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资本二分视野下新型政商关系之构建

2017-08-30 19:23资金议
理论导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权力资本

摘要:“亲”“清”两字是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克服权力与资本固有的缺陷、发挥各自的积极性。畸形政商关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背后的原因也非常复杂,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畸形政商关系的形成是权力与资本异化的必然结果。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关键在于促使权力与资本各行其道,具体包括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构新型政商文化、为政商交往提供法治保障、完善政商交往平台机制。

关键词:政商关系;新型政商关系;权力;资本;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F1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8-0013-05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2016年招标课题“政党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研究”(XTKT2016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资金议(1980-),男,湖南衡阳人,法学硕士,中共湘潭市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党史党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及政商关系问题,特别是在2016年两会习近平参加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别讨论时明确指出“亲”和“清”是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他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1]习近平关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论述切中时弊、激浊扬清,为我们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指明了方向。众所周知,古今中外都存在政商关系,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政商关系的具体内涵与表现形式则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政商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商在履行各自社会职能时所形成的关系,它由表及里含三层意思,分别是官员与商人(企业)、政府与市场、权力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而权力与资本的关系是政商关系当中最为本质的关系。

一、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克服权力与资本固有缺陷的有益尝试

政商关系的本质是权力与资本的关系。而无论是权力还是资本都具有天然的二重性。权力的二重性体现为,权力善良的一面可以为社会个体提供公共服务,而邪恶的一面则可能造成公权私用,满足极少部分权力使用者的私欲而损害绝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利益。资本的善良一面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为社会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支持、承担社会责任,而资本的过度扩张则会带来贫富差距、无序竞争、权钱交易,造成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新型政商关系的提出契合了时代的要求,抓住了政商关系的关键。无论是对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还是约束资本的过度扩张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克服资本固有的缺陷,发挥资本的积极性

十八大以来,中央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而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背后大都存在官商勾结的问题,都存在资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权力非法勾结的事实。一个落马官员背后甚至涉及到数百名的商人。在周永康案中,就有300多人被列入调查名单,这里面就包括许多民营企业家,如四川汉龙集团董事长刘汉、郎酒集團董事长汪俊林等。大量官商勾结腐败案件的出现,其本质是资本固有的缺陷与权力固有缺陷叠加的结果。而新型政商关系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克服资本的缺陷,发挥其优势、调动其积极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中央重拳反腐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选择,对腐败分子起到了震慑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引起民营企业家群体的集体焦虑,影响到资本和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有些民营企业家为了规避风险,把亲属和财产逐渐地向海外转移,成为一名裸商。有的甚至加入其它国家国籍,成为海外公民。这些行为一方面是民营企业家对政治生态变化作出的客观反应,另一面这些行为又加重了社会对民营企业家的质疑。在这种环境下,民营企业家越来越缺乏安全感,缺乏对良好政商关系的稳定预期。新型政商关系用“亲”商来阐述政商关系,要求官员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体现了中央对民营企业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稳定其预期。新型政商关系的“清”对资本来说,就是要克服资本无原则逐利的固有缺陷,发挥其积极性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贡献。具体来说,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公平竞争,使“不行贿”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底线。

