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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对企业税负进行优化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必然选择。表面上看,我国企业税负表现出负担偏重、税负结构繁杂等特征。但就内在来说,我国企业税负的当前局面,是税制偏向收入、税收优惠不合理不科学、税收信息治理羸弱的必然后果。为此在分析了以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度清理不合理收费,优化税基结构、规整间接税体系,降低间接税比等建议。
关键词:税收负担;税负结构;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2.062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时期,面临着一系列紧要杂乱的结构性问题。长远来看,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力度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结构性矛盾的必要举措。改良企业税负结构、塑造合理的税负格局,营造良好的征税环境,不仅是减少企业负担,勉力市场活力,提高我国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的实际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领导和促使优良企业真正“走出去、引进来”的政策诉求。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税收体系现代化建设、提高税收治理质量的重要举措。为此,本文拟对当前企业税负的现状做一评价、继而分析这一现状的成因,最后对供给侧结构导向下的改革路径做一大略探索。
1当前我国企业税负的总体状况
就纳税主体来说,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者大致可以分为企业和自然人。目前,排除税负转嫁这一因素,在我国的税收大局中,企业贡献的税收占比高达85%以上,而由自然人贡献的税收占比不足15%。也就是说,企业承担了我国税负的绝大部分,我国采用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模式是这一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从税收构成来看,三大主要流转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牢牢占据着我国税收总收入的大部分江山。2015年,“三税”税收合计达60630.63亿元,占总体税收的49.93%,占企业税负的56.74%,进一步加上企业主要负担税种所得税,“四税”共计收入87764.5亿元,占比全部税收收入的72.27%。长久以来,我国的征税重心一直集中在商品劳务的流转环节,由于流转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税,导致了企业纳税人承受了我国大部分的税负。其实,排除税收负担,我国企业还背负着沉重的非税负担。从国际上来看,市场经济成熟、法制健全的国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已经涵盖了税收、财政负担等,也就是说,税款既是企业应对政府承担的全部负担。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制度,致使我国企业在承担了税收负担之外仍承担着繁琐复杂、数目庞大的非税负担。2013年全口径下我国预算收入219186亿元,其中税收110531亿元,占比50%,2014年全口径下我国预算收入236930亿元,其中税收119175亿元,占比50%,2015年全口径下我国预算收入243461亿元,其中税收124892亿元,占比51.3%,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非税负担与税收负担已是平分秋色的格局,仅分析狭义上的企业税收是无法查明企业负担真实状况的。对于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和非税负担共同组成了政府给予企业的实际财政重担,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2我國企业当前税负状况的内在成因
2.1税制体系偏重收入取向,税收结构聚焦于企业税
长期以来,我国将效率作为经济运行质量的首要评价标准,形成了以商品劳务税为主要的税制结构。而商品劳务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税,其内在原因在于:这种税制结构将税收的筹措功能放置首位,轻视了税收收入的调节功能。我国虽进行了多次的税制改革,但均未深刻触及原有税负的征税格局,在注重资本要素和投资效率的经济结构下,偏爱征收管理较为简单、税源也比较富足的商品劳务税。与自然人相关的税收由于源头分散、征收管理困难而被忽视,巨大的征收惯性使征收重心一直集中于间接税。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全年家庭可支配收入为31195亿元,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4.1倍。收入结构也表现出工资占比下降,经营、财产等收入比重上升的特征。也就是说,我国存在着丰富的来源来满足关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收。但是,我国一直强烈依赖以企业为中心的征税体系,忽视了面向自然人的税收体系。
2.2不恰当的税权分配,繁杂的税费结构
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作为影响一国企业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一直都是财政体制的重心。合理科学的税权关系,有助于规正各级政府的财政行为,反之,会导致政府行为的扭曲,进而提高企业的交易成本。一直以来,我国税收的立法权、政策制定权、分配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只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策选择权、征收管理权和税收分享权。这种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现状促使地方政府去寻找税收收入之外的收费。从本质上来说,不管是税收还是其他收费,均构成了纳税人实际的财政重担。而且由于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实际所在地地理距离近等原因,导致了收费的执行力度高于税收,这也导致了“费挤税”的现象,并最终产生了中央政府集中的只是名义上的税权,地方政府掌握实权却不征收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大面积的非税收入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总体税负,而且也严重挤占了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结构调整空间。这些非税中的一部分是不恰当甚至是不合法的,但与税收一样成了纳税人的财政重担,且数额巨大,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的经济总量,严重约束了税收增的规模。根据近年来学者的分析和计算,小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占国民财富的20%左右,大口径计算下已达到了40%,如此巨额的非税收入,大幅挤占了税收在经济总量中的占比,使得在既定的经济总量下,税收结构优化的操作范围及空间受到极大限制。
2.3薄弱的征收权法律约束,不实的征收底线
在实际操作中,税收征收权很容易被放大,除了用权力去制约权力以外,还需要将原则底线明确公告出来,这样才能将宏观税负置于合理的区间内,最终实现保障纳税人财产权的目的。我国税收征管受到财政收入业绩观的影响,实际操作中一直存在任务治税先于法制治税的问题。上级政府每年制定一定的税收任务然后传达给下级,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不仅影响着部门业绩的考核,还决定着相关官员的升迁。这一不良的征收现状导致了企业的税负水平并不完全由税法决定,严重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以完成税收任务为指导的治税模式促使税务机关比较偏向征收代价低、征管阻力偏小的企业税和间接税。复杂繁琐、征收成本较高的直接税则成了税务部门的第二选择。这种任务治税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加固了我国以间接税为重心的税收结构,造成了我国忽视直接税,将税负都集中在间接税、企业税的局面。endprint
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我国企业税负优化的路径介绍
