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2017-09-02 05:50杨海英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关键词:反腐职务犯罪村干部

摘 要 当前,党中央反腐败既打“老虎”,又拍“苍蝇”,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村干部腐败,更是查处的重中之重。本文聚焦基层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立足当前村干部涉法犯罪的案件中,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部成立,剖析主观法治意识和客观制度和环境两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村干部职务犯罪必须抓惩处、防范和监督多管齐下的建议,为新形势下从严治党和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理念,培养法治依法办事的能力进行了有益探索和积极思考。

关键词 村干部 职务犯罪 反腐

作者简介:杨海英,中共开江县委党校副校长,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政治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67

村干部是村民自治选举的基层党员,代表的是村民集体组织利益,主要参与从事群众的五保、低保评定,退耕还林、土地集体补助发放,申请手续办理、集体资金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村支书、主任、文书、计生专干等人员。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职务义务,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其本质特征是利用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职务侵财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严格的说,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但是在管理村级事务、财务履职过程中,违纪违规,触犯法律的现象高发多发,因而,本篇将村干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案例统称为职务犯罪,扩大了职务犯罪的外延,旨在为职务犯罪的研究提供更多的数据参考和案例支撑。

一、为什么将村干部犯法界定为职务犯罪

近年来,基层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了很多基层职务犯罪的案件,以开江县为例,2012至2016五年中,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村级干部涉案人数最多,超过48%以上,研究和分析这些村干部涉法案件,涉及职务犯罪的几个要件,全部具有并且成立。

(一)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

在查处的案件中,村干部比例大,占比50%以上,大部分是村书记、主任、会计干相互勾结,联手作案,窝案串案,在村民和群众中的影响极坏。而乡镇干部和县级执纪执法部门的案件相对较少,分别占26%、13%。

(二)涉及国家管理领域

查办的案件中,扶贫领域的案件较多,履职过程中涉及的职务犯罪较多,特别是扶贫工程、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的挪用和截留,其次为新村建设和道路硬化、新村聚居点、风貌打造项目工程转包吃回扣、以权谋私,再为五保户补助款、计划生育处罚款的侵占,集体财产的骗取,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款的私分挪用等。

(三)群众利益遭受侵害

认真分析近年来查办的各类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侵害当地群众的利益有五种类型:一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具体表现为虚增名额、债务或冒名顶替骗、套取各类拨款和资金,或截留挪用应当上交下发的各类款项或集体资金。二是骗索占扣、损公肥私。主要是直接侵占扣扣群众赢得的补偿、补助、补贴、救济款,私分私用集体资金。三是吃拿卡要,与民争利。主要为违规收取费用,强索抢占群众财物,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红包。四是优亲厚友、违规办事。主要是虚构事实、伪造材料,使不符合规定的请朋好友享受政策优待。

(四)涉案罪名成立固定

就目前来看,村干部主要涉案为职务侵占犯罪:如利用在管理村级事务工作中收受好处、违规收费并私分赃款、侵吞退耕还林款、私自扣留五保低保户的优抚金补助金等。贪污公款犯罪:如贪污灾后农房重建补助金、五保金、低保金、优抚金、土地征用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款、扶贫工程集资款、捐赠款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如违规办理、违规招投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等。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剖析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严重影响村务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基层公公平正义,影响法治化进程,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究其原因,主客观两方面皆有:

(一)主观方面

1.“贪欲”观念顽固。掌管着一定范围的公权力,身边求着办事的人多,村干部们就飘飘然了,一旦权力换来的私欲得到满足,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极度膨胀,整天琢磨心思玩弄权力,让手中的权力越来越有“含金量”,以至于正常的程序、正常的手续办理都能故弄玄虚,甚至明目张胆借机索贿是大部分村干部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2.“自律”意识淡薄。大部分村干部的文化程度不高,自我要求不高,在遇有小恩小惠小便宜小利益时,自然没有了“免疫力”,特别是对违纪违法思想和行为,缺乏起码的判断和甄别,稀里糊涂半推半就中,就上了“贼船”,当发现时,已经是“上船容易下船难”,更有甚者,当东窗事发、锒铛入狱时,还不知道自己犯的是哪条哪章。有的本身就有“红眼病”,看到别人发家致富了,攀比意识导致心理失衡,眼里哪有什么“底线”和“高压线”,什么违纪犯法的事都敢做,以身试险就成了常态。

