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增资后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分析

2017-09-10 07:22杨志超
环球市场 2017年21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分析

杨志超

摘要:近年来,企业间的股权转让越来越多。实践中,转让方转让股权除了正常的按照公允价值计缴企业所得税外,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先增资再转让股权”的“避税方式”。

本文先通过列举两种股权转让方式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差异,进而对造成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探寻上述两种股权转让方式的实质,并给出重新定性调整的方法;最后通过某上市公司公告的案例,进一步阐明了证券市场对先增资再转让股权的纳税调整,加深读者对该股权转让方式的理解。

关键词:先增资后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分析

一、案例示意

甲公司投资设立了全资的A公司,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乙公司拟收购甲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A公司的全部股权评估值为2,000万元(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甲的其他盈利以及未弥补亏损)。

收购方式有两种:

方式一:乙直接收购甲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即直接转让股权1

乙支付2,000万元给甲,甲确认股权转让所得额=2,000-500=1.500万元

甲该股权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

方式二:乙先对A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甲再转让A公司剩余股权(即先增资后转让股权)

乙先对A公司增资500萬元,取得A公司50%的股权,此时A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上升为2,500万元(2,0~+500);该增资完成后一段时间,乙再出资1,250万元购买甲所持A公司剩余50%股权。

甲股权转让所得=1,250-500=750万元

乙总的出资额=500+1,250=1,750万元

對比:同是甲转让所持A公司全部股权给乙,方式二下(即先增资再转让股权),甲少确认股权转让所得750万元(1,500-750),少缴纳税款187.5万元(750×25%=187.5)。

二、原因分析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格一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股权转让价格=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所持股权比例

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锁定的投资成本为历史成本,尚不能有效监控股权转让价格(企业股权价值)和持股比例改变的合理性。某些企业收购股权时,先假借增资利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考虑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漏洞,原股东过分让渡持股比例;在后续的股权转让环节,因为原股东持股比例降低,即使再按照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也已经达到了避税目的。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f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有关规定,“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均属于避税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三、重新定性的调整方法

增资前A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乙向A公司增资500万元后,A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变为2,500万元(2,000+500),此时,甲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应该下降为80%(2,000÷2,500)。但在上述不公允增资的情况下,甲持有A公司50%的股权,实质是甲对乙赠送了A公司30%(80%-50%)的股权。

(1)在增资环节:

甲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5001×30%=750万元

乙应确认其他所得750万元,并增加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750万元。

(2)在股权转让环节,乙出资1,250万元购买甲所持A公司50%股权:

甲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250-500=750万元

(3)将增资环节和股权转让环节合并起来看,和直接收购股权(方式一)具有相同的税收结果。

甲股权转让所得合计=750(视同转让)+750(实际转让)=1,500万元

乙股权投资成本=1500(增资额)+750(接受捐赠)+1,250(股权收购1=2,500万元

四、资本市场的案例

其实,在独立交易、股东理性行事的情况下,原股东其在增资环节是不会过度让出持股比例的。即使让渡也会取得相应的补充,实质上还是支付了公允的价款。下面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阐明证券市场对上述先增资再转让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方式的纳税调整。

2011年5月31日,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编号:临2011-27),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克什克腾旗风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风驰矿业)70%的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3月31日,风驰矿业整体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8,769.82万元,对应70%股权价值为13,138.87万元。公司将支付给风驰矿业原股东(唐泉、唐纯、唐德仁,简称”三唐”)共计11,134.5万元(含税),作为其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另支付4,540万元对风驰矿业进行增资。增资前风驰矿业注册资本为660万元,增资后风驰矿业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其中本公司占风驰矿业70%股权;溢价的3,000万元计入风驰矿业资本公积。

分析:

在公允出资的情况下,雄震矿业应取得风驰矿业股权比例

:4,540÷f4,540+18,769.82)一20%

实际上雄震矿业取得了风驰矿业70%的股权,即”三唐”多转让50%股权,对应的价值=f4,540+18,769.82)×50%=11,654.91万元

雄震矿业额外支付11,134.50万元给”三唐”作为其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相当于风驰矿业50%股权的转让价款。

税务处理:

(1)”三唐”取得11,134.50万元,应作为转让50%股权所得,全部确认并计税,此环节不扣除任何投资成本;

f21”三唐”未来转让剩余30%股权,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为660万元(2,200×30%=660);

(3)雄震矿业对风驰矿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4,540+11,134.50=15,674.50万元;

其中,11,134.50万元虽然没有在风驰矿业的账面体现,但是雄震矿业取得风驰矿业股权所实际支付的代价,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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