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宇鹤+王雪梅+丁义娟+陈淑丽
【摘要】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针的提出,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文章对实践教学“一片繁荣”的表象进行冷静的思考,提出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同时指出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创建有特色的实践项目、制定严格的课程化管理,实现不同实践教学的良性互动,是促使实践教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 实践教学 课程化管理 良性互动
当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诸多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也是法学教育改革的热点问题。在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过程中,实践教学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但是法学教育中 “重理论轻实践”的做法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在十五大“依法治国”方针提出后新建的地方本科院校,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位,通常照搬研究型大学的模式和做法,在课程设置上盲目向知名大学看齐,过于偏重理论。致使培养出的学生理论上无法同实力雄厚的老牌法学院校抗衡,实务上和高职院校相比都逊色。2014年教育部提出引导一批本科高等院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的方针后,许多地方院校都以此为抓手,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各高校在转型过程中,都无一例外的重视实践教学。以河北科技师范法学专业为例,2015年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被列为河北省首批十个应用型试点本科院校之一,法学专业是学校首批应用型试点专业。所以近两年法学专业开展了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如在培养方案中增设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和律师实务等课程,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的管理,安排学生去青龙法院顶岗实习,每次实习都要开实习交流会。通过“检校共建”的模式加强和当地司法机构的合作,开展学科竞赛等。其实,实践教学从来就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应当一直秉承的理念,因此实践教学不能搞“运动式”建设,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发展模式。当前,我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活动虽然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但也存在很多盲点。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实践教学的可持续发展。
一、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应用型”人才内涵不明确
各地方高校虽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但是对应用型大学的特征,应用型教育应当怎样办,缺乏统一的认识。这导致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上出现了误区:一种是重实践,轻理论,矫枉过正。尽管对于“应用型人才不等同于技术性人才”,“应用型人才也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等观点都能达成高度的一致,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无一例外的把重点放在实务技能上。对于理论学时一再压缩,似乎传统的课堂教学已经成为僵化、落后的代名词。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组成部分,而且由于长期被忽视,在应用型专业改革过程中重点加强本无可厚非。但是法学教育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重实践、轻理论。实践教学形式上确实比理论教学生动活泼,但是没有扎实的理论做基础,实践教学就是“空中楼阁”。第二个误区是对应用型人才定位过高。许多关于法学实践教学的文章都会批判现有教学模式,如学生虽然能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实践能力不足,踏上工作岗位后无法得心应手的去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学生岗位适应期长,短时间内无法胜任工作等。似乎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就能够掌握全副技能,走上工作岗位后很快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其实任何院校的本科教育都做不到这一点,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就是“毛坯人才”,本科教育只能培养学生基本的技能,真正的工作能力只能在工作中锻炼,且随着工作的发展不断提升。
(二)实践教学内容“同质化”
以我校法学专业为例,应用型改革以来,实践教学活动日益增多,但是很多教学活动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活动特色。有些部门法的课程设有专门的课程实习,同时该课程还有案例实习。同一门课程两种实习有什么不同,在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没有任何体现。由于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些实习都是以案例分析或者法律文书写作完成。问题是我们还设有专门的法律文书写作的实习,所以看似多样化的实习活动实则内容是相同的。“同质化”的实践活动不仅浪费了资源,同时还会引发学生的抵触情绪和倦怠感。
(三)实习过程形式化
