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丽++陈莉
[摘 要]近几年,网络直播以爆发式的速度发展。各种网络平台、网络红人、“网络直播+销售”模式等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这种“井喷式”的发展速度使人们应接不暇,滋生了各种问题,对我国政府的监管职责提出了挑战。网络直播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主体能力有限、行政监管方法单一、自律监管水平低下等,为了保证网络直播长足、平衡发展等,对我国政府的监管职责提出了挑战,因此,我国需要及时转变监管措施,如加强平台技术创新、规范用户行为、政府监管到位等。
[关键词]网络直播;政府监管;自律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6.121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6-0-02
在自媒体快速出现和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直播成为网红的新“风口”和投资者的新“暴利点”,花式百出的直播平台给予了人们最真实的用户体验,短时间内引发了资本的大量投入和用户的海量激增。由于人性的趋利益性,在这种爆发式的发展趋势下,网络直播引发了一系列恶性、低俗事件,面对网络直播的“红红火火”,政府职责的缺失暴露无遗。
1 网络直播乱象丛生
1.1 直播内容低俗化
网络直播行业一度被冠以“美女经济”的名头,以暧昧经济撑起直播的一片天。各平台的主播为获取高关注度、赢取高收入的虚拟礼物,不断拉低道德底线,甚至触碰法律“红线”。
直播内容恶劣且低俗,暴力、色情、抄袭等千奇百怪的直播视频影响着整个直播领域。一些主播人员不顾道德和法律底线,一味追求经济收益,把直播一些低俗趣味内容、暴力游戏视频等作为主要的赚钱之道。这种恶劣低俗的直播内容与网络直播行业的伸展范围与速度形成了鲜明的落差对比,且在直播观众中,青年团体逐渐成为主流群体,恶俗低级的内容严重了影响社会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成为社会舆论健康发展的一个毒瘤。
1.2 直播用户素质参差不齐
网络直播的用户准入门槛较低,简单的注册步骤后基本就可以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因此用户的素质参差不齐,自律能力高低不同。平台主播媒介素养低、主播的受教育水平高低不齐,直播内容多为吸引眼球的娱乐性节目,平台对主播的综合素质要求不高,过于追求高盈利,造成主播行业一片狼藉的从业现状,尽管自2016年开始,各平台对主播实行了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制度,但对于主播的后期管理和培训是断位的、缺位的,多数主播人员欠缺优良的媒介素养。
2 网络直播监管面临的挑战
2016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爆炸式发展,200多家平台崛地而起,各种问题频繁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目前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惩罚力度小,自律能力低,都给平台及主播人员提供了侥幸的机会,一次次触碰道德和法律底线,对监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2.1 网络直播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第一,法规体系不健全。网络直播是在自媒体背景下延展出的经济“风口”,因此,网络直播监管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并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往往一项法规在出台后,失去了最有效和最有利的实施阶段和时机。第二,惩罚性措施居多。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主要是从行政执法的角度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这为平台及主播的侥幸心理敲响了警钟,但缺乏必要性的、完备的、系统性的网络直播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如,2016年4月14日,文化部公布了第25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并于7月12日,公布了名单,这主要是通过审查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强化管理。
2.2 监管主体能力有限
第一,监管主体单一。目前,网络直播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平台协会,力量单薄,能力有限。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还未发掘并发挥外部监管主体的强大潜力,未实现多元主体的整合运用。第二,监管主体缺乏高质量的专业性监管人才。监管主体部门中缺乏专业性的监管人员,特别是对网络直播行业熟知的专业性、技术性人才。
2.3 行政监管技术受限,方法单一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遭遇技术瓶颈。网络直播是实时发布、实时互动、突出个性的一款社交平台,监管部门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对实时内容采取及时有效的审查备案,无法对直播内容采取高质量的排查许可。第二,行政手段单一。目前,相关部门可用的监管手段或方法比较单一,一般为定期或不定期审查,行政方法缺乏创新性和多样性。
2.4 自律监管能力匮乏
第一,行业自律起步晚。网络直播行业发展急而快,行业协会建立晚或处于缺位的状态,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未得到完整的实现。第二,平台自律能力不足。各平台的趋利性和侥幸心理,使平台自身漠视了自查、自管、自究、自罚的能力。第三,用户自律水平低。高真实、实时性的用户体验以及人性的窥探心理,使用户忽视了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和举报等权利。
3 我国政府加强对网络直播监管的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第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规时效性。建立一系列连贯衔接的网络监管方面的专门性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屏障。第二,制定主播从业规范。主播素质参差不齐,准入门槛低,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严格的从业标准,加之不定期的后期职业培训和考察,保证主播具有较高的媒介素养。第三,加强惩罚性制度规范建设。对惩罚性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性的衔接运用,加大惩罚力度,扼杀平台及主播的侥幸心理。第四,完善事前和事中监管法规建设。加强对事前监管的预防政策建设,突出事中监管的法律法规作用。如2017年5月18日,北京警方对“夜宿故宫主播”涉事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这一事件为直播违法违规事件敲响了警钟。
3.2 提升监管主体的能力
第一,建立灵活高效的层级监管体系,违规必究。我国要形成“政府部门—平台—平台分管机构—用户自身”一条线的监管体系,形成权责明确、灵活自律的监管体系。第二,引入其他辅助监管主体,整合监管力量。在目前政府部門为主要监管主体的基础上,我国要引入第三主体,整合多个监管主体的力量,实现多方监管。endprint
3.3 创新监管手段,突破技术局限
第一,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综合审查手段。我国要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直播内容,实行突击审查和定期审查,削弱平台及主播的“放肆”手段。第二,引入高技术人员,突破技术局限。针对技术的局限性,采取紧急研发手段,打破行政手段上的技术迷障。第三,開展“网络直播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战略,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提高部门监管效率,加大管理力度。
3.4 强化自律监管能力
第一,建立行业协会。根据地域、信息、技术等条件,建立自律性较强的网络直播协会,管理行业基本发展,处理基本问题。第二,加强平台监管能力。创新内容类别监管,对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严格准入门槛制度,落实黑名单制度,对不良主播人员,务必关在直播行业之外;实现平台联合管制;在平台间互相监管,互帮互助,信息互通,保证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强化思想教育,发挥用户自律功能。加强对直播用户的思想宣传教育,提升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挥用户的外部监督作用,落实用户的举报制度,实现多方监管。
4 结 语
网络直播行业虽如火如荼,但各平台收益并不乐观,且恶性竞争的毒瘤并未得到彻底清除。“网络无线,道德有界;网络无形,法律有绳”,因此,我国必须严格遵守“依法治网”的原则,政府应该明确职能,创新监管的固有模式,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审查,促进直播行业优良、健康发展。通过政府对网络直播行业的严格监管,网络直播行业的深度“自我洗牌”,优秀各直播平台必将寻求创新点,突破重围,寻找健康发展的“新风口”,回归理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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