当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潮流之中,企业税负的优化,应结合我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的方向,以结构性减税为首要的指导方向,致力于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税收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切实减轻企业实际负担。为完成上述目标,本文建议如下。
3.1深度清理不合理收费,优化税基结构
第一,全面深入清理不正收费。目前,我们应该遵循李克强总理的指导进一步简政放权,持续减少行政事业收费,在预算统筹管理包含全部政府收入的基础上,遵循法制受益和成本补偿原则,全面清理不合法收费,取消无对应服务的收费,裁剪过重收费等。将社会保障费等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划为税收,力求实际减少企业的费用类负担,全面整肃、清理、规范税基结构,为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在法律的高度上明确应对我国宏观税负实行约束机制。在预算法或者其他与税收有关的法律中,明确全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的上行标准。将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底线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压制因缺少制动机制而一直在上涨的宏观税负水平。确保企业可以有根据的预计宏观税负水平,再进一步进行结构性减税,切实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稳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我国经济迸发出新的活力。
3.2规整间接税体系,降低间接税比重
第一,稳步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作为减少间接税与企业税的重要手段,目前已经在全国各行业内开展起来。“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我国将成功跻身世界上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广的国家之中。增值税占比的进一步提高,从侧面呼应了直接税比重的增加,并且“营改增”降低了生产流转环节的供给成本,提升了我国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与效率。我们不应只局限于全面完成“营改增”,还应该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税制之内的相关内容。比如:简化、合并税率结构,降低标准税率,采用标准税率和简化税率“并驾齐驱”的方式等等。第二,改良与资源有关的税制。在资源必定会越来越少现实状况下,应充分发挥税收对资源消耗的调节作用。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增扩到难以替代、不可再生以及稀缺的资源,并且与消费税改革协同合作,加大对绿色稀缺资源的征收强度。推进环境税立法的进程,加快对资源浪费型污染型企业的“费改税”改革,提高利用环境的成本。将税收的调节作用充分利用,引导市场偏向环境友好型的企业,通过税负的压力机制,将一些资源浪费型的企业产能,促使市场稳步健康发展。第三,清算、规整税收优惠,建立健全优惠体制,切实提升减税的效果。首先,确立税收优惠的准则。准则的制定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从法律的高度规范税收优惠的原则和标准,改变现存的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区别人、事施法的不规范现状,将税收优惠决定程序交由国务院草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并设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事前估计、事中追踪,事后调整的效率评价机制。其次,全面清算、整理、修整税收优惠。着力于清理目前不合理不恰当的区域税收优惠,取消区别人、事的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合并重复的、税收优惠政策,取缔无效不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规定税收优惠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消灭内资与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差别,全面提升税收法律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公正性。对于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资源友好型企业,从供给侧施力,采用系统性、集成性的税收优惠办法,减少对税收基础的腐蚀,实现精细控制,为有效减少企业税负、拓展税收基础、规正税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3.3建立健全直接税体系,提升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
第一,全面提高税收信息的管理质量。完善纳税人税务号码制度、建立建设支付方强制扣缴制度,规正现金交易的有关规则等,并且结合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建造全国统一集中的税收信息资料库,将隐形税收信息显影,监管流动信息、集中多元信息,充分发掘应收未收、征收不足的税源,整体扩大税基面积,加强税收征收力度,打破一直以来直接税改革与征管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第二,加快房产税立法、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进程。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在完全掌握不动产信息之后,将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征收规范化,将房产税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深入贯彻首套住房轻税,二套、大户型、别墅重税的原则,制定层级税率政策,适当的给予税收优惠。具体的免征区间、税率水准可交由各地地方政府自行确定,以培养地方主体税源,平衡收入分配差,提升直接税占比。第三,适时征收以纳税人综合收入为课税基础的遗产赠与税。将遗产赠与税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结合起来,建立起三税之间的勾稽关系,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协同体系。除此之外,稳定政府支出水平、改良政府支出结构、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将我国财政支出约束在一个合理水平等都是优化企业税负的必要举措。第四,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照性质和来源将个人收入区分成11类,每一类别采用不同的征税扣除标准。这种征收体制中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单一的定额扣除无法照顾到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因此,本文建议改革应考虑家庭支出的因素,采用“基础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即保持现存扣除标准的同时,也扣除一部分家庭的主要生计支出。两种扣除方法并行解决了目前单一标准考虑不周全的问题,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科学合理,也可以有效降低家庭税负。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國目前45%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是中等略高的。这不利于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和留住本土杰出人才,影响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并且欧美国家仍有下调个税边际税率的趋势,这也会给我国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要积极面对这一压力,合理调整税率结构,适当下调现行的边际税率。至于总体调整,本文建议遵循“增低、扩中、调高”的原则,倡导“量能纳税、多得多缴税”,加强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同时保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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