(二)克服权力的扩张性,发挥权力的利民性

从公共权力产生的历史来看,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并没有国家、也没有公共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社会规模不断的增大、管理更加的复杂,人民才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产生国家、政府和公共权力。由此可见,公共权力产生的根源是人民为了更方便有效地管理自己的事务,人民才是权力的所有者,政府不过是代理人罢了。但是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官员这一代理人在获得权力的授权后并不必然按照权力所有者——人民的意志行事,而是竭尽所能地谋取私利,这就产生了公共权力的寻租。在政商关系中,商是人民的一部分,理所当然的是权力的主人,而政府是权力的代理人、是服务者。理想中的政商关系应该是政府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宏观指导、制定规则、调节收入差距、提供纠纷解决机制,企业为政府的常效运转提供税收、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为人民的生活提供物质保障。至此,权力运行规范有序,实现了利民的根本目的。而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制度欠完善以及对权力监督的不到位,权力的扩张性没有得到约束,反而树立了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权威,权力通过层出不穷的审批和无穷无尽的程序迫使资本屈服,企业只能通过非法的手段向政府要政策、要资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一方面是畸形政商关系的受害者,一方面又是畸形政商关系的助推者,是权力任性妄为的帮凶。而从理性的角度思考,民营企业最不该做的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风险太大,一旦出事对民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他们更需要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而新型政商关系正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新型政商关系有利于克服权力的扩张性、发挥权力的利民性。新型政商关系的“亲”字强调的就是领导干部要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多关心非公经济人士,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清”字则强调要构建清清爽爽的政商关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新型政商关系也有利于促使企业赚钱从“靠关系”到“靠本领”转变,这样就减少了企业迎来送往、打通关系的时间和金钱,使企业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和费用放在产品研发、市场营销、技术创新上面。

(三)划定权力和资本的界限,明确官商交往的标准

权力和资本有没有边界?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公权为公,资本为私,两者的界限是非常分明的。二者一旦逾越界限,糅合在一起,就会产生权力与资本的异化。这种异化会带来两种结果,一种是以权力寻租为特征的“亲而不清”,一种是以庸官懒政为特征的“清而不亲”。这两种情况又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相对应。以政府最小干预和不作为为特征的“清而不亲”放纵了资本的任性。而资本从来不以道德理性作为逻辑起点,利益最大化是资本固有的逻辑。而由“政府失灵”带来监管和约束的缺位,则会导致资本跨出私人领域,渗透到公共权力领域,寻求与权力的结合,进而导致权钱交易、无序竞争、垄断经营。以政府的全能干预为特征“亲而不清”则忽略了权力的扩张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权力本身是不分善恶的,它只是人民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但是承载权力的官员,他是能动的、有价值偏好的,会产生价值理性。當有利可图时,则可能混淆公私的界限与资本争利或者与资本达成共识谋取私利,进而导致权无所管、利竞相争、政策失效。

那么权力和资本有没有契合的可能,它们的边界又在哪里呢?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与资本是可能契合实现既“亲”又“清”的。因为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尽管资本背后的动力是私利,公共权力背后的动力是公义。但是,基于共同目标,产生合乎理性的行为,政府只有激活企业的积极性,才能创造更多物质和精神财富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权力对资本的约束,政府对企业的规范管理,不是压制资本而是要增进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权力与资本的边界或者说平衡点在哪里呢?简而言之,它们的边界就是法治、制度与道德划定的框架。这就不难理解,为打击权力与资本相互勾结的腐败行为,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制度反腐,强调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求民营企业家遵纪守法经营。这些做法都是对权力与资本失范、越位的矫治。

新型政商关系为权力和资本明确了界限,也为实践中官商交往提供了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大背景下。一些官员与企业家接触慎之又慎,害怕引火烧身。企业家也不敢与官员接触,生怕深陷腐败泥潭。政商之间好像隔着一扇“玻璃门”,看得见却摸不着。政商之间忽然从“勾肩搭背”的极端走向了“背靠背”的极端。为什么官商不愿接触?因为官商交往缺少具体明确的标准。新型政商关系坚持“亲”“清”结合为官商交往提供了新标准,这种标准要求官员与商人之间保持科学合理的距离,奉守“臂距原则”,解决了领导干部不敢作为的困惑。对领导干部来说,可以促使其理直气壮地为民营企业服务,当好企业的“店小二”;对民营企业来说,也不会使其对权力卑躬屈膝。

二、畸形政商关系:权力与资本异化的必然结果

畸形政商关系主要表现为“亲”而不“清”、 “清”而不“亲”和既不“亲”又不“清”三种情况,其本质是权力的异化和资本的异化。追本溯源,政商关系异化既有政商二者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文化传统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畸形政商关系的主要表现

