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平 潘易晨 孔凡宏 杨 杨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上海 201306)
政治晋升激励视角下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研究*
张继平 潘易晨 孔凡宏 杨 杨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上海 201306)
长期以来,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官员激励机制使得沿海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却忽视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的重任。在此背景下,通过多项logistic回归模型,对沿海地区地方官员晋升情况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治理投入、陆源污染治理投入及其治理成效进行相关性检验,发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与沿海地方官员的晋升存在显著的相关性,而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投入及治理成效与其晋升不存在显著相关性。从政治晋升激励的视角来看,造成此种结果主要有晋升激励主体褊狭、缺乏实现治污激励目标的专项投入及官员的有限任期制度导致治污过程中的短视行为等方面的原因。而实行晋升考核多元化、增加中央对地方的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投入、晋升考核中纳入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指标、完善环境责任追溯机制是矫治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治晋升;地方政府;陆源污染治理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努力,但在各地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却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央政府对各地环境质量的重视,地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也有所提高,但诸如工业废气及工业废水等外溢性污染物则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并且这类污染物已然成为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尤其对于工业化产业密集且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沿海地区而言,工业废水直排入海是目前沿海地区污水处理的一条既方便又省钱的途径,但是海洋对于污染物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根据2016年国家海洋局公布的信息显示,目前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水质情况总体较差,且将近90%的近岸海域没有达到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是经济更为发达的上海及浙江,近岸海域水质极差,劣四类海水比例达到70%,可见我国各沿海省市对于海洋陆源污染的治理成效并不尽如人意。
现有关于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研究,大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方法,理论论证居多,包括陆源污染治理区域合作的法律制度研究(戈华清,2016)、陆源污染治理政策执行比较研究(张继平,2012)等方面,这些研究为改善陆源污染治理的现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而本文将基于政治晋升激励的视角,先对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成效不佳的内在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再从制度、体制层面对导致地方政府失灵的外在因素展开进一步的理论讨论,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类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正外部性,并且根据萨缪尔森关于公共物品的理论,市场将无法提供海洋环境保护的供给,因此只能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海洋陆源污染治理作为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中一项,更是如此,应当形成由中央政府引导、沿海地方政府主导及排污企业参与治理的模式。
然而在实际防治工作开展时,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问题上会具有不同的倾向。相比地方政府而言,中央政府更倾向于从全局、长远的角度来权衡两者的关系,出于环境整体性及国际形象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能够更好的尽到制定环保政策的义务。而地方政府则会更多的考虑到自身的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周黎安(2007)、徐现祥(2010)等证明了这一观点,他们采用省级面板数据论证了官员的升迁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显著的关联性,认为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对于一名官员的升迁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认为官员在过分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导致其他公共物品的缺失,比如医疗、环保等方面。随后,孙伟增(2014)等通过分析2004-2009年86个重点城市的面板数据,发现随着中央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及对地方官员考核机制的科学化,环保绩效逐步对官员升迁产生了一定的正向作用,尤其在发达的城市更为明显。而沿海地方政府作为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实际开展者,对于国家层面的环保政策,往往会有限度、有条件的去执行,并且陆源污染所造成的海洋环境危害一般不会直接损害陆地上的利益,因此出于自身政绩的考虑,沿海地方政府更乐于减少环保成本来发展地方经济。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将在以下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以求证我国政治晋升激励机制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成效不佳的重要原因。其一,对于沿海地区地方官员而言,辖区内的经济发展程度是否仍旧与其晋升存在显著的关联;其二,对于沿海地区地方官员而言,辖区内的环境治污投入是否与其晋升存在显著的关联;其三,沿海地区政府官员对于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投入及其治理成效是否与其晋升会存在关联。
(一)模型构建
本文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沿海地区地方官员晋升情况与其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污染治理投入、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投入、治理成效是否有关,是一种取值有限的非线性变量,因此拟采用广泛应用于研究这类社会科学的多项logistic回归模型,具体被解释变量可以被分为任职中、未升迁、仅晋升一名官员、两名官员同时晋升四种情况。仿照Schmidt and Strauss (1975)对美国1960、1967和1970年的三次人口普查研究,变量设定如下:
1、Promotion:0;1;2;3
2、X:Total;Investment;DTS;WQ;ΔGDP;Constant
对于任意选择的j =0,1,2,…,J,多项logistic模型表示为:
(1)
(2)
(3)
(4)
(5)
(6)
(7)
其中,P0、P1、P2、P3分别代表该年份官员正在任职、发生调动但未晋升、一名官员晋升、两名官员同时晋升的概率。
(二)数据说明及处理
