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慧
根据国际惯例,被冷冻者及其家属与保存机构之间需要签订一份附条件的保管合同。
保存机构的权利主要有三:按照医疗技术冷冻完好保存人体;收取一定的保存费用;对冷冻人体进行相关医疗研究。
保存机构义务主要有二:持续关注与研究人体冷冻技术;结合人体冷冻时签订的合同中设置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联系相應的机构或人员对“冷冻人”进行解冻苏醒,并针对解冻后的人体病况进行相应的治疗,让“冷冻人”恢复健康。只是,人死亡冷冻后是否真的能够复活,保存机构无法进行任何承诺。
人体寄存方的权利主要有二:享有完好保存身体的权利;享有按照设置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苏醒,并得到治疗的权利。
人体寄存方的义务主要有三:自愿将人体交予保存机构按照现有医疗条件进行保管;缴纳相应的费用;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对保管方来说,如果冷冻保存的人体遭到损坏,不论是人为损坏还是过失损坏,都属于违反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谁作为权利人来主张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主体即保存机构彼时的综合情形,又将是新的法律问题。
如果未来要针对冷冻保存人体出台对应的法律规范,我认为可以将冷冻人体与冷冻胚胎进行相应的规范参考。
不管是冷冻保存胚胎,还是冷冻保存人体,都要签订附条件的保管合同,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解冻以及后续处置。冷冻胚胎使生殖技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目前的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在冷冻胚胎保管合同中对各种可能的风险或条件、情形,都可以在冷冻前进行预设,即使没有预设也可以根据现有法理与人伦进行判定。
冷冻人体至今没有一例成功复活的案例,但如果这项技术真的可以日趋成熟,那么参考冷冻胚胎合同的各种要件来设定冷冻人体的合同标准,是有意义和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