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2017-09-06 21:58汤希任志江
党史文苑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纪检监察思考

汤希+任志江

[摘要]中央苏区出现个别党员干部的违纪贪腐问题,使党和新生政权受到负面影响。这一时期,党一方面逐步建立起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大刀阔斧地通过一系列具体工作清除了自身“毒瘤”,有力确保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科学总结这一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对有效推进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不断深入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中央苏区 纪检监察 思考

一、中央苏区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

党在中央苏区局部执政时,除要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政治绞杀和军事“围剿”外,还面临着巩固和壮大红色政权与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棘手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个别党员干部违纪贪腐现象,从而使党和新生政权陷于“内外交困”的境地。如何通过科学严谨的纪检监察工作清除自身“毒瘤”,就成为当时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虽然党从创建伊始就重视自身建设,但在时刻面临战争和生存威脅以及缺少执政经验的情况下,个别党员干部还是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不良思想、风气、习惯的影响,所以中央苏区建立不久就不仅出现了铺张浪费、官僚主义等现象,同时还出现了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问题。据统计,从1932年4月到1934年4月的两年时间里,中央苏区共查处贪污腐败案件200余起,被判死刑的贪官共15个[1]。

二、中央苏区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情况

这一时期,党一方面初步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机构和制度,另一方面大刀阔斧地通过一系列工作消除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力确保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初步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

1.初步建立健全党的纪检监察机构。严明的纪律与规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生俱来的内在品质。党创建之初,虽没有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但坚持用严格的纪律和规矩立党。比如:“一大”党纲的大多数内容涉及组织、财经和保密纪律等;“二大”党章设纪律专章,为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立打下基础;“五大”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大革命失败后,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王荷波牺牲,副主席杨匏安被撤职,但中央通知各委员仍然行使职权。中共六大取消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尽管这一机构仅履行原监察委员会的部分职权,但党内监督模式传承了下来。

随着中共经验的积累和共产国际的指导,党在中央苏区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阶段。于1931年6月取代中央审查委员会的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是中央苏区时期党内最主要的纪检监察机构。作为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违纪党员进行调查。该机构的领导人员几经调整,于一年半后被撤销。(2)中央党务委员会阶段。为更好地加强纪检监察工作,1934年1月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该机构和各省县的监察委员会承担着执纪任务和纪律教育职责。

2.初步建立健全苏区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苏区政府的监察组织既包括政府常设性组织、群众性组织(突击队)、青年群众组织(轻骑队)和不脱产的监察员(工农通信员),也有专为洗刷官僚腐化、消极动摇分子而设立的临时性组织(检举委员会)。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设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一苏大会讨论通过了《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省县区三级设立工农检察部,城市设立工农检察科[2]。同时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1932年9月颁布《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就健全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专门发出第三号训令,对省、县、区、市工农检察部(科)的人员编制作了规定,并提出按突击队的组织纲要经常建立起突击队,同时建立轻骑队、铁锤队等。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改称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各级工农检察部主要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贪污腐化、消极怠工等行为。这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科)同时接受上级工农检察部和同级政府执行委员会或政府主席团的领导。

(二)积极开展去“瘤”除“病”工作。

党在初步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去“瘤”除“病”的工作,有效确保了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明确纪律要求。为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党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条例与法规,涉及政治、组织、财经、劳动和群众纪律等各方面。在政治纪律上,规定必须经常在支部大会、小组会以及流动训练班上,将党的决议、党报、党的书籍和重要文件作为材料来教育党员。在组织纪律上,强调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对队伍中的贪污腐化和阶级异己分子等予以坚决清理。在财经纪律上,对贪污浪费公共必需品等的党员干部,要予以严厉的纪律制裁,对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即处以死刑。在劳动纪律上,强调要绝对执行劳动纪律。在群众纪律上,要经常反映群众意见,作群众模范。

2.注重巡视工作。为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应加强对下级组织的巡视工作,以“使上级党部之一切策略、工作计划和指导能正确地被下级党部(直至支部)接受和执行”[3]p226。党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很快就在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党组织中建立起巡视制度。