一是政商关系“亲”而不“清”。一些政府官员确实做到了亲商安商富商、积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但是“亲”得没有原则、没有底线,甚至与商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政府官员与私营企业主以利益为纽带,双方通过权钱交易达到各自的目的。此外,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利用其编织好关系网绑架权力、扰乱市场规则。他们依靠背后的“大老虎”对其他官员的正常履职从政指手画脚。比如“地下组织部长”就是这种情况的形象反映。这种现象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官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二是政商关系“清”而不“亲”。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部分政府官员奉行“不干事就不出事”的原则,谈商色变、躲商避商。不愿与私人企业主正常接触,对私营企业主的合理要求“软拒绝”、踢皮球。有的官员虽然与企业家接触,但不积极、不情愿、不主动、应付了事。这些干部虽然降低了自己违纪腐败的风险,但是却造成了为官不为、庸官懒政的事实,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政商关系既不“亲”又不“清”。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官员倚权欺商。政府官员通过行政权力非法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的政府官员甚至故意打压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主,逼迫其行贿送礼。

以上种种问题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一是破坏了市场秩序。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功能与生俱来,通过公平的竞争保护先进、淘汰落后。在畸形政商关系中,由于权力的不正当介入,使得市场经济这一功能失效。而权力成了企业是否成功的关键,而不是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因此企业把成功的重点放在维系与官员的关系上,而不再是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二是腐蚀了公共权力。在畸形政商关系中,商人既是受害者,也是始作俑者。一些民营企业通过钱色等手段围猎领导干部,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回报。一些领导干部抵挡不住诱惑,大搞权钱色交易。从这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例来看,权力的不正当运用带来了畸形的政商关系,畸形的政商关系又进一步侵蚀权力为公的本质。三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在畸形政商关系中获利的是官员和商人,受损的是人民群众。“欧盟委员会2013年发布28个成员国状况报告时,提到了官商勾结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造成高达1200亿欧元的经济损失,相当于欧盟一年的财政预算。”[2]官商勾结的最终买单者是人民,必将引起他们的不满。对于守法经营的非公经济人士和非公经济企业来说,畸形政商关系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他们是直接受害者,会令他们对既有体制和制度失望。

(二)畸形政商关系的生成根源审视

1.传统落后政商文化惯性影响。在封建时代“士农工商”的社会等级序列中,商排在末位。商人长期缺乏主体认同感,他们对官僚体系的依附成为一种下意识的行为。“纵观历史,秦朝以后的历代中国商人都把钻研附庸政治权力作为自己存身和发财的门径。为了保全财富及获取更大的利益,一些商人纷纷投靠强权人物,争当红顶商人。不仅如此,在行政系统里面,伴高官、找靠山的现象也非常严重。这导致了整个政治体系盘根错节、非常复杂。”[3]现实中,企业家在官员面前总觉得低人一等,认为权力决定一切,不巴结官员企业就会一事无成。因此“中国商人具有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4]在种文化的熏陶下,一些民营企业认为经营市场不如经营政商关系。把政商关系看成是投资关系,贿赂是对官员的“投资”,而由此获得的政策倾斜则是投资收益。

2.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当前政商关系之所以存在以上一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但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其作用,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并没有完全认识清楚。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还习惯于依靠行政权力直接干涉微观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自身可以决定的事情,政府却越俎代庖,甚至政府直接参与市场活动,自己制定排他性的规则。这些都为官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也使企业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既然政府无法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那么政商勾结就在所难免。

