市中贫困阶层通常具有的仇富心理,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必然会演变成有针对性的犯罪。

5.从犯罪形式来看,团伙犯罪突出。近年来,在城市新贫困群体犯罪中有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团伙犯罪突出。有关研究表明,农民工中“同乡”纠集进行的共同犯罪约占农民工犯罪案件的10%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来自同一个地区的占案件总数的74%。⑦团伙作案,其社会危害往往更大。在流动人口中,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农民工普遍是由亲戚、朋友的介绍才走入城市的,因此他们经常是结伴进城打工,具有很强的乡土观念。农民工初到城市,背井离乡,社交范围小,城市融入度低,在陌生的环境里难免会感到无助,而老乡群体作为身份所属群体,往往是他们获得认同和支持的重要群体,通过老乡群体可以实现资源、信息和情感的互通和依赖,并获得安全感,因而其交际圈也束缚在亲戚、老乡或同为农民工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多数处于社会底层,作为城市外来的底层人员常常会受到来自市民的偏见和歧视,这些会直接影响他们与城市市民的良性互动,影响他们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地域认同、身份认同以及共同的经历使农民工群体互相都有很高的认知感,一个人提议犯罪,其他人往往会附和,这使得结伙犯罪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常态,具有明显的结群性和从众性。

6.从犯罪空间来看,城中村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在城市边缘产生了大量的城中村,这些区域往往聚集着城市新贫困群体。在对深圳某派出所的调研中发现,城中村的治安状况一直较差,城中村发案率占到了当地案件总数的80%,偷窃、赌博、吸毒类案件多发。究其原因,既有城中村流动人口多,匿名性强,文化素质差的因素,也有城市空间隔离、社会结构转型滞后的因素,如在征地过程中,许多农民获得了数额较大的补偿款,不知如何利用,通过享乐的方式挥霍掉,于是赌博、吸毒行为盛行。

7.从犯罪手段来看,“与时俱进”、日益复杂。新生代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有所提高,对新鲜事物的接受性也较强,所以其犯罪手段也更加复杂,为不被发现,他们所使用的装备越来越先进,并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犯罪,例如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高科技装备破译盗用他人密码来盗取财物等。

三、城市新贫困群体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探析

城市新贫困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对其进行控制,必然对社会稳定以及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产生消极影响⑧。因此,剖析城市新贫困群体潜在的威胁社会不稳定因素是探索有效的社会防控手段的基础。通常越轨行为是社会环境和行为主体互动的结果,因此我们在分析城市新贫困群体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时应从客观的社会环境因素和主观的群体心理因素两个角度入手。关于主观的群体心理因素,笔者曾在其他文章中专门论述,因此本文主要从客观视角来分析社会环境因素。

(一)社会结构紧张。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社会文化提出了作为普遍欲求的目标(如在金钱上获得成功),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或社会认可的手段(如努力工作,读书求学),如果社会在结构的安排上不能为个人提供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结果自然使人产生挫折和紧张,这便是社会结构紧张。在我国社会快速变化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城市新贫困群体掌握的能力、权利等资源相对较少,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实现文化上的成功目标。这种挫折和紧张可能会导致这一群体中的人为了获取那些合法的目标而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即采取越轨行为,例如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或者干脆放弃这种合法的目标,脱离社会的正常生活,例如自暴自弃甚至酗酒、吸毒、自杀等等,威胁社会稳定。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城市新贫困群体的越轨行为是想实现目标却没有合法手段的文化压力的结果。

(二)社会结构固化。我国当前改革中经济结构的发展速度大幅度超越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速度,导致社会结构日趋固化、利益格局定型化。城市新贫困群体处于底层的社会地位正在逐步固定,他们将会越来越缺乏公正、合理以及开放的渠道和机会向更高的社会地位攀升,并以此来改变自己和家庭命运。由于户籍等制度的限制,对于城市新贫困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自己本身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地位都已经定格,不会再有大幅度的变化,因此就更加寄希望于子女们可以获得一个更高的事业发展平台,并期望可以借此来改变整个家庭的命运。但现实的情况却往往与他们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不仅城市新贫困群体靠个人自身的努力向上攀升的机会很小,难度很大,而且他们的下一代想要通过教育、就业等普通渠道来进入到更高层次的地位,比如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层次的机会也会变得越来越少。⑨这是因为在当今中国城市社会中,父母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发展影响明显较过去增强很多。长此以往,就会产生“穷二代”“穷三代”,而与此同时社会地位高的人却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富、声望和权利,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城市新贫困群体所难以获得的机会。

这种社会结构上的固化,一方面导致城市新贫困群体被隔离在社会底层和城市边缘,无法融入城市生活和文化,只能从同乡或者同阶层人群中寻找认同感,从而易引发群体的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如果这种阶层差距固化和不断扩大,城市新贫困群体就可能对现存社会秩序产生不安情绪,极易通过各种途径甚至不择手段来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地位,势必会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社会控制功能弱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期,这种转型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伴随着新旧两种体制的转变和过渡,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一种无序或者失序状态,社会控制功能弱化甚至失灵,导致社会成员无所适从,使得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摩擦、矛盾冲突不断,各种土地纠纷、债务纠纷、群体冲突等屡见不鲜。

对于上世纪90年代的下岗工人来说,突然失去了体制内的控制,所有的规则、制度和福利全部失效,一时间无所适从,便会产生对抗情绪和行为;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来说,快速发展的城市化使得他们措手不及,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经历着被动城市化的过程,城乡二元体制制约着他们的向上流动和发展,相关的社会保障和权利保障政策未能及时出台,社会融入度低,同时对于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这些都导致了这一群体有可能成为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四)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大量流动人口的压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指出,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逐渐加大,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2.45亿,超过总人口的六分之一。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深入快速发展,城市犯罪也快速增长,其中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城市最大的犯罪主体。

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必然对城市的治安造成巨大压力。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大、流动速度快、匿名性强,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因此其中往往隐藏着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随时可能作案的不稳定分子。

人口激增导致就业机会紧张,涌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远远超过城市容纳能力,在城市里获得的机会同城市人口相比相距悬殊,他们往往从事低级的体力劳动或服务行业甚至从事卖淫等非法活动,他们中很多人成了“街道劳动力”的一部分,无照经营,沿街叫卖、提供服务,造成了城市社会的极大不稳定。

注释:

①刘昱彤:《城市新贫困群体与社会稳定研究综述》,《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②同①。

③沈阳市为辽宁省省会,东北老工业基地,2013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80.1%。

④根据沈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沈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64元,人均消费25870元。

⑤宋凯琳:《近十年城市贫困研究回顾与展望》,《社会观察》2016年第1期。

⑥鲁肖麟:《农民工城市适应性与城市治安问题》,《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⑦张宝义:《农民工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其分析》,《湘潮》(下半月)(理论)2007年第7期。.

⑧尹志刚,焦永刚,马小红等:《北京城市贫困人口致贫原因分析》,《市场与人口分析》2002年第4期。

⑨金盛红:《关于提高分配公平度的几点思考》,《长白学刊》2007年第1期。

(责任编辑:郭建华)

D631

A

1674-3040(2017)04-0047-05

2017-06-12

刘昱彤,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博士;李晓峰,公安部科信局副处长,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公安部软科学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视角下城市新贫困群体维稳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4LLYJXJXY011);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新贫困群体维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4BSH0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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