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娟
[摘要]随着国际金融危机阴影的逐渐消退,全球经济步入了深度调整的后金融危机时代,泛贸易保护主义俨然成为阻挡正常国际贸易发展的一道门槛。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防范受损风险、成功收回货款将成为未来的外贸行业经营者的重中之重。在研究泛贸易保护主义经商风险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中国出口商钱货两空的典型案例,为欲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提供防范货款损失的风险预警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泛贸易保护主义;出口商;钱货两空;风险预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027-04
一、泛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经商风险
(一)美国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据统计,自2008年金融危机伊始至2016年末,美国针对全球范围内其他国家采取了600多项贸易保护措施,包括“双反”调查、技术性壁垒及歧视性政策等。2016年全年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11起,反补贴调查9起,合计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0起,发起调查案件数量比上年猛增811%,涉案金额37亿美元,同比增长131%。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竞选时已明确提出将会实施反对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政策。同时把美国境内超50000家工厂倒闭和1000万工人失业归咎于中国加入WTO,并建议把中国宣布为汇率操纵国,将对来自于中国进口产品征收45%的惩罚性关税。可以预见,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头在其执政期内将会不断升级,针对部分中国商品提高关税或设置壁垒的贸易摩擦或将增加。因此,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走向将成为出口企业需要警惕的最大潜在风险。
(二)欧盟不确定性风险
无独有偶,2017年1月27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针对中国的不锈钢管件产品也认定了倾销行为,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终裁。尽管近日欧委会执委玛姆斯托姆在多个场合表示反对特朗普政府想要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希望与中国一同遏制贸易保护势头。但是欧盟一直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早在2016年11月9日,欧委会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以保护自身利益,并提議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该提案将采用“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并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计算反倾销幅度。由此可见,欧盟的贸易政策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为从事外贸行业的经营者埋下隐患,特别是针对中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三)新兴市场国家外汇管制风险
2016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陆续接到多家企业在俄罗斯、巴西、非洲等新兴市场买家项下的报损案件。报损案件金额之大、涉及出口企业、行业及买方所在地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近两年来,受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影响,不少新兴市场国家普遍外债水平较高,陆续出现货币贬值和外汇紧张情况,如尼日利亚、埃及、巴西等,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贸易保护政策如外汇管制纷沓而至。2017年2月初,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发布了最新的预警信息,由于埃及的收汇风险不断增高,提醒出口商警惕信用较差的客户和防范拒收风险。
二、泛贸易保护主义下中国出口商遭遇钱货两空的实例评析
(一)遭遇“两反一保”贸易救济措施
2017年1月,针对进口自中国大型家用洗衣机的贸易案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做出了肯定性的终裁,所谓的倾销行为已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根据商务部的最新数据,自1995年以来,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从表1可以看出,近4年来,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虽然在2015年出现小幅下降,但依然挡不住贸易保护主义的脚步,2016年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均达到历史高点,且近半数的涉案行业来自于钢铁行业、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机电、化工等附加值较高的行业,涉及的企业数量很多,贸易摩擦直接影响中国相关产业的就业,也削弱了相关产业的竞争力。显然,来自全球范围内国家行政干预贸易的不确定性风险将会继续走高,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已卷土归来。
