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相应对策

2017-09-02 06:15尹刚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民间融资

摘 要 针对我国目前民间融资存在的实际问题,本文将分别从融资自由、权利平等、融资效率以及融资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处理,并表明我国民间融资法律条约的制定应该以融资自由为主导、以权利平等为根本、以增强融资效率为核心、以注重市场秩序为盾牌,继而实现高效率的解决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最终提出其法律制度的有效创新。

关键词 民间 融资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尹刚,邵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69

一、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约束融资自由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国长期将金融当作一种促进全民经济发展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手段,这就导致了民间融资恶性发展为一种逃离国家控制且进行自由分配资金的体系,很显然,这种现象的出现完全脱离了我国政府所需求的自身利益。正规金融部门更有可能遭受民间融资体系的霸道夺取金融资源,随着使得正规金融部门原本的金融资源大大降低,如果该趋势仍然不受控制,那么这种恶性力量将削弱国家对正规金融部分的控制,最终导致全民经济系统脱离我国经济正规的发展道路。实际上,这种不合常理的民间融资体系已经位于一种被人排挤的窘境。故,我国便对其金融体系采取严格的立法目标以及条约制定,让政府更加重视对正规金融部门的控制,并严格要求民间融资体系的发展。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政府总是忽略了融资自由,即通过提出降低经济风险因子以及提高全民经济整体力的理由,约束公民的融资自由权利。更严峻的实际现状表明,政府为了快速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而拒绝公民对金融自由的法律保障等要求。最后,民间融资要么被击垮于法律条约的制定过程中,要么被嵌入至国有金融行业中。

(二)保守性态度导致融资效率降低

1997年国外许多国家遭受金融危机的冲撞,这使得我国在民间融资的问题上通常表现为保守态度,注重其安全性。虽然原本脆弱的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民间融资的严格管理,控制了货币体系的变化趋势,避免了我国发生通货膨胀,从而保证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但如果我们把眼光放长远一点便会发现,实际上民间融资的苛刻制定减少了金融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同时参与金融投资的公民在进行投资时的选择机会也受到了限制,被限制的同样也有投资者们的资金周转,这将导致金融体系完全立于一种尴尬的情况中,同时资金的配置效率明显降低,最终整个金融行业普遍存在较低的效率和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可以看出,在处于低效率的金融行业下,金融行业无法维持稳定运行,其安全性更无从谈及。归根结底,金融体系中安全问题的实质也表现在低效率的融资方面。

因此,我国需要提倡安全效率并重这一新的理念。若政府仍然对民间融资采取严格的法律制定,那么将会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大幅度下滑,更无从谈及金融安全性,甚至发生更严重的经济事故,比如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制定要求将朝着某些制定灵活性金融资源配置的国家变革,导致我国金融行业趋于低潮状态。

(三)忽视社会公平公正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主体经济形式以及经济利益已经逐步走向多样性,我国公民开始从事市场活动,从事市场活动的根本前提便是资金,特别是在我国许多乡镇中,资金问题早已成为乡镇村民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融资权利在我国大部分乡镇的村民进行市场经营活动起到不可逾越的重要作用。乡镇居民每年的收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了一定的席位,其收入的变化幅度大小可能会对全国金融经济市场参与的程度影响。在印度以及日本等国家,个人借贷占乡镇金融总额的18%左右,而在中国,正规金融部门更喜欢服务中等以上层次的社会人士,这就是变相的歧视我国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他们无情地被金融部门拒绝于门外。尤其是在我国配置金融资源严重不平等且不公正的情况下,乡镇农户或者中小企业基本上很难得到金融融资的机会,而民间融资的提出使得这些问题得到了基本上的解决。这种现象引起我们反思,融资表面是一门有学问的生意,但也是一种人权。但是民间融资的制定严重淡化了原有理念中的公平公正,甚至对某些私企抱有不公正的心态,这更加遏制了因常年被正规金融部门排挤的社会底层的经济利益。

如今,全球各个地区的金融投资者沉迷于规模化和科技化的实体经济,造成新世纪经济的客观规律发展为融资成本转移到具有规模化和科技化的经济领域。相反,在很多落后的乡镇,假若新世纪经济的发展无法带动乡镇人力资源部资本以及除农业以外行业的利润率,这些乡镇将会在经济市场的新型制定下变得更加落后。这种情况在一些不发达国家中更为严重。即使我国政府采取约束最低利率或者提供补偿利息空挡等手段,争取那些中小企业以及乡镇农户等群体可以平等享有民间融资的权利。但是不按照配置金融资源的制定要求办事,那么最后还是会因为财权利益关系而失败。