3.科学处理案件。(1)党对违纪问题的科学态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央苏区成立初期面临的内外形势复杂严峻,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以科学的态度进行了分析处理。例如在查办谢步升案过程中,当其入党介绍人谢春山利用权力阻挠办案时,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指出:党内出现干部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对于刚建立才几个月的苏维埃政权而言,影响极坏,如若放任,将失去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因为这种高瞻远瞩的科学态度,为党正确处理违纪贪腐案件指明了方向。(2)注重工作方法。一方面,以上率下,查办案件从中央机关入手。在“从领导抓起、从中央一级抓起”的思想指导下,当时仅两个多月时间就查办了包括中央总务厅、中央印刷厂、互济总会在内的政府机关、大型企业和群众团体等众多单位相关案件[4]。另一方面,发动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监察作用。何叔衡强调指出:“一定要注意监察,有一点小的表现就要跟着去”[5]。(3)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构建纪检监察网络。为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就需要构建起缜密的纪检监察网络。为此,中央苏区通过设立控告局,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设立控告箱,设立工农通信员,在各机关、单位和团体中选在职人员兼任监察员,同时配以“突击队”和“轻骑队”的特殊工作,最后都以在《红色中华》和《斗争》等苏区报刊设立新闻专栏曝光的方式,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能。第二,纪检监察部门与群众密切配合。例如这一时期中央要求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区、县、省及中央的苏维埃政权机关内,开展一次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要求苏维埃各级监察机关与群众密切配合,发挥监察部门的作用[6]p134。第三,在苏区掀起群众性检举揭发运动。

三、结论与思考

(一)纪检监察工作要有科学的指导思想。中央苏区时期,党的工作曾一度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也因此而受到干扰。如为推行“左”的路线,针对时任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何叔衡一再对“左”倾错误的抵制,1933年9月3日的《红色中华》报点名指责何叔衡是“拿法律观念来代替了残酷的阶级斗争”。随后,他不仅被撤销了中央工农检察部部长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职务,还遭到接二连三的批判和打击[7],中央苏区的纪检监察工作自然也由此受到影响。再如曾在对敌斗争中立下汗马功劳的“绿领章部队”,因受“左”的影响,把党内矛盾上升为敌我斗争,致使在肃反中大搞“纯洁运动”,杀害和逮捕执行正确路线的红军干部,导致纪检监察工作误入歧途,给党和红军造成惨重损失。与之相反的是,当指导思想符合中国国情和革命规律时,纪检监察工作就能顺利推进,党的建设和中国革命也能获得长足进步。

(二)严密健全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工作取得成效的保证。中央苏区时期,党的监察机构、政府的监察部门、苏维埃法庭、群众监察组织等机构之间相互衔接、密切配合、联合办案,使纪检监察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大多数案件与问题得到较为合理和妥善的解决。这一方面源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正义性和广大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另一方面,也与这一时期逐步趋向严密健全的纪检监察体制所发挥出的积极作用,有直接的关系。

(三)民主集中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由于我们党自身的不成熟,这一时期党曾一度未能很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例如在肃反运动中,虽然1932年1月通过的《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规定在党内不准随意将犯了错误的同志定为反革命,强调了组织程序和纪律工作的必要性,但仍因集体领导原则的虚置和家长制、一言堂盛行,造成个别领导左右纪检监察工作,从而造成肃反扩大化未能及时纠正。对此,甚至连肃反期间通过的《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都说“各地肃反委员会一般地都没有集体领导,同时也很少受政权和党的监督与领导”,造成“肃反委员会与地方政治保卫局,在一个时期内,竟成了超过党超过政权的独裁机关”。所以,肃反中曾一度出现的“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特派员来谈话”,正是民主集中制被破坏和纪检监察工作被扭曲的结果。

(四)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无数事实证明,除党内监督外,党外监督尤其是社会监督对保证党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在中央苏区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党内设立了常规性的纪检监察机构;另一方面,在党外的群众组织中设立兼职的纪检监察员,发动和组织群众加入到检举揭发活动中来,即让“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8]。事实上,谢步升案即是在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收到一份群众的检举信后,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查出的案中案。不难看出,通过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密切配合,既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有利于减少和克服违纪贪腐与官僚主义等问题,也使人民群众对党更加拥护和信任,从而大大密切了党群关系与干群关系。

(五)将运动式反腐和权力式反腐推向制度性反腐。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党对违纪贪腐问题的处理先后经历过运动式反腐和权力式反腐两个阶段。前者充分发挥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但对违纪贪腐现象的深层原因关注不够,容易造成运动过后腐败重现等问题。后者则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好处是可以集中发力,成效大,但不免会出现“人去政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在特殊历史时期通过运动式、权力式反腐来打击违纪违规行为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唯有把这一工作纳入制度的轨道,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才能釜底抽薪,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正因如此,十八大以来中央在高压反腐的同时,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条例来打造制度反腐的“笼子”,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来探索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形式,從而一步步走向了制度性、治本性的反腐之路。

参考文献:

[1]巩茹敏.从典型案例看苏维埃时期中共反腐败思想与实践[J].毛泽东邓小平思想研究,2010(3).

[2]刘宋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监察制度[J].江西社会科学,1989(2).

[3]中国共产党组织史料(第8卷)[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

[4]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J].红色中华,1934(167).

[5]怎样检举贪污浪费[J].红色中华,1934(140).

[6]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刘良.何淑衡董必武瑞金肃贪[J].湘潮,2008(3).

[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J].红色中华(第二次全苏大会特刊),1934(3).

责任编辑/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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