无论美国或欧盟采用贸易保护政策或自由贸易政策,西方国家一向信奉的利益至上贸易政策导向将不会有根本性改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多种形式并存的贸易摩擦将会成为一种贸易运行常态。
(二)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
2015年9月,广东省某出口企业(A公司)与美国买方(B公司)达成一笔食品的交易,总金额为USD60400,支付方式为D/P 60天。货物到港后,A公司接到B公司的通知,声称该批货物被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苯含量超标,货物因此被FDA扣留。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美国出台了多项相应法规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比如禽类《禽类产品检验法令》、蛋类《蛋产品检验法令》、《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等多项法规条例。国内不少食品出口企业对相关指令知之甚少,质量不达标、标签、注册等细节问题致使货物被美国FDA扣留或拒收。
在出口贸易实践中,由于企业对目的国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技术规范的关注度不高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企业货物被目的国扣留或拒收案件屡屡发生。作为出口商,熟悉相关行业的目的国法律法规、环保指令、检验检疫达标尤为重要,应精确把握行业的检验要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目的国汇兑管制风险
2016年2月,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埃及贸易公司(B公司)交易了一笔关于玩具产品的出口业务,合同金额为USD135000元,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多年老客户且信用良好,故结算方式为30%定金为T/T,70%余款为 D/P 15天。A公司备好货后,3月初拿到全套单据准备委托中国银行托收货款。可是,B公司声称无法进行议付,拒绝付款赎单。经查,自3月以来,埃及央行埃及镑贬值了近13%,使美元兑埃及镑的汇率达到895。考虑到付汇成本大幅度增加,B公司不愿赎单。
2016年初,基于外汇短缺的原因,埃及政府采用限制外汇支出及主动贬值的行政政策使得进口商购汇成本和费用增加,利润空间大大缩水导致亏损,随之而来出现一些非正规公司拖欠货款,或赖账、不付款的现象。由于受利比亚内乱的直接影响及中东北非动荡局势的影响,企业钱货两空的数量同比增加,究其原因在于目的国当地的政治风险。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高发的阶段,政治风险并不仅仅指传统意义上认定的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其无法履行相应义务,同时还包括通过行政手段禁止汇兑、封关或颁布延期付款令。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一种新型更为隐蔽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干预正常的贸易结汇程序。因此,在与中东、北非国家交易中应谨慎选择正规及信誉良好的进口商,严格把握支付条款,做好风险防控,避免受到经济损失。
(四)货物到港后买方拒收
2014年9月5日,国内A公司与澳大利亚买家B公司成交了一笔350 M/T金属原料的交易,成交单价为USD1000 M/T FOB Guangzhou;付款方式为前定金30% T/T,余款70% D/P(45天)。分两批进行装运,第一批于10月7日发货200 M/T;第二批10月30日发货150 M/T,总金额为35万美元。第一批货物顺利到港后买方随即拒收,此时第二批已在运输途中。经调查和初步判断,当第一批货物到港时,受到当地金属原料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B公司所购买的货物已无利可图,因此拒收货物,任由货物滞留港口。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方拒收货物的可能性如下:
1错过旺季,到港当地价格下降的风险
数据显示,FOB是外贸出口交易最常用的价格术语,颇受买卖双方的青睐。基于FOB价格术语,绝大多数的出口商把货装到船上后容易掉以轻心,自我感觉万事大吉。恰恰相反,若采用FOB术语和托收中D/P或D/A相结合的付款方式,由于货物的实际承运人由买方来指定,那么在货物离港后出口商将完全失去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这将增大出口商承担的风险。此时,若买方信誉不良,则将出现诸多借口来拒收货物的风险,比如错过旺季货物销售不出去、质量不达标、到港时间滞后等吹毛求疵的理由。
2沒钱支付,短期内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据中国信保的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市场潜在动荡、贸易投资低迷、新兴经济体内部增长动力不足的影响,全球出口报损案件普遍上涨,报损率持续增长。通调查发现,支付期限在30天以内买方拒收的数量超过5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全球经济放缓、市场购买需求不足的形势下,买家短期资金链缺口普遍较为严重,流动资金不足导致违约发生。此时,买方往往会以财务不佳、资金周转不畅、现金流不足难以付款赎单为由,拒收货物或要求转为赊销的方式。
3要求折价出售的风险
若在交易中采用D/P、D/A或OA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回货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绝大部分的拒收货物都处于已到港状态,若遇上部分国家的特殊海关政策(比如沙特阿拉伯罚没期非常短只有2周),买方过时拒提货物,则海关会认定为弃货或进入拍卖阶段;有些新兴市场国家规定如果申请退运或转卖时,需要向海关证明原进口商已拒绝货物或不再提货。鉴于此规定,有些不良进口商会故意拖延时间等到海关拍卖,再以超低价购回该批货物。此时,出口商往往被迫无奈接受进口商大额降价要求,收回小部分货款。