本文使用的是2004-2014年我国十一个沿海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被解释变量Promotion表示各沿海省市省(市、自治区)委书记、省(市、自治区)长的晋升情况,选取党委书记及行政首长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地方大权主要集中在“第一、第二把手”,因此,对于陆源污染治理工作是否可以有效开展主要取决于这两位官员的态度。数据主要整理自各地方的政府网站以及相关通告,其中当Promotion =“0”时代表地方官员正在任职,未发生任何调动;=“1”代表地方官员发生了调动,但未能升迁(包含两者都未能升迁的情况);=“2”代表两者之中只升迁了一名官员(包含另一名官员未发生调动或未能升迁的情况);=“3”代表该地方两名官员都升迁了。
Total代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是描述该沿海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整体投入的解释变量,包括对海洋环境造成间接污染的工业废气的治理投入以及辖区内其他环保项目的投入,同时这也是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环保绩效的一项考核指标(孙伟增,2014)。Investment代表工业废水治理投资完成额,是描述沿海地方政府对陆源污染治理投入的主要解释变量。工业废水作为海洋环境陆地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直接的破坏性,并且随着排放量的增加,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也会越积越多,因此这项数据可以较为直接的反映沿海地方政府对于陆源污染治理的投入。张林娇(2016)曾运用该项数据借助DEA三阶段模型进行了东海陆源污染治理效率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性。上述两项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DTS和WQ分别代表工业废水直排入海量和近岸海域四类、劣四类海水比例,从排污量及较差水质比例两个方面来衡量沿海地方政府的治理效果。数据主要收集于中海海洋统计年鉴和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其中2005年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西、海南七个省区的工业废水直排入海数据缺失,本文通过均值法将数据补齐,并进行后续统计。
ΔGDP代表地方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是描述沿海地区地方官员所做经济贡献的解释变量,该数据整理自中国统计年鉴。
表1 数据的选取及定义
本文借助STATA14.0软件对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估计,为了消除变量之间的量纲关系,从而方便对数据进行处理及对比,因此将数据做标准化处理,模型估计结果见表2。
表2 回归结果
注:本文采用的是STATA14.0软件,当P>|z|小于0.05时说明具有显著相关性。
(三)实证结果
结果表明,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显著相关性主要存在于第三栏,即当该年度只有一名官员晋升的情况下,Total(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及ΔGDP(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与官员晋升存在显著的关联度。并且根据实证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其一,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晋升与地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存在较为显著的关联,这一点也进一步印证了孙伟增(2014)等所得出的环保绩效对官员晋升有一定正向作用的论点,并且说明官员晋升考核机制随着环保绩效的纳入,地方官员唯GDP的施政策略势必会得到有效的转变,这将有助于推动地方官员更加重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其二,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晋升与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成效不存在显著的关联性,虽然四类、劣四类海水比例可以反应沿海地方政府的治理效果,但是由于存在诸多复杂的因素干扰其水质变化,因此只能较为间接的反应沿海地方政府的治理效果,相比而言,DTS则可以更为直接的体现,但尽管如此,两者与官员晋升的关联度都不大,说明即使地方官员在海洋陆源污染方面的治理成效再好也与其是否能晋升关系不大。其三,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晋升与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投入也不存在显著的关联,对于沿海地方政府而言,还未形成促使其认真完成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有效激励;其四,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晋升与地方经济的发展仍旧存在显著的关联性,说明无论是全国省级面板数据还是仅沿海地区省级面板数据,地方经济发展指标始终影响着官员的晋升情况,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并没有改变这一结果。
实证结果表明,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与地方官员晋升存在显著的相关性,而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投入及治理成效与其晋升与否没有太大的关联,因此这也就不难理解导致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成效不佳的内在因素即地方官员缺乏必要的激励。然而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激励的缺失,后文将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及官员的考核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以寻求我国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成效不佳更为深层的原因。
(一)晋升激励的主体过于单一
我国的政治结构具有较高的集权程度,其独特之处在于该结构是建立在一套垂直的政治管理体制之下且具有由上到下的人事任免权以及相对应的政绩考核标准,因此对于沿海地区地方官员而言,单纯的经济激励并不能很好的解释ΔGDP与晋升存在显著关联性这一实证结果。周黎安、王世磊(2006)等从政治晋升激励的视角对中国式分权展开了讨论,认为中国的地方官员是由上级政府直接委派的,而非社会公众选举产生,由此地方政府才一贯秉持“向上负责”的治理态度。而社会公众,作为地方政府真正应该服务的对象,其对于地方良好生活环境的诉求反而得不到应有的满足。
相比上级政府,社会公众更具信息优势,且无论是对于地方环境的直观感受还是对地方政府环保治理的努力与否都更有发言权。此外,虽然地方经济的良好发展也是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更加希望在衣食无忧的前提下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对于需要统筹全国各地地方官员升迁工作的中央政府而言,出于激励效果、监督成本及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的考虑,则更加愿意采取经济发展水平来评估地方官员的工作绩效,因此诸如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等难以量化且不被重视的任务则不可避免的被地方政府所忽略,最终因为激励主体的片面偏好而导致激励目标的偏离,以致地方政府为了投其所好而选择性的完成任务。
(二)缺乏实现治污激励目标的专项投入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权大幅度上移,而事权则全面下放,出现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匹配。改革的目的显而易见,其不良后果则使得沿海地方政府的环保作为与当地居民的环境诉求渐行渐远。针对这一现象,中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等加强环保方面的政策,虽然环保绩效逐步也在官员的升迁考核过程中得以体现,但效果一般。而沿海地方政府作为陆源污染治理的主要防线,由于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却显也得捉襟见肘。
