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气候变暖、地震、海啸等自然或者人为生态环境问题频繁出現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也在发展本地区经济中,遇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急迫性和现实性,对此,笔者从经济发展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互动关系出发,结合我国少数民族的生态环境权的现状,对我国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进行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权;对策研究
一、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
“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是少数民族发展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少数民族群体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的权利和维护本地区生态环境平衡的义务,以及拥有对本地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环境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权利是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的核心。这种权利并不是指少数民族所独有,而更应该是全人类所共享的,而在共享的同时应该对少数民族进行特别保护的,以保证这些权利得到真正的行使。”[1]
二、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权之间的冲突。
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处于边疆或者偏远山区,自然资源是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及经济来源 ,尤其是少数民族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格局。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加上我国正处于蓬勃的社会发展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地区经济社会时,没有很好的平衡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秩序,造成了在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自然和人文环境资源的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导致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严重。
(二)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未法定化。
我国现行的宪法、环境保护法只是规定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并未具体规定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权的细化内容,既没有任何实体权利性质的内容,也不含公众直接参与环境行政的程序性权利。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权没有得到一个具体法定的确定,少数民族群众也没有一个合理合法依据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以及自身受到损害的救济手段。
(三)公众缺乏参与行使生态环境权的意识及具体制度。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水平相对于比较落后,少数民族群众缺乏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以及缺乏主动参与行使生态环境权的积极性。少数民族地区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
(四)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开发、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的冲突。
开发利用与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作为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现实,中央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干涉比较多,少数民族在生态环境权没有真正的实现当家作主。
三、保护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的对策研究
(一)树立保护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理念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指引作用,党和国家也在大力提倡可持续、绿色等发展新理念,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树立绿色、循环发展理念,树立可持续生态安全观。
(二)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立法保障。
1.明确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生态环境权在尚未被法律化之前,只是一项理论上保护的权利,只有被具体法律化后,才能转变为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实然性”法律权利。首先,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权。其次,根据宪法的规定生态环境权,通过法律具体细化生态环境权,特别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权做出具体的规定。最后,少数民族地区在自治条例和变通条例中根据地区情况,做出具有独特性、地域性的特色生态环境权方面的立法完善。
2.加强少数民族地方的自治立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补充自治立法权,应大力加快对本地区生态环境的特色立法,整合民风民俗、乡规民约,大力发掘并整合少数民族地区特色“习惯法”,对其去取糟粕,取其精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关于保护生态环境权的法律形式和内容,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健全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的主要制度。
1.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提供各种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途径、方式。其次,加强宣传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2.因地制宜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由于我国是人口多,幅员辽阔,少数民族地区处于偏远山区或者边疆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人文遗产。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资源,更应该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文文化遗产,将自然环境资源与独特的人文资源结合起来,综合各种资源和全面考虑建立自然、人文资源的共享式发展保护区和制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上,应该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群体的主体的重要性,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群众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作用,发挥主体作用,加大人与环境的互嵌式协调发展,地区共享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真正的和谐共处发展。
(四)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动态运行中的保障机制。
1.加强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执法建设。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依法行政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严重。首先,从整合视野下出发,统一协调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与职责,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责任范围,实施联合执法、效率执法,切实保护好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其次,为了更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完善执法硬件、软件设施。最后,应加强生态保护执法的监管。
2.完善少数民族生态环境司法保障。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族地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权、行权等法律意识。其次,建立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方便、免费的法律服务。最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司法队伍、司法软件硬件设施建设,为保护生态环境权提供可行的现实司法保障。
(五)建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互动共享发展机制。
必须坚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建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互动共享机制,以经济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反哺经济发展,努力实现两者互动共享式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娴.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2011.
[2]金瑞林. 环境法学(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赵翔.规范与现实:贵州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3.
[4]朱丽红.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权保护研究.J.2014.
作者简介:黄财澎(1992-),性别:男,民族:土家族,籍贯:湖南省永顺县,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制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