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磊
封路限行,让路“暴走”,青岛警方的做法并不是头脑发热的结果。
有媒体报道,每晚6点半至9点前后,八大峡广场有大量健身的市民,6个人数众多的“暴走团”、4个幼儿轮滑训练班、5个大型广场舞团体,同时还有许多居民在此休闲纳凉。另一方面,广场沿线有一条夜间车流量不大的车行道,过往车辆不多,但车速较快,给在此处休闲健身的居民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两害相权取其轻,封路健身更“合算”。青岛交警根据“暴走团”的需要和“暴走”时间计划,作出限行安排,目的是保护“暴走团”,也是对生命的尊重,不能说犯了什么大错,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
只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这里有几个问题需厘清:
第一,如何界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附近居民的日常健身活动算不算?
第二,交警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行政策作出调整,使公共设施利用效率最大化。但道路封閉究竟影响多少车主?“限行”决定在发布之前,有没有组织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或履行一定的公告程序?
一言以蔽之,以要求其他路权主体让渡路权为手段,照拂“暴走团”的健身诉求,不能懒政,否则就是人为放大“暴走团”与周边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得不偿失。
回应对公众纠偏诉求,有的放矢打上“补丁”即可。如今“反转”,倒显得之前所谓“限行于法有据”的回应太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