3.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英国著名政治学家阿克顿在他的《自由与权力》书中写到“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前,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仍未彻底改变,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就难以抑制权力寻租的冲动。权力本应用来维持公平竞争环境、有序的市场秩序、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因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往往沦为个别官员牟取私利的工具。一些官员认为“世上万物,什么最大?权力最大,权力就是生产力”。在“权力就是生产力”的错误导向下,权力会竭尽所能的变现,而变现的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官商勾结。一些官员混淆了权力的公私属性,要求报恩的心理比较突出。他们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得益于自己的“帮忙”,自己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忽视,因此拿企业的钱心安理得。一些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他们承担着经济发展的繁重任务,但是收入却很低。这些官员与企业家接触时难免会产生心理落差,认为付出与收益不匹配,也会促使其内心腐败之种的萌芽。

4.政商交流的正常机制还不完善。“基于对资本腐败性和丑恶性的认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权力和资本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代表资本一方的各种私有经济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资本成为消极被动的被革命和改造的对象。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的年代,权力和资本的界线非常清晰,两者的关系是一种‘清而不亲的关系。”[5]因此,建国初期并不存在政商之间的交往,只有改造和被改造的關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经济和非公经济人士被认可,非公经济人士规模不断增大、政治参与热情不断高涨,执政党面临的非公经济人士政治参与的压力与日俱增。如何化解这种压力?执政党采取了三种办法,大体可以归纳为政治吸纳、组织嵌入和体制吸纳。政治吸纳的具体表现就是从2001年开放私营企业主入党;组织嵌入的具体表现就是从2000年开始中共在私人企业建立党组织;而体制吸纳“即对私营企业主中的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安排,给予他们工商联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头衔,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政治参与水平”。[6]然而,虽然当前已有人大、政协、工商联这种正式的政商交往平台,但是一方面非公经济人士中只有极少数的人能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非公经济人士总量的比例非常少。另外一方面人大政协平台每年召开一次,政商交往的机会也有限,难以满足庞大的非公经济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与政府沟通的需要,而其他方面的交往平台机制又严重缺乏。在正常交往平台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必然产生官商交往的非正常方式。

三、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思路:权力和资本各行其道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思考,需要权力和资本各行其道。在权力和资本各归其位的总原则下,应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构新型政商文化,为政商交往提供法治保障,完善政商交往平台机制。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正确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商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定位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要求。关键是政府要简政放权,让市场说了算。政府对市场干涉少了,资本围猎权力的机会自然就少了。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重点是建立“三单”,即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权力清单要求政府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政府有哪些权力,归属哪些职能部门,方便民营企业办事。建立负面清单,要贯彻“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民营企业都可以进入,保护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建立责任清单,就要明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

2.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从靠权力向靠市场转变。囿于多种原因,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理念还存在问题,企业发展不是在市场上想办法,而是希望通过官商勾结来获取非法暴利。这种方式看起来能够很快获得收益,实际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时候对企业的打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比如,原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曾经三度问鼎中国大陆首富,2010年因为贿赂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国美电器也因此一蹶不振。而万科之所以长期屹立不倒,与其很早之前就建立了面向市场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因此,即使2016年万科陷入股权之争,对企业的影响也有限,这充分的说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向市场的重要性。

3.要帮助非公经济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实践证明,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很少陷入畸形政商关系。因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能够适应市场,自然不需要依靠畸形政商关系存活。反之,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则会寄望通过不正常的政商关系来获取市场维持其生存。同时,企业掌握核心竞争力,也把握了处理政商关系的主动权。

