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2017-08-24 08:27杨佳璇江鸿金凤仪王晶洁
时代金融 2017年20期
关键词:建筑业税负营改增

杨佳璇+江鸿+金凤仪+王晶洁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本论文以其中的建筑业为调查对象,调研营改增实施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同时就营改增带的不利的影响提出应对策略。通过对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争取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税制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税负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具有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已近一年的时间,“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怎样的影响,对其进行探讨研究对我国税制的改革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营改增”政策概况

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以其中的建筑服务行业为切入点,展开对营改增的深入研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业按照其工程收入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税改后增值税税率为11%,就名义税负而言,上升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存在进项抵扣,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远低于11%。根据规定,营改增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或者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约为2.91%,比营业税税率3%低。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名义税负是11%,如果取得的建筑材料进项税额较多,税负可能比2.91%更低。

二、公司简介

A公司位于江苏省,创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曾获得多项业界荣誉。公司具有承建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等大中型项目的综合施工能力以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多项壹级资质。公司现有各类管理人员六千名,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四千余名,高级职称近四百人(其中研究员级高工数十名),中级职称三百余人;一、二级建造师各三百余人;注册资本金近4400万美元。公司先后承建了以国际赛事场馆改扩建、知名大学图书馆、上海世博会某国场馆为代表的众多总承包工程,还参与了一系列重要的标志性工程的改造装修工程,获得了政府及业主和合作单位的一致认可。

三、对企业的规范化的影响

(一)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工作使得全年直接减税将超过2000亿元,成效显著。其中,建筑业减税65亿元,税负下降3.75%。不仅建筑行业实现了整体减税,其细分行业也做到了税负只减不增。

调研小组前往X公司展开了全面的调研工作,从获取的数据中发现:该公司自2016年5月以来,累计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35.05亿元,计算得应缴增值税4672.12万元,在相同情况下,需要缴纳营业税税额4850.37万元,少缴税金178.25万元,公司税负同比下降3.67%。

(二)企业的会计核算(核算的方法、发票管理、财务指标)

1.对于核算方法的影响。在原有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体制下,增值税为价外税,要求对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进行价税分离,因此二者的会计核算方式势必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增值税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差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又會带来极大的影响。

2.对于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企业流转税税种的变化使得其财务工作的运作流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税额的差异也会对其收入、存货等会计科目带来必要影响,因此多项财务指标与营改增之前大相径庭。

对于企业发票管理的影响。与增值税发票相比,营业税发票管理相对容易,财务风险小。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由于增值税凭票扣税的规定,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增值税的进项税需要通过发票进行抵扣,并且增值税的进项税的认证应遵循相应的要求规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应对营改增的过程中,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划清业务部门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完善的发票管理机制刻不容缓,促进企业健全发票管理制度。

3.“联营挂靠”的经营模式将无法持续。长期以来,一些资质欠佳的小公司挂靠资质良好的大中型建筑企业经营成为建筑业的一大现象。税改后,此类挂靠的小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大大增加,而被挂靠建筑企业税负水平也随之提高。

此外,在层层分包的经营模式下,部分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后将施工业务外包至其他企业,以层层分包的形式开展企业经营活动。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发票的严格管理,企业不得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这种层层分包的模式也将无法持续下去。

四、“营改增”的不足与建议

(一)对于部分企业不降税

自税改政策推行至今,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税负水平显著下降,绝大多数企业实现了减税的目标,但仍然存在某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增。部分原因是营业税没有抵扣环节,所以企业在进项业务中缺乏对增值税发票的规范化管理。

针对这一现象,企业应对其财务管理体制做出相应的改变,使其能与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管理相契合,实现减税目标,促进企业未来发展。

(二)预收账款

由于建筑业涉及的项目往往工期较长,常采用预收款的方式收取账款。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而这种收款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其需要承担的压力相对较大。企业在取得业主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分包商还未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在当地预缴税款时的计税基数为预收款全额,此时全额预缴对施工企业的资金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针对这一情况,企业一方面可以改预收款方式为分期收款方式,将纳税义务分摊,提高企业资金流通效率。通过对税基的调整,降低税负。

(三)借款购买设备

建筑企业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的需求量较大,如打桩机、装载机、塔吊、拌合设备等,此类设备金额较高,不少企业都会采用银行借款的方式购买设备,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增高,企业借款购进的大型设备的借款利息无法抵扣,为企业带来负担。

针对这一情况,由于有形动产租赁的相关费用可以抵扣,企业可以采用租赁设备的方式以代替借款购买,从而实现税负的减轻。

五、结论

建筑业营改增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营改增不仅规范了企业的发票管理流程,同时提高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效率。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部分企业受限于其管理水平,税负在短期内尚未实现明显降低。建筑业营改增并非一蹴而就,距离其实施尚不足一年,还处于适应阶段,许多政策仍不完善。税务机关应充分结合实务操作,对其加以修正,深入贯彻税改思想,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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