二、民间融资法律理念的改进策略

(一)以融资自由为主导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良的垄断趋势受到一定的遏制,市场经济竞争力增强,在金融市场中融资得到自由权,将有效的推动我国民营经济的有利前进,而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对融资自由进行法律保护,将可以更大程度地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以融资自由为主导,从而有效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力量。第一个方面,政府不应当再以完全命令的形式对金融主体实施单方面的控制,应当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通过对相应的民间融资等行为赋以法律的正规权利,让我国公民能享受自由运用和管理私人资金或者自由投资获取利润的正当权利。第二个方面,由于正规金融部门长期歧视来自社会中下阶层的社会人士,因此,提倡以融资自由为主导的民间融资实际上可以提高我国社会中下基层的劳动者经济能力,对此,政府应当在设计民间融资的法律条约过程中尽量削弱对融资自由的约束,提高多样性发展,解放社会底层生产力,赋以农户融资自由。第三个方面,提倡融资自由的最重要目的,就是等同于要求现有的民间融资体系由“强制性”管理转变为“自由性”管理。這就表明政府不应当过多干涉民间融资的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不应当强加某些特立独行的门槛要求在民间融资的市场经济规划中,更不应当利用个人权利干涉他人的市场经济活动,只有当他人在进行民间融资市场经济活动中明显不符合民间融资法律规定的条款时,政府才能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或者执行相应的法律惩罚。这种应对方法必将掀起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热,有效推进市场发展,提高我国经济硬实力。

(二)以权利平等为根本

权利萧条导致经济的落后,公民只有生活在人人平等的社会,并享有公平正义的权利,社会才能与时俱进、共同发展。由此折射至金融行业,大部分地区的小企业以及农户群体应该同等于社会上层阶级,理应公平公正地享受金融行业融资服务的权利。所以,为了有效的维护我国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和尊严,在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力求高效率的分配金融融资资金,并且对每个公民采取公平公正的金融服务措施。虽然每个公民所获得的金融融资资金的机会存在一定差别,但是政府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努力调节好公民所获金融条件存在差别的问题,并注重民间融资行业内的各类劳动者的经济利益,通过指引和督促等良性途径使公民获得金融融资资源的机会趋于平等,同样也要注重协调我国金融行业内弱势群体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差别,便于金融市场的各类主体获得相对平等的金通融资资源机会以及权力。最后,考虑到借款人的不协调借款信息,使得其在金融融资上落为下风。因此,民间借贷法规制定时应当加强创立且不断完善借款人的经济利益保护法,继而广大消费者将享有平等的金融权力,同时避免因放款人恶性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

(三)以增强融资效率为核心

回看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历经曲折与挑战,金融业的发展史总离不开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权衡,或许在前一历史阶段,政府注重金融的安全性,而马上在后一阶段政府有强调金融的效率问题。这就好比古人所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若同时选择两者,那么得到的结果很难趋于最终目标。本文针对此提出以下解决办法。显而易见,金融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市场活动的经济力量,那么在制定相关金融法规时需注重经济力量中最有价值的生命力——效率。第一,在分配金融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首要考虑效率方面,能够在金融市场活动中获取更多财富成果的公民应当优先得到权力的惠顾,实际上,民间融资的市场活动主体便是通过最具效率的实施法规权力并为他们创造更多的财富。第二,政府应当立法强调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同时以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民间融资权力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继而推动金融市场的活动主体趋于稳定性,并且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其全部的力量,两者相辅相成,收取长期的利润。第三,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不能忽视市场的决定性力量。

(四)以注重市场秩序为盾牌

在形式上,金融安全和金融自由处处表现着矛盾性。但究其本质便会发现,民间融资法规中提出的自由并不是毫无约束的自由,自由是建立在规范秩序上的自由。约束公民的自由并不是约束公民参与的市场活动,更不是为了排挤民间融资甚至垄断市场而去同公民竞争利益,而是加强保障市场主体,使其更高效率的实现融资自由,同时也是约束某种恶性破坏我国民间融资自由的行为,更是当我国市场活动主体采取融资行为时,使其稳定的运行在正规发展的道路中。由此可以得出,在对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中的设计过程中,政府不仅要考虑市场主体的融资自由,而且要加强监督民间融资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改善金融市场管理层的不足之处,避免个别管理人员滥用私权,最终得以获取高效率的民间融资并赋以公民融资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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