(二)重构新型政商文化

1.构筑亲商文化。一是要树立政商平等的观念。传统文化观念中,“商”为“四民”之末,政治上无地位、经济上缺资源,政商注定不平等,商对政的依附成为不得已的选择。现代市场经济认为,政商只是分工不同,身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树立政商平等的观念。二是官员要敢于担当。在政商关系中,领导干部的担当主要体现在是否敢于“亲”商。只有“亲”商能更好地履职尽责,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别是在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干部勇于担当的精神。关键是要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解决好干部“为官有为”的后顾之忧。三是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有序政治参与。2015年颁布的《中央统战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要“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要抓住三个关键词:有序,适度,标准。第一是要有序。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都有政治参与的权利,通过他们的有序政治参与,及时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利益诉求。第二是要适度。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不能以权力大小和财富多寡作为分配政治资源的标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大多有雄厚经济实力,占有较多的社会财富,但在政治参与上与其他社会成员是平等的。因此,在人大、政协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保持适当的比例。第三是要严格标准。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推荐出来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2.构筑清正文化。一是要树立清廉正派的价值观。重构清廉正派文化,官员要做到不贪不腐;民营企家要做到合法经营;对触犯廉洁底线的官员、民营企业家实施严厉惩处,在全社会形成廉洁光荣、贪腐可耻的氛围。同时,官员要抵制诱惑,避免不“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围绕权力的陷阱太多”。官员如果抵制不住诱惑,纪律的底线一旦被突破,违法犯罪就在所难免。二是要倡导正确的价值道德导向。从各国发展的实践来看,商业道德的约束在处理政商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芬兰都有关于公务员和商业道德的法律。在我国,民营企业家一方面对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深恶痛绝,另一反面又拉拢、腐蚀、围猎有关领导干部。民营企业家之所以出现这种“人格分裂”现象,就是没有恪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为了追求更多的金钱,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同时推进商业道德体系建设。“要完善商业伦理训诫制度,把企业家、商人文明从业、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教育培训强制化、长期化,对违背商业道德的商人与商业行为予以坚决的惩戒。与此同时,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身道德观、价值观和从政观的修养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改造。”[7]

(三)为政商交往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有效的方式,随着我国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迫切需要完善的法治来保障。

1.要为政商交往提供法制基础。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当中,一方面要弘扬高尚的道德,但是最根本的还是对政商交往进行法制上的规范,而且依据的是科学有效的良法,这样才能实现良法善治。道德是升华了的法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政商交往的规则。此外,完善法规制度还包括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法规体系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的约束。要按照整体协调、规范有效的思路,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根据客观情况不断修改相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同时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示范作用。

2.对法律和制度的落实进行有效的监督。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8]因此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要对官员和商人是否依法办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完善对官员的监督考核机制,把上级监督和企业评价结合起来,奖励为官有为、亲商富商的干部,惩罚为官不为、明哲保身的干部。建立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监督考核机制,鼓励诚信经营、守法干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对违法乱纪的民营企业依法进行的处理。

(四)完善政商交往平台机制

1.要盘活政商交往平台的存量。各级人大和政协,是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光明正大、合作交流的政治舞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盘活这些存量制度,充分发挥这些基本制度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主渠道作用。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利用这种权威平台发布信息,解读政策,解答企业家的疑惑等。

2.优化政商交往平台的增量。一是要构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正式与非正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结合的会议、座谈、调研等沟通机制。二是不断完善新媒体沟通平台,如微博、微信、APP和网络问政等,通过这些新型方式加强政商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这一方面有利于官员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3.把握政商交往平台建设的重点。工商联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要加强工商联与基层商会的联系。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有工商联会员396万多个,其中县级以下的会员占了55%点多。”[9]这就要求工商联加强与基层商会的联系。二是工商联要引导会员健康发展。引导会员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对会员中的丑陋现象予以揭发和批评。三是强化工商联对商会的指导和服务。关键是促使商会发挥四种作用,即自律作用、制定规则作用、风险预警作用、行为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N].人民日报,2016-03-05(01).

[2]孙剑.构建“亲”“清”政商关系[N].文汇报,2016-03-10(05).

[3]苏政,孟天广.在权力和财富之间:政商关系及其分析视角[J].国外理论动态,2015,(11).

[4][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43.

[5]张国清,马丽,黄芳.习近平“亲清论”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J].中央党校学报,2016,(5).

[6]韩阳.健康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实践经验与建构路径[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1).

[7]龚晨,曾土花.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价值、路向与路径探析[J].河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4).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8.

[9]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画出最大的同心圆——习近平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讲座[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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