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昭晟+洪楠
【摘要】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营改增方案已经出台实施了一年多,在全面营改增的最后一阶段,金融业的营改增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营改增 金融企业 影响建议
一、引言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一)金融企业税负的变化
(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金融企业营改增后,从税率基本层面来看,金融企业营业税的税率恒定为5%,改为增值税后,实际税率为1/(1+6%)*6%=5.66%,较营业税的税率提升了0.66%,然而增值税存在进项抵扣的政策,若企业管理得当,可能会使企业减税。但现实中往往存在进项不足的情况,特别是商业银行成本最大来源于吸收存款利息支出以及成本费用占比最大的人力资源成本不得抵扣,营改增会导致企业税负上扬。
(二)金融企业相关业务竞争优势提高
《通知》中将征收增值税的金融服务定义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涉及到银行业的主要是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是在《通知》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银行方的存款利息支出也不得作为其进项抵扣。”这就说明,从金融企业的角度来看,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销项税,但是存款利息并不属于进项税;而对于金融企业的客户来说,贷款利息不属于进项税,存款利息收入也不属于销项税。但是,营改增以后,金融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费,客户可以凭借金融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相较于改革前的营业税,同样的咨询服务,客户的实际成本会有所下降,而金融企业也可据此提高相关服务收入。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类别、不同客户制定相应的价格策略。
三、金融企业营改增前后的具体分析
通过分析中国银行集团2016年度利润表,可以看出银行实现利息净收入3,060.48亿元,同比减少226.02亿元,下降6.88%。 主要是由于利息收支受规模因素和利率因素变动。规模变化因素对利息收支的影响是根据报告期内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平均余额计算的,利率变化因素对利息收支的影响是根据报告期内生息资产和付息负债平均利率的变化计算的。
假设我们在2016年12月31日收入基础上计算交的营业税金:483630/(1+6%)*5%=22812.7358(万元),而与之相比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83630*6%=29017.80万元,从表面上看来营改增后银行税负是增加的。
但是,营改增后银行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从而可以抵减掉部分税额263619*6%=15817.14(万元)所以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为29017.80-15817.14=13200.66(万元),营改增后上交的税额大约下降了42.13%,由此看来营改增后银行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事实上,中国银行集团在2016年12月31日上交的增值税合计为4832万元远小于我们计算所得的营业税。
其次,银行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86.64亿元,同比减少37.46亿元,下降4.05%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为 18.33%。主要是中国银行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動担当社会责任,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运营及交易成本,信用承诺、咨询顾问等业务手续费收入同比下降;同时,受外贸进出口总量同比下降影响,结算与清算手续费收入亦出现下降。
四、金融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1、梳理并改造金融业业务流程。
金融业务种类繁多、核算复杂,在“营改增”过渡期,金融企业需要建立以价税分离为基础的收入确认模型,获取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要的数据信息;需要建立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管理系统,构建增值税分期抵扣链条与体系,完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审核与评估工作;需要完善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与维护工作,如客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与相关交易记录关联,这些是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掌握的数据。
2、做好增值税申报数据准备。
增值税为价外税,金融企业应以收入确认模型为基础,对取得的每一笔收入实现价税分离。通过增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和标准账号等方式,对不同经济业务背景下的增值税实现精确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原营业额在利润表中反映,而增值税主要在资产负债表反映,这样在“营改增”的业务系统改造与申报数据准备过程中,会计核算科目与报表勾稽关系均需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营改增虽然影响金融企业的净息差,但并未对银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其对净息差指标的影响有限。银行业应正视利息净收入下降而导致其盈利能力的真正原因,主动适应税制变化,调整企业运行机制,努力发掘新的税收增长点,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尽快适应“营改增”。
参考文献:
[1]赵连伟,营改增的企业成长效应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5-07-15.
[2]徐达松,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及改革思路[J].《税务研究 》 2015-05-01 .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