另一方面,海洋陆源污染治理作为中央下放的事权之一,也给予了地方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将很大程度的掌握在沿海地方政府手中。但为了弥补经济建设投入的不足,沿海地方政府会通过一些与陆源污染治理相悖的环保政策来吸引企业,例如地方政府间为了争夺外部流入的资本而降低该地区的环境规制标准,因为这一硬性指标是多数大型工业企业决定是否入驻该地区的主要考虑因素。杨海生等(2008)认为,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该地区,会不断的减低环境规制标准,区域内也会形成一定的竞争。这样的情况在海洋环境管理中更加明显,同一海区内的地方政府间的引资竞争一定程度上演变为地区之间海洋环境规制“趋底”的竞争,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地方财政收入,以补贴不断缩减的财政预算。而海洋陆源污染的治理工作,也只能沦为各沿海地方政府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财力去履行的政府职能。
(三)官员晋升的重要政绩——经济发展
20世纪80年代,随着“分灶吃饭”、“利改税”、“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等一系列财政改革制度执行之后,中央政府将大量财权下放到地方,使得地方具有相对自主的经济决策权,大大的鼓励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然而,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财政包干制的弊端及对中央财政的不良影响不断涌现,弱中央强地方的财政局面促成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提高中央财税收入的比重,目的在于上收地方的财权。虽然此次改革给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但这并没有很大程度地影响到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GDP增长率。
因此,从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变迁中可以发现,无论中央对地方财权的下放与否,都不会影响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热情,这一点也印证了上文的实证结果即ΔGDP与晋升存在显著的关联性,同时也解释了我国陆源污染治理成效不佳的原因是地方政府缺乏必要治理动力。
(四)官员的有限任期制度导致治污过程中的短视行为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一般是五年,一旦期满离任之后,原辖区内的一切事物将不再会与上届政府成员有太多的联系。从激励时效来看,地方官员将不用在离任后对任期内由于短视行为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负责,同样,如果在离任后所呈现出来的陆源污染治理效益也将于其无任何关系,因此这也很大程度的鼓励了地方官员在任期内制定一些经济效益快但可能有悖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陆源污染治理政策。
并且,基于环保效益具有代际性的特点,地方官员往往会陷入任期限制与环保效益代际性的矛盾。但由于任期限制会对官员晋升起到更为直接的影响,因此,地方官员通常会考虑在有限的时间内做更利于升迁的政绩而非考虑那些可能要离任后才能呈现效益的环保行为。此外,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涉及巨大的成本,并且其治理成效的跨期性特点又是一种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行为,因此与地方官员自利性动机相悖。所以在实际海洋环境保护决策中通常更加倾向于短期的成本收益计算,而不去考虑陆源污染治理所带来的长期的效益。
在中国式分权体制下,要想提高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效果,把握好沿海地方政府的行为动机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我国陆源污染治理成效不佳不仅是沿海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所致,缺乏与组织目标相容的激励机制是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具体可以从实行晋升考核多元化、增加中央对地方的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投入、晋升考核中纳入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指标、完善环境责任追溯机制等措施。
(一)晋升考核主体的多元化
政治晋升激励的前提是政治的高度集权,并随之带来了沿海地方政府在海洋陆源污染治理过程中一系列的偏颇行为,但由于是一个国家的政体所致,要想在短时间内改变我国地方官员的任命方式不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因此可以通过丰富官员晋升考核的主体来实现。“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谁给了地方政府官员以职位、权力,地方政府官员就会对谁负责,就会按谁的要求办事,甚至会在执行中加以放大。”[1]因此,为了避免上级政府拥有过度集中的人事任命权而使地方官员只满足于数字达标,应当将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的评价意见纳入到考核中去,逐步建立一定的硬性约束机制,使社会公众变相的成为沿海地方官员晋升考核的另一主体之一。另一方面,相比社会公众,环境测评专家的环评意见相对更加专业,因此,在晋升考核时还应当结合环评专家对该沿海地区海洋环境的测评结果,以确保更可以加科学的评价地方官员对海洋陆源污染治理所做的贡献。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环评专家的公正性,还应当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影响其环评结果。综上,把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及环评专家的专业测量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中,将能更好的纠正地方政府“只对上级负责”的片面偏好,促使其根据社会真正的需求来提供公共服务。
(二)增加中央对地方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投入
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财权逐级上移、事权逐级下放,导致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政收入极不匹配。为此,必须对现行的分权体制进行改革,主要可以通过增加地方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投入来实现。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调节政府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工具,是弥补地方政府在履行环境事权中财力不足的一项重要工具。”[2]但可惜的是,根据《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及2015年财政部预算司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对环保因素的考虑。因此,可以尝试在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中纳入环境因素,将地方的环境基本水平、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环境本底状况等作为转移支付系数,并适当增加相关指标的权重,针对污染严重的沿海省市,更可以将指标细化到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治理方面;其次,认真执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确保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及用到实处,明确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防止沿海地方政府将陆源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以此来确保地方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后备资金充足,无需顾虑因环保资金不足而无法达到治污激励的目标。