3.“法治”观念缺失。村干部每天的工作都是事务性的,根本没有多少的时间坐下来学习看书,特别是当前处在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各种帮扶政策和措施铺天盖地,没时间学。还有就是不想学,自认为做个村干部,文化程度不高,只要能做事会沟通就行,法律法规的知识学不学无所谓,导致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二)客观方面

1.村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干部从事的基层工作内容和职能职责,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中无法具体载明,必然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和选择尺度。特别是在村级民主决策和事务管理中,有很多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没有一套科学的正式的有效的适合村民自治的办事规程和规章制度,大部分的村干部都是按照自己觉得行之有效和妥善的方式解决,合不合理、合不合规、合不合法完全不清楚,只有等到问题凸显群众反应强烈,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危害之时,事情才可能显露出来。

2.财务审计不够及时。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很多村从来不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真正执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民主评议也是走过场。所以村级组织事务完全依赖村支两委干部的个人素质和自律程度。村财乡管后,财政和审计部门如果坚持定期公开省级村级财务,很多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一些涉农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因为没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的跟踪审计监督,是会导致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的。

3.村务监督缺乏跟进。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必然导致制度流于形式。村干部违纪违法,监督不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县乡两级主要靠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去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而村级是村财乡管,如果乡镇党委政府没有参与審查把关,很容易出现违反议事规则和违纪违规问题,部分村级组织探索“四评两公开”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主要是操作性不强、普及率不高,约束力不大。导致甚至有乡镇内部工作人员直接参与违反村财经纪律。一些惠农政策因为宣传不到位,群众不知晓,也是导致对村干部的监督无力的一个原因。

三、如何有效防范村干部职务犯罪

村干部是基层群众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群众负责,接受群众监督。但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为了有效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村干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一手抓惩处,一手抓防范,最重要的是要抓监督。

(一)完善村级权力监督机制

当代法学家指出:“在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实行法治不是排除自由裁量权,只是反对人性中的专横、任性、自私自利因素。”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防范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度。将一些肯定的标准作为权力对私人权力干预范围的界限。

完善以制约和监督公权力为核心内容的监督机制。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是当前加快法治化进程,预防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重点。

(二)加强村级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

做一名合格的基层干部除了具备能胜任从事的基层工作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之外,更重要的就是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增强责任心、事业心、执行力。基层党校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治培训,帮助其树立科学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培养依法办事能力,同时又有助于村干部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积极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科学的价值标准和正确的行为选择。

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治培训和法治教育,就是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建立法治理念,注重法治思维的培养,如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责任风险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等思维模式,才不至于犯下权力不大利益不多后果严重的低级犯罪。

(三)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

习总书记强调:凡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严惩不贷。随着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打虎拍蝇”已经覆盖了延伸至我国地方政府的每一个基层组织,党内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对基层党员干部监督和预防力度逐步加大,各种形式的滥用职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和犯罪根本无藏身之地。

对于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多属于办事不公、自身不正,所以加大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防范,就是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如在低保评定、民政救灾、危房改造、涉农补贴、公益事业上要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公正处事,依法办事,不能厚此薄彼,违背原则、违背政策、违背法律规则,否则就是失去群众信任的同时,自己的人生和自由也就搭了进去。

参考文献:

[1]邓涛.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分析.达州检察.2016(2).

[2]王新亭.筑牢思想防线 严守纪律规矩.2017.出版信息不详.

[3]杨海英.新时期提升基层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思考.2015.出版信息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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