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讲到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的问题仍然存在。之所以讲到这些现象,乃是因为法官队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的道德建设不仅仅是法院系统内部的问题,更多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然而我国法官道德建设研究尚不能适应当前形式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所以,法官道德建设研究就显得格外有必要。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法官 职业道德 建设
作者简介:范茜,中共邵阳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8
一、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在前期取得了一些成就毋容置疑,但是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这对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在法官道德建设的潮流下,我国绝大多数法官能够牢记使命、忠诚履行本职工作,为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法院队伍系统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等现象的存在。慨括起来可以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人员整体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4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实际上少数法官无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作奸犯科、为虎傅翼、助纣为虐,在审判中出现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立场不坚定等。二是学历和业务水平不高。根据修订后的《法官法》第九条,任职法官的最低学历应该在本科学历。但是没有明确本科学历是法学学历。所以我们既可以认为此规定最低本科学历为法学学历,还可以打个擦边去认为此最低学历只要是本科学历即可而非一定要法学学历,一切本科学历都适用。事实也是如此,十五年前,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贺方卫撰写了一篇《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首次倡导法院专业化。时至今日,有数据表明,我国目前19万名法官中,约有9.3万法官第一学历在高中或高中以下,拥有全日制法學本科及以上的法官有3.8万,拥有专科学历的法官人数是5.9万。
(二)司法腐败一定程度存在
广义上的司法腐败是指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党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正常司法机能的现象。在司法系统,腐败一定程度存在。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贪赃枉法,2104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坦言指出“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二是以权谋私。少数司法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吃了被告吃原告”,有好处的案件一拥而上,没好处的案件置之不理。三是“办人情案”,处理司法案件的时候,看人情,看关系。丧失立场,道德沦丧。四是司法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人数与日俱增。
(三)司法不公引发社会不满
习近平同志说,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在实践中,司法不公依然存在,首先,表现在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立案拖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分别由公检机关管辖。但是实际操作上,由于一些案件在立案之处就很难界定其性质,所以,公安局和检察院就相互踢皮球,相互推卸责任,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导致一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相关财产的保护,由于公检机关的相互推卸,直接影响到打击犯罪力度,引发社会不满, 影响老百姓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司法不公还表现在混淆案件性质,把普通的经济纠纷当成经济犯罪来立案,有些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加大索债力度,往往利用司法权利给债务人施加压力,随之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使得一部分本不该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这种行为相比之下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更加容易引起社会不满,丧失法律威信。
(四)司法效率难以有效保障
司法效率是指在既定资源(法院及其硬件设备、法官和书记员数量等)条件下,司法产出即判决案件数量的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探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但是,近年来,“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困扰我国法院的一个大症结。一方面司法需求增大,随着老百姓的法治意识的增强,一旦有问题,老百姓会寻求法律帮助。但是现实是我国现在的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立案调解等尚未协调,是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根本症结。其次司法供给不足,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增加,如通过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增加投入,通过科技手段节省法院的人力资源,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审判资源的投入,等等都存在问题,资源不足,司法效率难以保障。
(五)司法伦理道德相对缺失
司法伦理就是社会对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行为具有应然意义上的规范和法律人内心价值追求的自在规范。 我国的司法工作对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及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量事实证明,法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值得老百姓信赖的。但是,也不可否认在这个队伍中,一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有待加强。
一方面,法官作为司法伦理的主角,应该具有抵御金钱和人情诱惑的素养,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舞弊、不贪赃枉法。然而,在物欲横流的社会氛围中,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时有不秉公执法、道德缺失现象的发生,产后的后果就是老百姓对法院敬而远之,宁可选择上访甚至更为暴力的行为来宣泄自己心里的不满。
