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企业界犯罪案件追踪
近日据《京华时报》讯,北京天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双春,为在施工中得到关照,多次向西城区原副区长苏东行贿140万元。日前,该单位行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一审宣判,徐双春获刑9个月。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徐双春现年59岁,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后于4月15日被逮捕。
徐双春于1998年成立天泰置业公司,经法院查明,在2008年至2014年,徐双春在担任北京天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天泰置业公司承包工程翻扩建等事项上向西城区副区长苏东提出请托,并多次给予苏东贿赂款共计140万元。
根据徐双春的证言显示, 在天泰置业公司成立之后,其负责公司的具体事务,由苏东的妻子王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并主管财务工作。2008年7月、8月,苏东看上了一套房子,徐双春以购房补助的名义给予苏东妻子王某100万元,对此徐双春表示,因为苏东是西城区的副区长,他的公司在西城区经营,难免有需要苏东关照的地方。
徐双春还供述,天泰置业公司有一个工程在开工前,因施工中会涉及扰民、道路遗撒、违章建筑等问题,遂给苏东打电话说工程快开工了,有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希望苏东能多帮忙,后苏东答应并称已给工程所在地街道书记打电话,让多关照这个项目。
此外,在2012年左右,苏东女儿出国留学,徐双春向苏东的妻子王某表示,每年资助孩子10万元,到孩子毕业为止。从2012年至2015年,徐某共计给了王某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而徐双春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天泰置业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徐双春有期徒刑9个月。
2017年1月4日,据中新网讯,原陕西西凤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锁祥受贿、行贿一案,在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锁祥一审获刑10年1个月。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西凤酒是1952年中国第一届评酒大会评选的四大名酒之一,如今,西凤酒品牌价值已达281.19亿元。目前,股份公司总资产34.5亿元,占地面积9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拥有各种生产设备4000多台套,年生产能力10万吨,员工3000余人。
另据资料显示,2016年2月,身为西凤酒厂总经理的张锁祥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7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10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锁祥受贿、行贿案公开审理,庭审中张锁祥当庭认罪,其亲属已将受贿所得304.5618万元全部退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4年至2010年,身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陕西西凤酒营销公司总经理的张锁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西凤酒产品开发、广告宣传、入股红西凤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04.5618万元。此外,为谋取职务晋升,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锁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锁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1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近日媒体报道,安徽省检察院做出决定,以涉嫌受贿罪逮捕安徽出版集团原党委委员、财务总监、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吴寿兵。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吴寿兵1965年6月生,现年52岁,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副编审。案发前,吴寿兵担任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理事,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此前,吴寿兵还曾担任过安徽教育出版社副社长、社长等职务,并于1998年获得第二届“安徽省十佳出版工作者”、2003年获得原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第四届“中国书刊发行奖”、2004年获得由原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全国新闻出版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殊荣。2007年,其入选安徽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拔尖人才,2014年被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予“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四批领军人才”称号。
在2016年9月29日晚间,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接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吴寿兵,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公告还称,吴寿兵涉嫌受贿犯罪,属个人行为,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另据中国法院网转载《检察日报》消息显示,吴寿兵涉嫌受贿问题主要发生于其担任安徽教育出版社副社长、社长,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期间,利用其分管基建、发行、印刷厂、教材中心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吴长江
近日,据南都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做出一审判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吴长江在没有经过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存于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存款,为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向相关银行先后共申请人民币90162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人民币92388万元。
而在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后来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银行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5650 .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该公司巨额损失。
此外,在2014年初,吴长江利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要求财务出纳黄某等人在处理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废料时,将小部分废料款项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其余废料款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
黄某将部分废料款人民币300万元汇入吴长江个人账户,人民币70万元汇入其前妻吴某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据悉,在破案后,上述人民币370万元未能追回。
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近日,据四川省纪委通报,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朱兵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朱兵,男,汉族,1966年1月生,四川仁寿人,工学博士。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至1990年12月在四川成都红光电子厂工作;1990年12月至2003年4月,担任四川省水利厅调研室科员,水政处副主任科员、副处长,节水办主任等职务;2003年4月至2012年9月,担任四川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担任遂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2016年8月至案发,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之一,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10月的四川省能源交通投资公司,1991年4月更名为四川省投资公司,1996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改组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55亿元人民币,作为国有独资的综合性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现有员工16000余人。
近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一中院对北京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原常务副经理郑海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做出一审宣判,认定郑海东贪污580万余元,挪用公款165万余元,最终一审判决郑海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6月,郑海东利用担任六建集团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等职务之便,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财务总监田某,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并由田某负责保管。同年6月,郑海东伙同田某,使用上述账外资金中的61万余元为郑海东个人购买丰田汽车一辆。
2008年12月至2012年1月,郑海东利用担任北京六建集团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建筑工程部常务副经理等职务之便,指使国际建筑工程部副经理雷某采用虚增劳务费手段,从该公司海外项目中套取工程款作为国际建筑工程部的账外资金,并由雷某负责保管,而在此期间郑海东单独或者伙同雷某陆续从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518万余元据为己有。
除此之外,北京市一中院还查明,在2009年3月至5月,郑海东伙还同雷某帮助王某向安哥拉运送水泥用于销售,挪用雷某保管的安哥拉罗安达体育场项目账外资金中的人民币165万余元,为王某垫付部分海运费及港杂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海东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且为主犯,遂做出上述判决。
2016年12月31日,据新华网报道,原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高宝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中受贿2680余万元一案已结案,其因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高宝玉1954年10月出生,辽宁台安人,1977年10月参加工作,天津大学系统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
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高宝玉任营口港务局副局长、党委书记等职务;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任营口港务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营口银龙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营口中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2000年2月至4月,任营口外轮代理总公司副董事长;2000年4月至10月,任营口顺达散货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3月至2015年4月任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一职。
高宝玉还曾担任营口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全国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2015年3月20日,经辽宁省委批准,高宝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4月2日,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干部大会,免去高宝玉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职务,并建议免去其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2015年6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高宝玉提出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另据《沈阳晚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消息显示,高宝玉现已进入监狱服刑。
高宝玉
2017年1月4日,据澎湃新闻讯,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日前对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副社长兼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萍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刘萍现年43岁,2010年11月任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基础教育出版中心主任兼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副社长,并于2010年5月被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派到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3年2月任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工作部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萍于2010年担任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副社长期间,与时任社长李小勇、图书经销商李俐劼成立一家新公司,主要负责教辅类书籍的出版与发行,并通过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进一步扩大在教辅领域的市场占有率。
2010年5月,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派刘萍到琅文公司担任总经理。同年6月,琅文公司股权机构发生变更,图书经销商李俐劼同意将自己所持琅文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以干股的形式送给刘萍。而在2011年至2013年,刘萍分5次收受李俐劼给予的干股分红280万元,期间,刘萍利用担任琅文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对李俐劼的生意多方关照。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刘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