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野中的公诉工作审视

2017-09-09 15:18刘英旭刘晓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7期
关键词:大数据

刘英旭 刘晓阳

摘 要: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公诉工作亟待转型发展。树立大数据思维,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智慧公诉,不断提高审查起诉、出庭指控、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 公诉工作 智慧公诉

大数据是巨量的信息资源,首先必须满足数据量“大”这一基本要件;其次是通过“新的处理模式”进行分析,能够提供“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1]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的大数据时代到来,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海量信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重大历史机遇,把大数据工作置于转型发展之中,努力调适,使公诉工作理念、办案方式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树立大数据思维大力开展数据整合工作

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在于用大数据和大数据技术支持决策、服务管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快建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仓库,为精准办案、公开透明以及强化法律监督奠定基础。

(一)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建立大型公诉数据库。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和应用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电子检务工程,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正式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大盘子。电子检务工程涵盖了检察机关信息化全部內容,是检察机关建设史上资金规模最大、覆盖范围最广、影响最为深远的信息化工程。在这一背景下,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结合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建立“公诉案件大数据库”,可把全国范围近5年乃至10年的公诉案件汇集入库,不是简单的统计分析,而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再通过云计算等方式随时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以更好地辅助决策,指导办案。近几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独辟蹊径,全面整合了历年来办案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把50万件案件数据打造成为“检察大数据”,为执法办案提供辅助决策,形成全面、全程、全要素覆盖的“检立方”。这也为下一步探索在全国范围打造“公诉大数据”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

(二)实现公检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网络联动。公检法三家虽然各自拥有办案管理系统,但都限于内部封闭运行,案件信息难以共享,先进的信息技术并没有取得最大的优化利用。如果在公检法之间建立一个与原有内部网络关联的诉讼数据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检法原有诉讼业务系统数据交换,该平台就能实现诉讼案件信息在公检法之间流转、共享,案件侦查补证情况、审查起诉情况、审判情况三部门都能及时掌握,从而最大程度节约人力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对于公诉工作而言,共享的信息平台也是更好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助推器。日常办案中,仅凭卷面很难发现侦查不当行为,仅凭庭审也很难抓到审判违法情形。但是,有了共享的信息平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就更加直观,掌握侦查取证活动情况就更加全面,对庭审、合议等审判活动全过程的了解也更加透彻,如此一来,有没有违法情形,违法的程度等一目了然。因此,作为诉讼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三机关尽早实现信息共享。

二、善于运用大数据为执法办案提供决策

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公诉工作的必然选择。原有“以卷断案”、“坐桌办案”、“就案说案”等公诉理念及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转变公诉工作理念和更新办案方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2015年7月3日,曹建明检察长提出“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把互联网变成改进和创新检察工作的新平台”的论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未来“互联网+检察工作”将全面影响检察业务、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各领域的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工作流程。[2]

(一)运用大数据充分发挥类案指导作用。近年来,运用大数据侦破大案、要案的事例屡见不鲜,但大数据的运用并不只是侦查机关的专利,在公诉工作中也定能发挥功效。过往办案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甚至大相径庭的情况,究其原因不外乎司法人员理解认识出现偏差,甚至有人为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司法尺度、标准把握不一致。建立庞大的案件数据库后,就能检索同性质、相似情节的类案办理情况,详细了解此类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法,具体的掌握标准,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类案办理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检察官要独立办案,对案件终身负责,仅仅拥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还不能完全保证案件精准办理。尤其是对于一些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界限模糊、标准难以把握的案件,更需要公诉案件大数据作支撑。

(二)运用大数据充分发挥庭审考评作用。庭审实质化以后,定案更多的是依靠庭审证据和公诉人的出庭能力。某种程度上讲,能不能成功指控犯罪,不仅取决于审前在案证据准备的是否充分,关键在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当庭能否被采信,还要看公诉人庭审中能否有效应对。培养提高庭审能力,加强庭审考评至关重要。可根据需要设置一种合理的动态评价模式,每次出庭、观摩、点评等都可积累一定经验分值,出庭成功表现就可获得更多的经验分值,这些经验汇集起来就成为排名的基础。想要提升排名,就需要更多的出观摩庭、更成功的庭审应对、更多的旁听学习和总结出庭经验,而这些点点滴滴的努力都会反映到经验值当中,就像ATP(职业网球联合会)的排名。通过这些算法,所有的努力、进步都被量化记录下来,以积分和排名的方式体现出来,看得见摸得着,自己的进步一目了然,自己与别人的差距也一目了然。当然,这是一个动态系统,并不完全体现出庭水平,却能够督促大家不断进步,增强出庭的认真度、学习的效果和经验积累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升驾驭重大庭审的能力。

