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奇
(唐山市消防支队,河北 唐山 063000)
●火灾调查
一起放火火灾案件调查中的协作配合
孙佳奇
(唐山市消防支队,河北 唐山 063000)
以一起涉嫌放火的火灾案件为例,在询问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下,通过现场痕迹特征和技术鉴定等手段,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密切配合,准确对火灾进行了定性,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消防与刑侦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涉嫌放火案件的调查工作,提高了侦破效率,为类似案件的侦破提供参考。
放火火灾案件;调查;现场勘验;协作
2015年1月14日3时48分,唐山市消防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某小区住宅楼发生火灾。接警后,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灭火力量赶往现场扑救,4时16分将火扑灭,过火面积14.7 m2,火灾造成2人死亡。此时正值新年伊始,又即将迎来春节,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尽快查清起火原因,回应社会关注。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安部规定的管辖分工,公安消防部门主要以火灾现场勘验为工作重点,目的是确认起火部位、起火点,分析起火原因,确定火灾的性质[1]。在“1·14”涉嫌放火火灾案件的调查中,现场勘验工作人员以市、区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调查人员为主,市公安技术侦查、区刑事侦查人员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工作。
起火地点为某小区305楼2单元101室(如图1所示),为两室一厅结构,出租作为某单位职工宿舍使用,起火当晚共有8人住宿,该单位胡某及其妻子住在北侧卧室,员工朱某等4人住在南侧卧室,员工宣某及其妻子住在客厅门口处的上下铺。该楼房为地上5层,坐北朝南,砖混结构,东临商业街,南临304楼,西临小区内道路,北临306楼。
图1 火灾现场平面示意图
2.1 现场调查询问情况
市、区两级消防、刑侦部门调查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北卧室居住的胡某反映:2014年7月24日起,他与员工在此处租住,起火当天凌晨4点左右,他被妻子叫醒,醒来后看到卧室门口的火很大,准备通过北卧室的窗户跳出去,这时南卧室的朱某等人已经跑到外面,用棍子将北阳台的防盗栏杆撬开,胡某及其妻子就跳出来了。入户防盗门是谁开的不知道,防盗门钥匙没有带出来。死者生前与周围人的关系良好。胡某妻子反映:起火前(13日)晚上,应该是南卧室住的朱某最后一个回的房间,起火当天凌晨4点左右,她看到卧室门底下有火苗,就把丈夫胡某叫醒,将卧室门开了一个小缝,看见门外有烟,地面上有火,跑不出去,南卧室的朱某等4人已经到了楼外,就帮着撬北面防盗护栏,然后逃出来了。北卧室有电视,客厅和南卧室没有电视,客厅住的宣某夫妻有时使用电热毯,但没有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南卧室居住的朱某反映:起火前(13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他最后回的房间,随手关上防盗门。熟睡中听到客厅有动静,打开卧室门缝看到过道上有烟和火,已经很大了,就和同屋住的3个人把南阳台防盗护栏撬开钻了出去。过道上没有存放物品。住在客厅的夫妻平时与大家的关系还不错。南卧室居住的其他人员反映:他们在13日晚上睡觉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正在睡觉时被叫醒,然后发现火从客厅往房间窜,都是烟,他们撬开防盗护栏后逃出卧室,到了楼外空地,防盗门钥匙没有带出来,房间里没有存放汽油等助燃剂。
消防救援人员证实:到达现场时,305楼2单元101室入户的防盗门处于开启状态,无需进行破拆就直接进入室内进行处置。
2.2 现场勘验情况
入户防盗门呈开启状,无破拆、被撬痕迹。客厅西侧有一上下铺,靠墙放置;客厅东侧有一木制储物架,靠东墙放置;客厅东西墙之间有一道横梁,卫生间门口处有一水泥柱与该横梁相连接。客厅北侧自西向东为厨房及卫生间,厨房北侧与阳台相连接,卫生间木门向客厅方向开启,无过火痕迹。
客厅西侧床铺的上铺有一具男性尸体,头向北呈俯卧状态,上铺被褥有过火痕迹,部分残存;下铺有一具女性尸体,头向北呈半侧卧蜷卧状态,头部位置位于下铺中央,下铺被褥过火较少。北卧室、南卧室基本未过火,受到烟熏。北卧室门门板过火缺失,有门框木架残存,南卧室门烧毁严重只剩合页处框架,储物间木门过火缺失,下半部分烧毁较多,仅门框残存,见图2。
南北卧室门口之间的玄关处屋顶过火,抹灰层脱落,客厅过道及水泥柱附近房顶墙皮部分脱落,见图3。客厅入户门口处铁架床上铺靠墙处发现电热毯线路及开关较完好。客厅入户门口铁架床上铺的大部分物品过火,尸体及被褥烧毁严重,但被褥下面的海绵床垫有部分残存,上铺的木质床板基本完好;下铺过火程度较轻,相对完好,见图4。将现场高温、浓烟排出,室内积水排出一定程度后,发现客厅、卧室门口地面的瓷砖炸裂、破碎严重,见图5,且在卧室门口发现疑似塑料桶的残留物。
图2 储物间木门过火下半部分烧毁缺失较多
图3 卧室门口玄关屋顶抹灰层过火脱落严重
图4 入户门客厅处上铺的海绵垫子过火残存
2.3 起火部位确定与现场痕迹物证提取鉴定情况
经勘验,起火部位为101室南北卧室之间地面处和客厅中间处,将卧室之间地面处塑料桶残留物、客厅中间处的地面瓷砖碎片及碎片处液体提取并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均检出汽油成分。
新的询问反馈:2014年11月5日,被辞退员工王某与北卧室的胡某因劳资纠纷产生矛盾,王某扬言要报复。工作期间,王某一直在101室居住,被辞退后王某从起火住宅搬走,但101室防盗门的钥匙少了1把。
图5 卧室门口地面的瓷砖炸裂、破碎严重
2.4 案件的定性、移送和侦破
综合现场勘验及物证鉴定结果,结合调查询问,公安消防部门定性该起火灾涉嫌放火,1月14日晚上,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刑侦部门。立案后,刑侦部门连夜部署警力,启动相关侦查手段,对案件发生现场周边、附近的视频监控进行技术调阅,对重点怀疑对象王某可能使用的手机号进行技术定位,对火车站、客车站等公共交通工具场所进行布控。经过紧张的排查、比对,于1月15日17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突击审讯,王某对用自己带走的钥匙打开防盗门后使用汽油实施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起涉嫌放火火灾案件的定性准确、及时,收集的嫌疑放火证据也较为充分,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在火灾性质认定、移送立案方面达成共识,刑侦部门在第一时间立案并启用相关侦查手段,及时抓获了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侦破了案件。
3.1 消防部门在火灾调查中的作用与刑侦部门的办案优势
