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发展动因及趋势研究

2017-09-11 10:22罗丹
西部论丛 2017年1期
关键词:国际关系国际法趋势

罗丹

摘 要:伴随着国际社会主体结构进一步向多元发展,国际法领域反映出新的发展趋势: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国际制度性权力博弈向纵深拓展,国际法治逐步趋于加强,与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关系凸显,国际法进入加速量变阶段。在挑战与机遇共存中,应妥善应因国际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趋势

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的国际法,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

1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因

1.1国际社会主体结构进一步向多元发展

传统国际法只调整国家间关系,并且主要是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因此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而个人和法人则只是国际法的客体。二战后,国际社会的单一主体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并一直在发展演变之中,总的趋势是范围扩大、种类增多、数量增加、构成复杂。国际社会主体结构向多元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国际关系更趋复杂,现行国际秩序受到冲击。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和限制,对国家主权的制约增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和牵制增大,国内管辖和国际管辖相互交织,界限趋于模糊,个人的国际法权利和地位、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受到更多关注,主权与人权频频发生激烈碰撞,政府决策需要更多地考虑民意和社会舆论,社会管理和国际治理的难度加大。

1.2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 国家间贫富差别加大,实质上不平等加剧,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强大国家图谋扩张,新兴国家奋力崛起,弱小国家竭力自保,扩张与反扩张、限制与反限制、遏制与反遏制演绎出国际关系新篇章。全球化、多极化、民主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积聚了大量的矛盾和变革的能量,引发了诸多的国内冲突和区域乱局。

1.3新旧秩序间的博弈加剧

国际社会主体结构之发展、格局之变化,加之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全球化、多极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从而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新旧秩序之争。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再也无法单独主宰世界事务。各国间的相互联系日趋密切、相互依存空前加深,共同关心事项日趋增多,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而国家的权益也愈来愈多地超越地缘意义,全球治理紧迫性凸显,国际合作需求上升; 另一方面,人类依然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世界依然还不太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冷战时期潜伏着的大量民族和宗教矛盾凸现,族裔仇视和宗教狂热再度泛滥,恐怖主义势力重新抬头,形成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三股势力”。地区热点此起彼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有所抬头,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核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金融安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网络安全急剧升温。国际治理难度加大,国际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围绕权力再分配博弈激烈。

2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2.1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日益强化的趋势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的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历史上,国际法一般被视为“软法”,因为它缺乏必要的强制实施机制,其执行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和责任。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内容的更新与丰富以及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日趋明显。

2.2国际法日益内化为国内法和国内法日益外化为国际法的趋势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在调整对象、主体、渊源、效力等方面各不相同。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法与国内法日益相互渗透,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这里的“模糊不清”用来指国际法日益内化为国内法或国内法日益外化为国际法应该是正确的。

2.3国际法更为关注人类共同利益的趋势

国家以国际组织的参加者和全球化的主体从事国际交往和对外国际活动时,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使自己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下,国家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参与国际共同行动,以增强和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国家也为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世界主权”尚未形成,超国家政权尚未产生的条件下,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国际共同行动的实现都需要以国际法律的形式来参与和促进。同时,在全球化进程中,众多全球性难题的存在和期待解决迫使各国在一定程度上以国际法律合作的形式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大量人口的日益贫困化、大范围的灾害和饥荒、国家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生态失衡、大气污染等问题的解决都超过了单个国家或部分国家的能力范围,必须经过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包括以订立或签署国际条约的法律形式来组建国际组织和参加国际共同行动,这是维护和促进人类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

2.4国家主权让渡更加普遍和明显的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置身其外,“置身其外,是闭关锁国;被置身其外,是被边缘化。”因而,各主权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越普遍和深入,在全球化进程中让渡主权也愈普遍和明显。根据当今的国际实践,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让渡主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家管辖权的部分让渡、关税自主权的部分让渡、国家职能的部分让渡和政治决策权的部分让渡等等。纵观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的让渡和转移日益明显和普遍。但绝不能否认国家主权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今国际社会,經济全球化进程对世界政治一体化还不足以构成根本的力量。由于国际价值的多元化仍然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社会还不可能形成政治的一体化格局,从国际社会体制而言,也只能是国家体制、区域一体化体制并存,其中主要还是国家体制。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国家主权的普遍让渡。

3结束语

经济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内各国和各地区的经济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使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历史进程。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各个国家与民族的生产方式的趋同,说明各个国家和民族必须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及一定程度的相互妥协。因此,经济全球化需要有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适应,建立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衡的全球法律秩序。

参考文献:

[1]王秀梅.从”共进国际法”看国际法的发展趋势[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贺鉴.共进国际法与和谐世界的建构——以建构主义为研究路径[J],2008全国博十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

[3]李春林,张章盛.国际法的代际演进与国际法律差别待遇的历史演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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