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积极展开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并通过有效手段,避免患病动物的流通给畜牧业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畜牧业的发展需要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只有正确的把握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与促进防疫工作之间的关系,才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人们的身心健康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动物检疫;监督;防疫工作
中图分类号:S571.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733072
1 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各行各业需要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了加大我国畜牧业的竞争力,国家积极制定并落实了相关动物防疫法,该项法律法规内容的制定,为完善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和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而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上,动物疫病的防治科学性有所提升[1]。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畜牧业养殖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都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并将全过程监督管理应用于运输检疫、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当中。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贯彻落实动物检疫工作的过程中,基层已经逐渐成为此项工作开展的关键领域,在对动物进行查证和验物的过程中,做到了从市场以及运输等环节入手,屠宰检疫和产地检疫工作量相对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在整个动物检疫活动中,最基本的项目就成为了产地检疫。新时期,我国在进一步实施《动物防疫法》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对这一基础性环节的控制力度,提升基础防疫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才能夠为我国畜牧业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2]。而在这一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对动物检疫监督与防疫工作之间的联系进行充分的确定。
2 对动物防疫与产地检疫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
在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最基础的环节就是动物防疫,在产地检疫必须建立在动物防疫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前提工作是对产地检疫证明进行出具,证明包含3个组成部分:免疫有效期、临床检查结果以及检疫区说明。3项内容都是动物检疫、防疫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三者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积极落实防疫措施,努力促进防疫密度和质量的提升,才可以促使动物死亡以及发病的概率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疫病的广泛流传,从而实现对疫源的有效净化,最终科学的展开产地检疫工作[3]。并且,应当确保产地检疫工作范围的扩大,促使各地区在积极发展畜牧业的过程中,能够在第一时间对疫病进行发现和制止,从而减少疫病传播的概率,严禁染病动物被流通。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有助于我国畜牧业防疫质量的提升,也有助于防疫工作本身效果的优化。
3 对屠宰检疫与产地检疫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
根据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在对动物进行买卖以及流通前,各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积极展开检疫工作,确定动物检疫合格以后,在获取相应证明的基础上,才可以促使动物进入到流通的环节。此项法律规定明确了产地动物检疫的范围,也对未进行产地检疫动物的性质做出了判断,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属于“不合格”商品,不可以从原有的饲养地离开,更不可以出现在任何流通和屠宰的环节中。并且《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个人以及单位在对动物进行购买、引进和加工的过程中中,都必须拥有经营许可证[4]。在展开屠宰检疫工作时,必须在屠宰前,对动物回收产地检疫证明进行充分的查验,如果没有这一项步骤,必须重新检验或补充检验,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由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和继续。动物在被屠宰检疫前,必须经过合格的产地检疫。而在屠宰检疫时,要想对检疫管理进行强化,就必须科学的使用监督手段,从而说明产地检疫工作人员素质以及工作质量同产地检疫工作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紧密联系。
4 对检疫与执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服务工作,动物检疫在开展的过程中,不仅对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同时也不可以忽视法律的约束作用,两者的有效结合,是提升动物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在积极展开检疫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依法制疫的原则,而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动物防疫法》。在该法律内容中,充分突显出了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在实际展开防疫、检疫工作时,具体工作内容中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实际展开检疫工作中,可以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不断的对法律内容进行完善[5]。在积极展开检疫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是贯穿于整个工作始终的。因此,新时期,我国在积极开展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的过程中,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动物防疫法》等知识进行系统化的掌握,并在实践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为我国动物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5 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措施
5.1 提升产地检疫工作质量
有效落实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各地区在积极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过程中,应从当地畜牧业发展的范围以及情况入手,有针对性的对报检点进行设置,确保报检点工作人员拥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技术能力,为提升产地检疫工作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对内部监督机制进行强化。在有效落实产地检疫工作的过程中,促使其同运输检疫以及屠宰检疫等工作进行紧密的结合,只有对产地检疫证明进行充分查看的基础上,才可以将动物放入屠宰场。
5.2 积极构建多方位合作机制
将国家相关执法机构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效结合起来,在同当地商务总局进行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切实整合屠宰资格审核工作,应用执法合力来实现对动物检疫工作的强化;对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进行区域性划分,各地区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合作,并将产区销区联动以及市场准入等管理模式进行充分的推广[6]。
6 结束语
屠宰检疫和产地检疫作为基础体现在整个动物检疫工作中。而从《动物防疫法》的相关内容中可以看出,屠宰检疫、产地检疫以及动物防疫3项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既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新时期,为了有效推动我国畜牧业的全面发展,各地区动物防疫中心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提升对动物疫病控制的重视,将疫病预防作为一切工作开展的重点,加大动物检疫力度,将法律作为重要的依据积极展开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为我国畜牧业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怀科.试论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与促进防疫工作的关系[J].四川畜牧兽医,2014,30(z1):126.
[2]中国畜牧网.农业部将开展全国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专项督查[J].湖北畜牧兽医,2014(05):50.
[3]孙颖杰,高彦生,林禹,等.动物福利壁垒对中国动物及其产品与相关服务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对策建议[J].中国畜牧兽医,2015,36(12):192-197.
[4]张志诚,黄炯,包静月,等.基于“风险邻近”的全球尺度非洲猪瘟发生状况及其输入风险模型构建[J].畜牧兽医学报,2015,42(01):82-91.
[5]莫伟山.强化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J].南方农业,2016,10(03):175-176.
[6]胡理明.强化责任机制落实综防措施——浙江省丽水市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的主要做法[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5(09):38-39.
作者简介:邓兴凤(1974-),男,重庆潼南人,大专,畜牧兽医师,专技10级,主要从事动物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