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冰冰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在赋予人们更广泛话语权的同时,也为非理性舆论的迅速汇集创造了条件,这就使“媒介审判”有了新的变化。这种网络媒介审判的影响甚至已经超过传统媒介审判。论文简要分析了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所产生的新变化,并为防范网络媒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提出了几点参考对策。
關键词:网络媒介审判 变化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86-01
近几年,媒介审判现象层出不穷,作为一种媒介职能越位现象,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判决。学者魏永征将媒介审判定义为:“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并指出其“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应有的公正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介审判逐渐演变成网民广泛参与的网络媒介审判。这种变化使媒介审判影响力更大,同时也更难监管和控制。
一、网络媒介审判的新特点
(一)主体更加多元
传统的媒介审判主体通常是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等。而网络媒介审判的主体则开始向网络平台扩展,变得更加多元。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大众传媒舆论引导力相对下降,微博、微信等以网络为依托的新兴传播媒介异军突起。这些新媒体为人们提供了更自由的言论表达渠道,使人们可以自由地发布和传播信息,从而成为自己网络圈子的“舆论领袖”,并通过筛选、分享相关信息的方式去影响其他网民的想法。影响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的网络传播在赋予人们更大话语权的同时,也为媒介审判提供了更便利、更多元的平台。
(二)意见表达更加娱乐随意
网络的互动性使民众对社会热点问题和事件的参与度增强,网络的隐匿性使网民可以更为自由地发表信息。在形形色色的网络昵称掩盖之下,网民不需要像现实生活中一样慎重地考虑自己言行的后果,表现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在隐匿的网络环境中,人们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但是这也为偏激随意的言论提供了土壤。同时,网络“把关人”的缺失使得网民在对一些事件进行评论时容易随心所欲,娱乐化和随意化的言论层出不穷,有时甚至会泄私愤,发表非理性的、不文明的言论,混淆公众视听,推动舆论发酵,影响司法审判。
(三)更易汇集舆论,影响力更大
相较于传统媒介审判,网络媒介审判往往更容易形成和发展。网络的交互性使各种相似的声音可以更快地汇聚到一起,再经过各种外界力量的催化,最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力量,这种舆论力量的参与人数更多,涉及面更广,对事件的影响力更大。
而网民作为网络行为的主体,其特性也会影响舆论的形成。由于我国网民主体主要处于中等教育水平,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对案件的认识往往只从道德角度出发,有时甚至只是出于个人情绪。这种认识在被网络中的极端言论不断轰炸后,会得到一种“扭曲”的强化,并通过沉默的螺旋,使舆论愈发强大,最终干预案件的司法审判。
二、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防范对策
(一)政府应健全立法,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部门应积极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网络环境的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网络行为,对传播偏激言论、进行恶意舆论造势等行为做出明确惩戒规定。其次,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努力净化网络中不理性的言论和行为。同时也要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保证信息透明公开,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还要争做最权威的“舆论领袖”,掌握舆论引导权,在舆论出现偏差的时候引导网民冷静客观地思考并理性地进行意见表达。
(二)加强网络把关力度,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网络媒体大部分是商业化运作,想要生存发展,离不开点击率。但是,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一味放任网站中的不和谐行为是不可取的。网络媒介应加强行业自律,正确行使自身的监督权,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同时加大把关力度,及时删除误导性言论,为受众筛选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让偏激虚假言论没有生长土壤。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素养
首先,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网民应学会运用批判性的眼光评估信息,培养对某一事件全面了解后发表意见的习惯,使评论基于理性而非感性,并形成正确的网络需要观。其次,提高网民的法律素养。积极参加相关的法律讲座,利用网络等公共平台接触学习法律知识,以增强自身对法律的了解,努力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网络活动参与者。
三、结语
新媒体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赋予了公众更广泛的话语权,也为公众自由表达意见和态度提供了更多元的平台。但由于网民素质良莠不齐、网络媒介“把关人”弱化等原因,网络媒介审判也愈演愈烈,对司法权威造成了损害。防范网络媒介审判现象,需要政府、网络媒体和网民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网络媒介环境的健康发展,才能在保护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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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