消防部门作为火灾调查的主要实施机构,通常的优势主要是火灾现场勘验,目的为找到火灾的起火部位、起火点,提取火灾现场中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并进行检验鉴定,从而逐渐缩小起火原因的认定范围[2]。就这起火灾而言,如果消防部门不能准确地认定起火部位,不能准确地确定火灾性质,要想及时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其难度可想而知。至于调查询问,特别是关键的证人,消防部门的询问则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对火势的发生、发展、蔓延的过程描述更为具体和详细。
公安刑侦部门的办案人员数量较多,由于消防部门人员编制少,在火灾调查中尤其是重特大火灾调查中,往往需要刑侦部门派员配合调查;公安刑侦部门的外围调查与消防部门相比有更多的优势,不仅表现在可投入的警员数量多,而且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经验丰富,更重要的是刑侦部门拥有信息资源比较丰富。例如本案中,刑侦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运动轨迹,调阅主要路口的监控录像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具备作案时间和进入过案发现场,于案件发生的第二天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3.2 现场痕迹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应用
在涉嫌放火的火灾案件调查中存在一个偏向,只要发现了现场有通电使用的电热器具,公安刑侦部门就会偏向于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这种观点一定要纠正。即使检测出一次短路熔痕,也不能仅凭鉴定结论,确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一次短路熔痕是电线在正常条件下因自身的故障发生短路,在导线上形成的熔化痕迹。一次短路熔痕的检测判定条件是它的形成环境,仅仅能够说明它是在非火灾的环境中形成,在形成过程中周围存在可燃物被短路熔痕的高温引燃并发生持续燃烧才能形成火灾,这也就说明一次短路熔痕不一定能够引发火灾[2]。在本案调查初期,在死亡人员的床上发现了处于开启状态的电热毯,火灾调查人员通过床铺、床上被褥的过火痕迹,烧损程度,认定床铺不是起火部位,电热毯不是起火物,及时对其他部位进行了勘验,最终确定了起火部位,准确地提取了现场痕迹物证。
为保证案件的顺利移送,双方的相互信任也至关重要。为避免在调查过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物证检测结果发生质疑,建议消防、刑侦部门之间要及时沟通调查中发现的线索,共享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在排除电气故障、吸烟引发火灾及助燃物的提取和鉴定等关键环节要做到共同勘验、共同提取物证。如现场提取的助燃剂检材,在满足检测的同时,应封存两份同一检材,由消防、刑侦部门各提取保存一份,确保检测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复检。
3.3 建立调查移送和立案的共同审查机制
涉嫌放火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消防、刑侦等部门在调查或进行侦查的程序、重点和方向,所采用的手段有一定的区别,但绝不是两个孤立的工作阶段,尤其是放火嫌疑案件的认定与立案,他们是相互交织、不可割裂的。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认定与立案的共同审查机制。消防部门在分析确认火灾性质之前,应当充分地征求公安刑侦部门、法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3];刑侦部门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也应听取消防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安机关可以将消防部门对火灾案件刑侦的确定和移送与刑侦部门对案件的审查和立案两个阶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火灾刑事案件共同审查机制,成立由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牵头,公安法制人员任副组长,消防、刑侦、技侦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查组,共同审查放火嫌疑案件的认定与立案决定。通过共同审查,能够确定构成放火案件的,由刑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消防部门予以配合;确认能够排除放火嫌疑的,由刑侦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然后消防部门做出火灾事故认定。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避免办案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Z].
[2] 裴楠,陈艳军.消防刑侦协作在一起火灾调查中的应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33(7):844-846.
[3] 连长华,房三虎,谢荔珍.消防与刑侦协作机制建设探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6,35(8):1184-1186.
(责任编辑 陈 华)
Collaborative Coordination in an Arson Case Investigation
SUN Jiaqi
(Tangshan Municipal Fire Brigade, Hebei Province 063000, China)
This paper uses a suspected arson case to demonstrate when the interview cannot provide enough evidence, how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the fire and apprehend the suspect in time with on-site traces and technical identification and other means, and the joint efforts of the fire protection agencies and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then proposes a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under which the fire protection agencies and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can work together to carry out the investigation of suspected arson cases,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such cases.
arson case; investigation; scene investigation; collaboration
2017-05-02
孙佳奇(1985— ),男,河北唐山人,工程师。
X928.7
A
1008-2077(2017)08-00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