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社区矫正信息化制度研究

2017-09-02 05:43于兵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3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步入展现的发展阶段。在新时代下,信息化成为各项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是时代所需、人民所想,是非常有必要而且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信息化 建设 制度研究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河南省社区矫正实证研究”(2015-QN007)。

作者简介:于兵,河南科技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63

河南省自2011年底开始启动社区矫正工作,截止到2017年,该工作进展顺利。社区矫正工作从开始的试点时期的3个省辖市、21个县(市、区),发展到覆盖全省所有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河南省2012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规范社区矫正的实施。截止到2015年,河南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8455人,累计解除矫正77488人,在册50967人,总人数居全国第二位,再犯罪率仅为0.13%,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 。由此可知,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河南省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的。但是,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相对薄弱。因此,笔者将结合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探索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制度体系及信息化制度的可行性,为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顺利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建议。

一、河南省社区矫正运行现状

经过几年的努力,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中,相比沿海城市仍存在这较大的差距。同时,河南省人口多、人口流动大、社会矛盾复杂,对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相对较高,而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已经满足不了现实情况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提出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建议,笔者,将对河南省某县级市司法系统在实施社区矫正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分析,以此为依据探索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方案。

(一)河南省社区矫正运行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时间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 因此,笔者将以河南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处社区矫正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河南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2012年刑事案件共530件,判处社区矫正的66件,其中异地执行的案件15件;2013年刑事案件共550件,判处社区矫正的69件,其中异地执行的案件13件;2014年刑事案件共545件,判处社区矫正的62件,其中异地执行的案件14件;2015年刑事案件共560件,判处社区矫正的74件,其中异地执行的案件19件;

以此可知,近四年,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判处社区矫正的案件平均结案率为12.38%,社区矫正异地执行案件平均为2.7%。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该地区犯罪数量呈现微增趋势,同时,该人民法院具有慎重适用社区矫正的理念,侧面反映了该地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实施现状

为了破解河南省社区矫正发展的难题,河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弥补了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缺失,创新举措不断,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经费制度、减低社区矫正人均监管率、建立联合管理机制等,形成了不同于其他省份的管理模式,但是,河南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实施存在着缺口。

1.缺少完备的人员信息网。 河南省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仍采取“点对点”的管理模式,以县级为单位,各自管理各自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建立以点带面、全方位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网。

2.人员配备信息化建设薄弱。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河南省是全国最后一批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省份之一。社区矫正工作刚刚启动,机构队伍建设不完善,司法机构队伍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薄弱,造成社区工作中人员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运用不顺畅、社区矫正后续保障不到位。

3.缺乏社区矫正网络化管理机制。近年来,河南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立社区矫正基地,同时融入有关民生等部门,为服刑人员提供了全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河南省缺乏社区矫正网络化管理机制,对矫正人员提供更多是的是线下帮助和指导,而这些传统的帮助跟不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步伐。

4.监督管理单一性。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模式,其正确的实施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正确有效的实施,必须引入监督管理模式。但是,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中在监督管理当面比较单一,如何解决社区矫正监督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有序运行,就需要我们将信息多元化引入其中。

二、社區矫正信息化建设方案

美国某法官说:“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让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成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这就是社区矫正真正的实质。为了改造这些走向犯罪而被控告的犯罪分子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传统的教育模式无法适应各种信息化发展的社会需求,因此,将信息化引入贯彻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员配备专业化

河南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在基层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法的情况进行考核。经核算,河南某县级市司法局中管理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平均每人管理20名左右,而这些工作人员有的是有正式编制的国家公务员,有的是临时招聘人员,这就产生了人员配备不足、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同样,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没有经历过正规的职业培训,专业理论知识浅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管理问题,要求社区矫正人员配备的专业化。如果招收科班出生的法学专业学生充实到基层司法系统,客观提高专业化专业化,这种做法见效慢,效果近期不明显。因此,笔者认为以基层司法系统现有工作人员为主,针对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展开线上和线下业务培训,即实施开通社区矫正网络化课程培训、网络远程教育课程,保证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方式,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培训、实地考察等方式的线下培训,建立起网络、实体双向的培训模式,打造社区矫正专业管理人员。