(三)在晋升考核中纳入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相关指标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可以了解到,经济指标对于官员的晋升时刻起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这也势必造成沿海地方政府会懈怠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不良后果。并且对于靠海吃海的沿海地方政府而言,开展海洋陆源污染治理工作除了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之外,还需要牺牲大量的海洋经济效益来换取治理成效,所以对其而言海洋陆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既是一项与发展经济相悖的工作,也是一项上级政府并不看重的任务。
根据表格2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现今作为上级政府可以评价的环保绩效,相比过去已经逐步与官员晋升产生关联并挥发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对于沿海地方政府而言,为突出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应当具体细化这一指标,将直接或者间接反映海洋陆源污染投入及成效的指标纳入晋升考核中去,以补充现有官员考核机制的内容,进而矫正沿海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实绩而环境保护方面则光追求数字达标的片面行为。当然,考虑到海洋环境具有流动性及区域性的特点,在制定相关考核指标时还应把握好污染物的外溢性问题,避免地方政府在海洋陆源污染治理中策略性投资的短视行为。
(四)建立地方官员海洋环境责任的追溯机制
鉴于公共政策效应与环境保护效益之间存在跨期性的考虑,应当建立地方官员海洋环境责任的追溯机制,以约束沿海地方政府在海洋陆源污染治理过程中的短视行为。做到“官员的任期有限,海洋环境责任的承担时效期无限”,并且对于不同任期的地方官员而言,规章制度则更具稳定性并可以产生跨期性的约束效用。同时,对离任地方官员在任时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责任应当及时追究,以确保环境事故前可以预防官员的机会主义心理,环境损害事故后便于科学合理的追究事故责任各方的法律责任。自党的十八大会议召开以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是在环境责任追溯机制的一个尝试,然而这个尝试的成功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该办法能否被认真有效的落到实处。
除此之外,相比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这样的倒逼机制来讲,在提拔官员时考量官员以往各个任期内的环保政绩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正向激励方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第九条有提到:各级党委在选拔地方领导班子成员时,应当考察其任期内对资源、环境、生态等方面的绩效,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评部分。然而,为了能够更进一步鼓励地方官员在任期内可以制定出利于海洋陆源污染治理的各项公共政策,应当在晋升考核中考评其历任地区的环保政绩,使该地方官员可以感受到其在每一个地方执政所做的环保政绩都在为自身长远的政治生涯做努力,而不是简单的只为下一轮政治晋升做贡献。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增长乏善可陈的地区,地方行政首长也可将该地区良好的环境资本作为自身的政绩表现,激励其保持该地区的生态优势,避免其牺牲不必要的环境损害来换取低效率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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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鞠德峰
A Study of China's Land-based Marine Pollution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Promotion
Zhang Jiping Pan Yichen Kong Fanhong Yang Yang
(College of Marine Culture and Law, 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
For a long time, with the economic growth as the main indicator of the evaluation of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make the local government develop the local economy, but ignored the land-based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governance.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rough multiple-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and the correlation test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local officials on the coastal areas and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the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the invest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land-based marine pollution control, it is found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coastal local officials' promotion and the level of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l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investment, and the invest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land-based marine pollution has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promotion incentives, the result is due to the promotion incentive subjects' narrow-mindedness, the lack of special investmen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pollution governance, and short-sighted behavior caused by a limited term in the process of pollution governance. The effective ways to cure the problem are making the assessment of promotion diversified; increasi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in the local land-based marine pollution control, incorporating the index of land-based marine pollution governance into promotion assessment and perfecting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tracing mechanism.
political promotion; local government; land-based marine pollution governance
2017-05-16
张继平(1957- ),男,浙江诸暨人,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海洋行政管理研究。
630.3
A
1672-335X(2017)04-0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