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中国经济法研究

2017-09-01 17:04姚晓征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9期
关键词:经济转型

姚晓征

摘 要:在明确我国经济转型特殊时期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探究经济法理念新要求及其功能实现等问题,以期为中国经济法更好地调整、指引和保障中国经济转轨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经济转型;中国经济法;功能实现;作用维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9-0006-02

一、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

我国学术界认为,“经济转型”所包含的经济改革具体内容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通常是指自改革开放到现在所经历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改革中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文所述的经济转型大背景,亦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重点研究了这一时期内我国经济法理念的新要求及其功能实现等问题。

中国经济转型最初始于经济体制转轨,转型过程较为漫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又深化了转型内容,而经济全球化驱动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加快转型。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日渐突出的环境下,为了发展,我们必须转型,并主张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括来讲,当前我国的经济转型并非只体现在经济体制转轨方面,而应该是通过对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推动全社会发展的转型升级。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是由政府领导的,但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政府或市场主导的转型,而应是市场和政府之间互为作用。

2011年的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学者认为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应从四方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一是实现从物本主义转向人本主义的经济法理念转变,二是从之前的干预无度转变为适度干预,三是从传统的权力配置资源转变为市场配置资源占主导,四是由依靠政策转向依靠法律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还要注意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变,政府应在经济转型中承担起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而逐渐放松对市场的管控,将重点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职能上,实现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由职能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而经济法则应引导、协调、保障政府与市场间的平衡,建立二者的互动与对话机制。

二、经济转型背景下经济法理念的新要求

(一)经济法理念缺陷及其社会动因

经济转型背景下,如何转变政府调控手段和法律调整方式,是当前经济法学界面临的迫切问题。从我国法律运行方式来看,转变法律调整方式的过程,应以改变原有法律调整模式、目标及价值取向等为基础。而經济法整体视域下的理念传播,是以现有经济法理论及经济法制为基础,总结出的对国民经济运行起积极作用的经济法存在与发展方式。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理念缺陷主要在于恪守旧有经济法理念桎梏,未充分认识到应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大环境来建设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经济法,而造成这种问题的重要社会动机就是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模式不合理。正是由于政府调控深入经济活动的程度过深和范围过广,我国经济法曾经长期被从属于行政法,甚至被认为与经济行政法等同,进而导致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府与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实际上,行政法应从法律角度约束与监督政府权力,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在调整政府与市场调控矛盾上的问题理解为经济法理念缺陷。

(二)经济法理念新要求

在经济转型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并非要完全否定原有的经济法理念,原有经济法的自由、发展、公平、安全、效益理念依旧有其积极意义,但不足以满足当前经济法理念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还应形成民生理念、秩序理念、统筹理念,顺应时代需要补充和完善旧有的中国经济法理念学说,回应经济转型历史的特殊性,以便对中国经济法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

经济转型背景下,民生问题依然是社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民生理念就是从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完善经济法制运行,展开经济法学研究,依据经济法相关规定完成对当前市场经济各问题的分析,并永不违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基于民生理念的中国经济法理念,将时刻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在运用经济法解决国民经济运行问题时,坚决维护人民利益,合理控制政府干预,实现市场配置机制的实质正义。

社会秩序简单来讲就是维护人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规则性以及安全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时的作用就是保持这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让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得有安全感。法律在维护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主要是要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也就是说,法律不管是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还是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转型背景下,经济结构、利益格局的调整需要理论化的指导以明确发展方向;需要稳定的环境以确保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对未来的预测安定人心。基于秩序理念的经济法理念核心就在于通过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保障中国社会、经济的安定,维护人民权利与利益,稳固人心。

统筹兼顾是中国长期坚持的科学方法论,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际上讲的都是统筹兼顾。在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国所要面对的经济法生存环境十分复杂,这就要求经济法实现其自身价值与目的的统筹发展,并能够在不断优化与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体系,真正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经济转型背景下经济法功能研究

(一)经济法功能异位及其内在机理

在人们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法律所要解决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和更新,经济法最初就产生于生产社会化环境。建国后,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经济法逐渐失去生存的土壤,随后在1966—1976年期间,进一步摧毁了原有的社会经济基础,未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形成创造有利条件。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优越性,积极进行市场化建设,并最终建立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现今,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但与国外差距还很大,市场化进程不能间断,政府逐步退出市场以及如何培育市场的问题,将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长期性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法的有效运作相应的市场自律规则的支撑,而在我国经济转型背景下,是先有法律再培育市场,市场的自律规则存在种种不足,甚至根本不存在这种规则,这就难免会影响经济法的有效执行。再加上我国当前还未构建成完整的社会结构体系,市场经济发展不够成熟,难免会出现经济法功能异位,甚至是异化成“工具主义者”的武器。

(二)经济法功能的实现

从历史经验及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发展规律上来看,经济法最初是由于市场调节问题而出现的法律,如今也适用于国家调节。国家调节是在市场调节无法解决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出现的。在经济转型背景下,国家调节机制为政府保护市场基本职能的实现创造了条件,而其职能的实现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有效前提。国家调节本质上属于经济调节机制,同时也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借助于各项国家职能活动,来适当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状态,使社会经济生活保持稳定发展态势。据此可知,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就是通过对国家调节中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的社会关系,确立国家调节中有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调节法律关系。因此,国家调节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经济法的功能实现之间是呈现正相关的。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动机是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与应用,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是指其能够实现的预期社会后果。我们可通过显隐性功能来表达社会行动的主观动机与客观社会后果,显性功能为我们知道且希望实现的,而隐形功能是我们未认识也不希望实现的。经济法功能的实现不仅包含了对这种显性功能的认识与推进,也包含了对其隐性功能的理性认识。在经济法功能的实现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适度应用国家调节机制,合理选择国家调节手段。总之,经济法功能实现的路径离不开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双轨制。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旧有经济法研究与当前变化的时代背景已经不相适应,我们应从理论与实践双重角度剖析经济法,并认真总结其中的经验,为经济法立法者、实施者提供可更好实现经济法不断完善的理论指导。针对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存在的缺陷,中国经济法理念应具备民生理念、秩序理念、统筹理念新要求,通过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双轨制实现经济法功能。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徐秉晖.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3] 秦琴.经济转型下法律的转质[J].学术探索,2012,(4):36-38.

[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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