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旺
【宽待俘虏】
文/张旺
经常看抗战剧的军迷朋友们,应该会对我军的俘虏工作有着极为深刻的印象,屏幕里经常能看到日军俘虏受到我军的宽待处理,有些在教育感化后,甚至调转枪口加入抗战队伍,成为了反战组织的重要成员,充分彰显了我军宽待俘虏的成效和魅力。宽待俘虏思想是我军俘虏工作蕴含的最为深刻、最为根本的灵魂,它犹如一条红线贯穿我军俘虏工作的实践历程,渗透于俘虏工作的一切领域,并为我军人道主义精神的弘扬和发展提供了鲜明的指向和生动的范例。
“宽待俘虏”在很多研究文章中也称作“优待俘虏”。“优待俘虏”这一概念,在党和军队早期历史文献中经常出现,笔者所查阅到最早出现这一概念是在1929年朱德以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部的名义颁发了《关于优待俘虏问题》的命令,在其后的多数与俘虏工作有关的法规文献中都沿用优待俘虏的概念。而“宽待俘虏”的提法,则是在1937年10月25日,毛泽东在会见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首次提出的,其中把“瓦解敌军和宽待俘虏”作为我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此之后,仍然普遍采用优待俘虏的概念。1948年1月26日,刘少奇在全军第一次敌军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目前形势及处理俘虏问题的报告》,指出人民军队的俘虏政策,用一句话讲就是优待俘虏。而所谓优待,也就是给以宽大待遇,即不杀他们,不侮辱他们,不没收他们的私人财产,对伤病员给予治疗,给他们以和人民军队干部战士同样的生活待遇,对某些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并可释放他们回家等。根据刘少奇阐述的精神,新华总社于1948年8月4日通知各地,今后“对于俘虏只能称‘宽待’而不能称‘优待’”,“因不应待遇他们比我们自己的战士更好,故不应称为优待,以免误会”。在此后的有关我军俘虏工作的诸多法规章程中,都采用了宽待俘虏的提法。宽待俘虏是由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我军对待敌军俘虏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思想,是我军在作战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战场纪律。
虽然我军已经远离战争实践多年,战争的硝烟却仍然时时弥漫在我们周围,信息化战争中俘虏工作的样式和规模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变的是我军一以贯之的宽待俘虏思想。从土地革命战争的“不搜俘虏腰包”、抗日战争时期的延安工农学校、解放战争时期的“即俘即补”、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的“碧潼俘虏营奥运会”,一系列具有鲜明特色的人道主义创举成为了我军区别其他军队的显著标识,也必将在未来战争中继续塑造着人民军队的光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