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琪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保险公司对传统风险的管理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但是对于操作风险管理,一直停留在理论研究上。操作风险作为影响金融机构能否正常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已引起了国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重视:巴塞尔新协议给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多种计量方法,欧盟SolvencyⅡ也在计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中单独设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但国内的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往往采用定性监管甚至为了追求利润忽略操作风险,这也导致了我国多家保险公司发生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本文在对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概述基础上,介绍了国际上多种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和我国的现状,对标准法和SolvencyⅡ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以探索适合我国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度量的方法,希望能够呼吁我国保险业对操作风险度量予以关注!
【关键词】操作风险 保险公司 风险度量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操作风险对于金融业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国际上早已将操作风险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并采用了多种方法来度量企业的操作风险并进行风险管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远落后于欧美国家,对操作风险采用定性监管,在风险度量上一直处于摸索状态。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不够,公司内部数据累积较少,很难利用数据进行建模分析,自然无法进行科学、准确的度量。
二、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概述
(一)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定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研究学者常用营业风险或者运营风险的概念来替代操作风险。虽然这些概念将操作风险包含在内,但是模糊不清的定义会导致度量无法操作。而这种模糊的定义也造成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度量和风险管理的落后。
因此,本文结合我国保险公司的特点,给出操作风险的定义: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主观意愿、不正确或不恰当的操作流程、系统的不完善、外部事件和法律纠纷所造成的保险公司损失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特殊性
保险业与银行业同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其操作风险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然而,保险公司操作风险不只是“操作”上的风险而已。它不但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如承保、核保、理赔相关,而且与网络系统、后台支持维护等有关,还与人为因素有关,如不诚实索赔、保险欺诈、道德风险等问题。
与银行相比,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有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大多由自然人操作完成,而这是其操作风险因素的最大成因,属于可控制的内生风险;第二,操作风险的覆盖范围大。不论是频率高、损失低的日常小错误,还是频率低、但损失巨大以致保险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巨灾风险都与之相关,所以度量和监管其操作风险绝非易事;第三由于操作风险与人员、内部流程等因素关联,所以交易规模越大,结构变化越快速,也越容易发生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三)我国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现状
我国的保险公司经常由于操作风险而引起一系列的损失事件发生,最后酿成巨大经济损失。本文对保监会网站给出的全国各保险公司2015年1月和2月的行政处罚共119起做了分类归纳。
从表中可以看出,占比最大的风险因子就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流程。许多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财务、流程控制上频频出现问题,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脱离监管捏造虚假信息、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而人员关系也是操作风险的重要因素,许多内部职员在操作上没有遵守规章制度,甚至为了经济利益故意夸大事实或者承诺不实信息,进行不合规或者超权限的交易。此外,投保人骗保、伪造事实等外部事故和法律纠纷所占比例虽小,但是一旦损失事件发生,也会引起不小的经济损失。
三、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度量方法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协议中提出了三种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中高级计量法还分为内部衡量法和损失分步法两种。
欧盟偿付能力Ⅱ的“三支柱”与巴塞尔新协议类似,通过资本充足率的定量监管、质量标准的定性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公众和市场监管三大支柱来实现。
现行世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可以分为欧盟SolvencyⅠ、Ⅱ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其他国家大多借鉴了欧美体系的监管模式,但在监管体系中少有提及操作风险,少部分国家将操作风险单独设立,并采用定性或定量的监管。
在上述所提到多种计量方法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标准法,许多国家、许多大型企业都用其估计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但是标准法存在过于笼统、估计不够精准的问题,于是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多种创新性的高级计量法,如积分卡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虽然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的选择有很多,但并非所有的方法都适合我国的保险公司。
四、中国保险公司操作风险度量的实证分析
(一)基于标准法的操作风险度量实证分析