(三)运用大数据充分发挥质量监控作用。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加强案件质量动态监控至关重要。鉴于纸面案件质量评查既费时又费力,有的检察院已尝试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综合平台来进行网上动态评查,结果显而易见,能够高质高效完成评查任务,哪怕再细小的问题都不会放过,为整改提供了及时、详实的数据参考。类似的这些网络信息平台其实就是“电子管家”,在推进工作落实、规范司法办案、强化检风检纪等方面都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endprint

(四)运用大数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执法办案不能简单的就案说案,办案的终极目的不单是惩戒犯罪,更多的是要防范、减少犯罪的发生,尤其是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这就需要我们深入调查某个时期、某些区域某类案件高发的原因,通过对发案原因进行梳理、分析研判,提出减少犯罪发生的建议和对策,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数据的运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一个时期,某个区域哪类案件呈高发态势,发案原因是什么,从而为我们科学决策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相比以往开展实地调研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精力和時间而言,运用大数据不仅省时省力,而且掌握情况也更加及时全面。

(五)运用大数据推动刑事司法政策变革。通过大数据可梳理刑事案件中各类犯罪所占的比重,其占用的司法资源的程度如何,进而通过刑事政策的调整,发挥内部的司法指引作用,以达到司法资源配置平衡,确保主要精力能够放在大案、要案、命案上面。比如,2017年1月浙江省公检法联合颁布《关于办理“酒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提高酒驾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酒驾二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的情形进行了适度的除罪化处理,有效缓解了酒驾案件居高不下而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困境。通过司法形势的预判来推动司法政策的调整,甚至调整立法,这也是大数据的魅力所在。

三、推动“智慧公诉”运用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智慧公诉”不是简单地把原来手写的文书用电脑打出来、把原来办案的审查报告搬到网上,而是运用数据挖掘和信息化工具提供解决方案和办法,运用大数据为公诉工作服务,更好地适应庭审实质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统一刑事司法标准,特别是证据标准,坚持审查起诉和审判在法律判断上的标准统一,“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3]审查起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在承上启下的位置,承担着启动审判程序,将侦查活动成果转化为法院判决,从而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使命。庭审实质化必然要求公诉部门进一步提高证据审查把关能力、出庭应对能力和诉讼监督水平。在这一背景下,“智慧公诉”应运而生,未来必将在应对庭审实质化上发挥功效。

2016年8月16日,河南省检察院蔡宁检察长在第十四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讲到:“要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加快建立智慧检务体系,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科技强检是司法活动顺应社会形势的必然,要全面推进信息科技与公诉工作深度融合。结合公诉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当务之急是要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平台,运用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一是建设运用远程案件讨论、询问、讯问系统。公诉部门业务量大,尤其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工作量增加近一倍以上,亟需提高工作效率。运用远程案件讨论、询问、讯问系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直接有效办法。终端建设完善之后,案件的请示汇报等工作只要在办公室就能够完成,提审同样不出办公楼就能够完成。不但方便快捷,节省大量路途往返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建设运用庭审远程指挥系统。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无论庭前准备多么充分,庭审中的突发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尤其是面对辩护律师的证据突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应对能力稍弱的公诉人出现“卡壳”的现象在所难免,庭审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指控不力的被动局面。如果庭内庭外能够即时沟通,能够即时传递文档、图片等资料,这种“指挥作战”对于实质化庭审指控将发挥重大作用。三是大力开展多媒体示证。多媒体示证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证据展示方式,是高新科学技术向法律界渗透的体现。其优点显而易见,内容简练富有针对性,并具有直观性和稳定性,能够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出庭效果。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公诉人可以更加科学、直观地指控犯罪,为检察机关较好地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

注释:

[1]崔景文:《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及办案方式的调适》,载《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5期上。

[2]张建升、赵志刚等:《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1期。

[3]孟建柱:《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 坚持以法治为引领 切实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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