在各种实习活动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很多时候是本着完成任务的态度去进行。在活动中拍摄一些照片来证明实习进行了就行,至于效果如何谁也不会关注,更没有完善的考核和反馈机制,这致使很多实习流于形式。如模拟法庭就带有很大的表演成分,有的小组甚至直接从网上下载 模拟法庭的剧本,照本宣科的背一遍。还有庭审观摩,大部分同学只是对这种形式本身感兴趣,再有可能注意庭审程序,但是对于案情本身的法律分析不会去想,或者即使有想法,也会随着观摩的结束淡化。此外,一些教师在实践过程中也在敷衍,比如法律诊所是所有实践活动中最能锻炼学生实务能力的,因为在这种实践中学生接触的是真实的案卷材料,还要会见当事人,扮演的是“准律师”的角色。很少有教师能带着学生做案子,最多通过分析案例讲一些实务知识,有的甚至以视频代过。流于形式化的实习,体现不出实习的特色,自然也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
(四)实习教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
实践教学虽然内容形式各有不同,但它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之间应当有支撑和互动。如法律诊所接触到的实案可以经过改编,以模拟法庭的形式演绎,模拟法庭中的焦点问题可以在案例实习中谈论,判决结果可以写成法律文书。从不同的角度演绎以将一个案例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同时这种方式也使不同的實践教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对于学生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例给学生一种连贯感,使学生对一个法律问题有着多维、立体的认识。但是当前的法学实践都是由不同的教师分别进行,案例也是教师自己搜集。其实经典的案例会呈现出很多问题,但是由于实践内容和时间的限制,在教学中只会涉及和此次实践活动相关的问题。在新的实践活动中老师再去搜集新的案例,不仅浪费了很多案例资源和教师的精力,也使各个实践活动如一盘散沙,难以形成有机的教学体系。
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考
(一)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内涵endprint
应用型人才应当廓清两点:首先应用型人才是综合性的人才,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即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崇拜和热爱。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 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欠缺可以在以后工作中弥补,但是如果内心根本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即使再娴熟的技能都无济于事,甚至这样的人会成为社会的公敌。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绝不能重实践轻理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理论课程,特别是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在树立学生法律信仰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法制史学为例,我国传统法治慎刑思想贯穿始终,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如果我们当代的法官能有这种理念,我想呼格案、聂树斌案这样的冤案就不会发生了。其次,法学本科阶段培养的应用型人才是“毛坯人才”,他们具备的是基本的法律知识体系、基本的法律思维和基本的专业技能,毕业后只能大概齐的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将来还要进一步培养,社会不能对应用型人才定位过高。
(二)明确实践教学的目标与特色
专业在设立实践教学时,要经过教研室老师集体论证,这样能够防止课程设置重复;同时集中全体教师的智慧,遴选出有特色、有价值的实践课程。每门实践课程都有制定详细的课程指导书,明确课程目标,授课形式、授课内容、课程大纲和考核方式,以便对课程运行的监督与考核。
(三)建立实践教学课程化管理体制
对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实施统一管理,教师上课必须携带计划、和教案,校外实习应当携带实习指导书,学院教学督导对实践课程严格检查,发现教师有敷衍行为,及时指出并令其改正。建立学生对实践教学效果的反馈机制,倾听学生的意见,及时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修正和完善。对于学生而言,要强化实践教学管理。建议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协商,在充分了解学生情况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考评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互评这样一个三方考核机制。考评分数与评先、评优挂钩。考核不合格,如果是非毕业生要和下一届学生重新实践,如果是毕业生取消其评选优秀毕业生的资格。在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同时,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认真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给嘉奖,并且把嘉奖和职称评审体制挂钩;在工作量上也应予以倾斜,让教师感受到认真指导实践的成就感。对于学生而言,评选优秀实习生,在综合测评中加分,还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设置案例库实现实践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
同司法实务机关合作过程中,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收集经典案例,兼职实务的教师也可以把自己经历的有价值的案子提供上来。学院召集专门的教师进行整理,形成案例庫。这样形成的案例和案例辅导书不同,一是它们都是真实的,二是案例是原生态的,教师在整理过程中最大限度还原一个社会事件,而不是给学生一个确定的法律事实。第三,案例中提供大量的证据,学生根据证据来确定法律事实,锻炼学生证据分析能力。实践教学可以从案例库中选案例,即提高了案例的利用率,节省教师的时间,也实现了不同实践活动中资源共享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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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秦皇岛市社科联委托课题“地方高校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7wt05)阶段性成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