在用标准法度量风险时,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被分成7个业务类别:健康险、人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财产损失险。而每个类别的操作风险资本金要求就是该类业务的年平均保费乘以适用的系数即β值2。β表示风险损失经验值与监管标准指标之间的关系,主要集中在0.15~0.18。所以企业的操作风险资本金要求就是对应各类别的算术加总即:K=∑7i=1GIi×βi。
在中國保监会网站上,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与信用保证保险一并归为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因为现多由财险公司代为销售且保险期限主要为短期,所以也被并入财产保险。而财产保险业务的操作风险损失经验值是最高的,其β系数可设为0.18,寿险和健康险则设为0.16与0.17。
根据公式可以分别计算出各个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如下表。
人保股份、中国人寿和中国太平属于国有保险公司,经营规模大、务范围种类多,各类业务收入多,操作风险也相应大。而大地财产和泰康人寿属于专业型保险公司,自然操作风险也小很多。中国平安虽然是民营企业,但与规模相当的人保股份相比,其操作风险却小于人保股份,因为人保股份是国家控股,它在内部流程操作、人员培训和结构治理上可能没有中国平安的灵活性强,所以操作风险资本金要求也会比较大。
虽然标准法使用了多种业务线来区分保险公司自身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但是它在大规模公司的环境下,β值的设定偏差可能会导致巨大的影响,因此也存在主观性的问题。并且,由于我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中,将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一并划入财产险,所以在计算风险资本金时,并没有完全做到各类业务线区分的效果,所以数据结果也只能做公司内部参考。
(二)基于SolvencyⅡ中对操作风险度量的实证分析
欧盟偿付能力Ⅱ“三支柱”的第一支柱主要围绕的是资本充足率,根据资本金要求定量监管,也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偿付能力要求(SCR)即为SolvencyⅡ中的关键性指标,操作风险则被单独设立在基本偿付能力要求(BSCR)之外。在一般情况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SCROP)不应该超过基本偿付能力要求(BSCR)的30%。
SCR的标准公式即:SCR=BSCR+Adj+SCROP
而操作风险资本金要求SCROP的计算公式为:
SCROP=min{0.30×BSCR;Op}+0.25×Expul
Op=max{Oppremiums;Opprovisions}
其中:
Oppremiums=
0.04(Earnlife-Earnlife-ul)+0.03Earnlife+max{0;0.04(Earnlife- 1.1×pEarnlife-(Earnlife-ul-1.1pEarnlife-ul))}+max{0;0.03(Earnnl- 1.1×pEarnnl)}
Opprovisions=0.0045×max{0;(TPlife-TPlife-ul)}+0.03×max{0;TPnl}
本文選取了2014年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以及新华人寿为例,由计算可得:
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四家公司都存在巨大的操作风险,而在我国目前偿一代与偿二代共同运作的环境下,我国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一旦风险损失发生,对公司的影响难以估计。在四家公司之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最大,这是与其业务的广泛性和人员、系统的庞大组织有关。
与中国平安相比,中国人寿虽然没有经营非寿险业务,但是其操作风险比中国平安更大,由此可以推断寿险相较非寿险更容易引起操作风险事件。在寿险业务中,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主观或客观上的欺骗、隐瞒、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保险公司为了赚取保费利润,在承保和核保过程中常常脱离公司规章制度,这些因素都在无形中增加了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欧盟所采用的计提操作风险资本金的计量方法涉及保险公司的保费、准备金、以及其他费用,在分类上区分了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并将投资连结险单独分出来。投资连结险由于主要由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自己承担风险,相对来说,其操作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较小。但是该方法需要大量的数据,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对于自身数据的积累严重不足,所以贸然采用该法,可能无法实施。在相关因子系数的设定上,欧盟是建立在发达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的,对于我国新兴市场,需要重新设定系数,这也将是我国保监会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总结与建议
2002年,我国保险公司从市场监管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中国保监会分别在2008年和2014年公布了中国保险公司偿一代和偿二代的监管制度体系。在偿二代中,操作风险由于难以量化,以定性监管的方式管控风险。具体通过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水平作评价,然后通过监管部门对其提出如内部结构治理、流程控制等具体要求,并对其实际状况检查分析,最后对不合格者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所以,风险度量层面依然是空白状态。
因此,对于我国保险公司操作风险度量方法的研究,本文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加强整个保险业对操作风险的认识,保险公司必须对内部员工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内部员工对操作风险重要性的认识,对内部员工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第二,选择适合我国保险公司市场的计量方法,在选择时需要考虑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在操作风险度量的初期可以借鉴欧盟的思路,但高级计量法的内部损失模拟是操作风险计量的发展趋势;第三,保险公司自身应加强数据积累,调整并不断完善自身的数据库,以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体系;第四,发挥保监会的牵头作用,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觉难以实现。保监会应该引导各大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损失数据库,为风险度量的模型设立提供历史数据,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操作风险的度量和管理。
不可否认,操作风险是难以量化的风险,它与人的行为关系紧密,而人的心理和行为又很难用数字来衡量。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依然是依靠规章制度来约束,缺乏对操作风险的数理统计。在结合我国目前试运行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同时,借鉴SolvencyⅡ中对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操作风险进行风险度量,将是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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