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青松
目前有不少地方政府在积极推动家庭医生上门服务,但上门医疗服务仍缺乏法律法规的整体设计。我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医护人员上门医疗服务的法规和相关行为规范,以规范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指导上门服务实际工作的开展。
为避免漏诊,对于首次签约家庭,应对所有成员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及个人访谈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尤其是对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等要给予高度重视。
同时,应根据每个家庭档案评估制订个性化服务方案。对于有上门医疗服务需求的家庭,医患双方必须签署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于输液等有风险的医疗服务行为,必须发放告知单,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该治疗的注意事项和简单处理办法,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对于拒绝签字的,应及时报告派出医院或者用录音固定證据,避免发生医疗纠纷。
为保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需要规定医生或护士不单独上门实施巡诊或医疗行为,派出机构应安排医生护士两人一组上门提供服务,对于单身男性家庭应指派男医生或男护士上门服务,同时应配备对讲装置,以保障紧急情况下的联系。
社区卫生中心应与家庭医生之间建立好紧急情况处理流程,所有上门医生和护士均应经过急救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随身药箱应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和简易抢救设备。
严禁家庭医生或护士推销保健品或药品,家庭医生随身药箱应登记造册,所有药品及耗材均应由医疗机构供应,药品需建立可追溯制度,防止假药及非法耗材流入到居民家庭。
社区卫生中心应注意家庭病历的保管,避免因病历外泄导致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尤其是患有梅毒、艾滋病和精神疾病的患者的病例,必须得到妥善保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