另一方面,司法伦理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其缺失主要表现为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权配置不清晰,权利重复甚至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权竟然是相互矛盾的。一般来说,一些小案件不透明不公开,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无人关注的也是无从关注,但是,一旦有大案要案。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就置于桌面上引起大家的关注了。如2013年8月网上曝光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4名法官集体嫖娼案。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谈“上海法官嫖娼案”,称该事件是法院的耻辱。
二、对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起来,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从而得到全面的开发与拓展。这一举措,打开了对外开放的大门,除旧推新,带来了新的空气,但同样“苍蝇”、“蚊子”跟随而来。对于这现象,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他看来,“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 虽然带来了一些杂质,但只要不放松,用法律和教育两个手段来加以制约,就不会出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少数法官的思想经不起考验,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思想,处处讲排场,时刻比阔气。在大环境中迷失自我,成为金钱、权利、情欲的俘虏。
(二)法官道德约束机制的不连贯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注重道德修养,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法治之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法官道德建设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是经过时间的检测,法官道德基本准则因线条粗犷,对于一些细小矛盾尚没涉及,所以给一部分想钻空子的法官留下了缝隙。其次,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若是法官道德素质高尚,能够自觉以道德约束自己,能够忠于法律,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案件就能圆满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能得以维护、反之,若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以权谋私,攫取私利,变成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法官违反道德规范之后如何处罚尚没有明确规定。正是如此,法官违反道德规范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即便出了问题上面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法院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根据2013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统计,我国法院人数已经达到了19.6万人,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但是如前文所描述的一样,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系统进人不规范,实际上有一大批法官是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的,他们多数是从军队专业或者从地方招进来曾从事相关职业的工作者。而这批工作者中中老年人居多。虽然他们在日积月累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工作经验,也具有了相当高标准的业务水平,但是就是因为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的学习,没有培养出法官处理案件应该具有的法律思维,所以很难避免在开庭中犯一些道德性的错误。二是自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后,这部法律讲法院系统也纳入了公务员体系,司法人员按照公务员的编制和级别进行管理而且很多方面还要受制于某些行政机关。如此举措,导致一部分适合呆在法官岗位上的优秀的法官或者因为待遇问题或者因为管理问题纷纷辞去公职下海经商。而另一部分并不适合呆在法官岗位上的法官却因为出口不畅,只能留在这个岗位上,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缺少激励机制。如此一来,比对明显,导致了一部分法官道德意志的滑坡。
(四)地方政策的倾斜对法官道德建设的消极影响
长久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重人情”、“重亲情”的一条传统关系链,也被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在是传统的“熟人社会”。这就意味着一旦有案件发生,就会产生一系列有意思的链接。当事人往往通过千丝万缕的关系干扰法官的正常思维,影响司法公正。从而践踏法官道德底限。其次,在法院系统中尤其是一些地方基层法院片面追求审判率,重业务轻道德建设,以一年内法官判了多少宗案件为你绩效考核指标。有些法官基于考核压力,放弃道德准则屡见不鲜。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的行政诉讼已经跌到了谷底。胜诉率只有10%-20%。这其中的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倾斜、地方保护主义即是司法腐败的表现,同时也可以视之为司法腐败的原因。
(五)司法考试重业务轻道德建设的缺陷
1995年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之前,法官检察官是不需要經过任何考试的,法院院长可以随意任命助理审判员 ,如山西绛县“三盲”法官姚晓红,原本是该县供销社的职工,调至法院开车后官升至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十年之后被提拔为法院副院长。经审判该“三盲”院长任职期间贪污受贿,法官道德荡然无存。《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以后,任命法官必须经过考试。从1995年到2000年之间,这一考试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执行。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需要任命的法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这一举措,毫无疑问将一部分“三盲”挡在了门外,但是,我们从司法考试的题型和分值来看,虽然此考试也涉及到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但是只在第一卷中占很少的分值,根据笔者的统计,历年来的司法考试都不超过10分,这相对360分的总分来说,是微乎其微了。
注释:
数据来源:高魁的博客《中国法官学历考》.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c43ad 30100dumt.html.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七 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刘炼军.司法效率的性质.浙江社会科学.2011(11).67-74.
王静文.试论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司法伦理建设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4(中).281-282.
周强谈上海法官嫖娼案:是法院耻辱.中国新闻周刊[2015-02-03].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