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由于原办公场所租赁到期,考虑到公司人员目前较多并且打算进一步招聘员工以滿足公司日渐增加的业务量、综合成本等多方考虑,我公司打算从上海市静安区搬迁到闵行区,部分员工不同意搬迁,要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些员工?
贵公司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具有依据的。员工认为,公司的搬迁行为构成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焦点就在于,贵公司的搬迁行为是否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虽然《说明》中明确了企业迁移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各地对于《说明》有不同的理解适用,根据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搬迁都会被归入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若企业是在市中心区域内搬迁的,一般不被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若拒不同意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的,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员工纪律处分。
若企业是从市中心区域搬迁到郊区的,如贵公司的情况,或者从郊区搬迁到郊区,如宝山搬迁至松江,那就要根据企业是否提供合理安置方案来区分:
其一,提供合理安置方案的,如发放交通补贴、提供上下班班车、调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等,不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应当继续工作。
其二,没有提供合理安置方案的,应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辞退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想要钻法律漏洞不主动辞退员工的,企业就会存在过失,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与企业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已经向员工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员工仍然不同意正常出勤工作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