(二)分类关系信息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五种罪犯。河南省司法机关针对这五种犯罪采取一视同仁的方式进行管理,如何进行分类管理考核还处于探索阶段,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建立矫正人员的电子档案,根据不同的罪名、刑期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矫正人员分类电子档案,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的人员制定教育课程、网上培训、电子签到、优先奖励;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大的人员制定重点改造方案和奖惩制度。将分类管理与网络信息相结合,不仅有利于对矫正人员的监管,而且对社区矫正风险监管、日常考核、考核奖励等多方面进行大数据统计,为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完善提供可供参考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制度网络化

河南社区矫正工作同样面临着监督的难题,一是社区矫正中监察监督介入时间晚、监督权缺乏强制力,二是检察被动监督衔接配合不到位,三是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脱管、漏管。作为监督机关的检查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进行监督,可以随时介入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但是监察机关并没有被赋予对社区矫正违法行为启动特定的程度来行使监督智能。 针对这些问题,应从根源上寻求解决方案。根据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可以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平台,将社区矫正流程进度、社区矫正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文书、矫正人员矫正情况等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实现社区矫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同时,监督制度的网络化平台也有助于异地社区矫正的开展。

(四)管理形式多样化

目前,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矫正人员监管的手段主要为定期接受教育、手机定位等方式。这种传统的方式与矫正人数逐增、管理人员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对此,保持传统的社区矫正模式继续运行的同时,创新矫正人员管理形式的多样化。

1.搭建平台。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平台,集教育、心理咨询室、再就业技能培训室、未成年人素质教育中心为一声,打造全方位的教育平台。

2.整合力量。基层司法机构存在着事多人少的困境,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连续开展。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整合社会力量,进一步发挥社区、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一些社区矫正工作,比如法制宣传教育、帮扶矫正人员、对矫正人员定期思想教育等工作交由这些组织进行。另外,多渠道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再就业,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当地的企业进行协商,对社区服刑人员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进行再就业培训,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3.分类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中,将未成年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方案。根据县市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案件集中监管,灵活管理各县区需要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避免交叉感染,使未成犯与成年犯分开矫正具有可行性。

(五)法律规定明确化

针对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社区矫正监督、运用等问题,应当通过明确的立法进行完善。首先制定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明确公安、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责,构建相应的社区保障的法律框架,其次,各区域根据各自的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明确社区矫正的运行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畅通。

三、社区矫正信息化制度可行性

(一)物质保障

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为社区矫正信息化的推行提供了物质条件。目前,司法系统坚持外惠矫正人员、内促矫正的信息化发展思路,全力推进建设“互联网+司法服务”模式,先后开发建设了信息化案件管理系统、网上法律服务系统等,初步形成了内网管理、外网服务的立体化、智能化、全方位的信息化发展新模式,为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技术保障。

(二)素质保障

社区矫正信息化的成功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和居民等的信息化意识。社区矫正信息化正是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也主要是通过社区居民和司法工作人员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与社区矫正网络化程序进行互动来实现的。随着近年来信息化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化,社会环境不断开放,人们思想不断解放,国民的素质不断提高,国民信息化生活意识不断曾强,这些为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推广提供了群众基础。

(三)有效经验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地是我国社区矫正最早的试点。这些试点地区都是我国相对发达地区,在发展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方面即借鉴国外经验,又注意与中国国情相結合,创新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方法。这些地区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注释:

于兵.河南省社区矫正实证研究.法制博览.2016.

http://www.china.com.cn/legal/2015-11/18/content_37097295.htm.

贾力豪.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时代报告.2015.183.

周国强.社区矫正监察监督时效性分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2-09.

参考文献:

[1]乔正发.关于西部少数民族地社区矫正现状及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6.

[2]彭琨.论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实效.法律实务研究.2016.

[3]雷锐.广西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和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4]李旭.创新社区矫正教育矫正方法研究.社区矫正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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