(四)买方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2014年6月,江苏省某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德国某服装贸易进口商成交了一笔总金额为35万美元的衣服,结算方式为见提单后90天付款。货物7月初出口后,A公司向买方提交了整套单据并等待约定日期满买方付款。然而,8月下旬,A公司受到来自德国法院的书面通知,告知B公司已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保护程序,要求按德国破产法的相应程序来处理该批货物的债权。
经过调查,B公司在德国的知名度较高,并具有多年从中国采购的经验。由于欧洲经济复苏缓慢、零售购买需求不旺及公司内部业务结构繁琐导致财务资金链断裂。8月初,B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此时,A公司的该笔货款将进入德国公司破产保护中的债权偿付程序。根据德国《破产保护法》的规定,由于货物已在破产前完成清关,因此该笔债权属于A公司,处理方案是作为无担保债权,不被支付,需在正式破产程序开启后进行登记。当出口商遇到进口商申请破产保护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损。
三、应对钱货两空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政企研各方协作,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目前,国际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特点,突出表现为发展中国家间摩擦的数量增多,重点涉案行业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转为资本密集型企业,产业群及产业间的贸易摩擦加剧,单一产品不断向整个产业群蔓延。因此,针对国外的贸易摩擦调查,从战略上来说,出口企业一方面要提升自己的产品附加值,积极主动融入全球价值链,加强技术研发,实施多元化营销,避免成为摩擦高发国的被调查对象;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政府、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等各方协作,构建及完善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巧妙运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纠纷;在战术方面,涉案企业在应诉时,积极配合贸易救济调查发起国的要求填写反倾销问卷和市场经济地位调查。与此同时,精心准备各项产品销售、生产成本、采购成本等原始财务数据以备调查,积极主动应诉。
(二)提高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防范和应对技巧
相较于“两反一保”公开化的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常具有灵活性和隐蔽性。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通常都是以安全检测、质量达标、环保安全等为由,有意识地制定严苛标准来防范和限制他国产品进口。截至目前,企业出口检测不达标的主要原因主要是掺有杂质导致纯度不达标、使用标准不符、生产标签张贴错误等原因。若在出口前对相关目的国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不明晰,盲目发货将导致货物被滞留在国外或被扣留从而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因此,作为出口商,应着重在熟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针对相关产品标准提高技术含量,积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产品的设计、包装进行升级改造,符合环保健康标志。同时,为避免处于被动地位,积极加强与行业联盟联系,共享最新的技术标准。
(三)加強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增强风险辨别能力
近两年来,全球的经济增长放缓,部分国家出现负增长的情况。由于受到经济复苏较慢、国际市场需求不足、价格波动大的影响,近期陆续出现进口商拒收货物、拖欠账款甚至以外汇政策和海关特殊规定来恶意骗取货物的现象。显然,来自于进口商的出口信用风险持续不断增高。因此,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选择优质信用的进口商,剔除不良商家,从源头上控制违约风险尤为必要。
作为出口企业,可以参考以下对进口商资信调查的具体步骤:
1认真审查进口商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借助专业的调查机构审核信息以确保真伪。首先审查包括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经营历史、财务状况在内的基本内容,其次通过进口商提供开户银行的SWIFT代码核实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等。
2对于首次交易的客户,尽量选择较为稳妥的支付条件,比如定金和见提单副本付尾款或定金结合信用证的支付方式,避免使用远期D/P、D/A、OA的方式。
3针对风险系数较高的国家,特别是近期各驻外参赞处已预警的埃及、安哥拉、尼日利亚、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应尽量提高预付货款的比例,增大进口商违约成本。
4针对来样定制、来图定制或转变率低的产品,尽力在做好资信调查后选择资信较为良好的客户以规避违约风险。
(四)构建及完善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
受全球经济萎靡不振的影响,传统的靠价格战致胜的出口企业订单量锐减。即使有订单,作为外贸出口企业也应时刻关注目标市场国家的经济情况,对未来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报警。在构建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时,出口企业可参考以下的做法:
1针对客户和国家风险系数的具体情况建立客户风险档案,同时加强企业内部人员对风险和危机意识的培训,帮助员工树立危机预警意识,从而提高全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时刻关注商务部、各驻外使领馆参赞处及往来的银行等渠道,跟踪出口产品的价格趋势并留意进口商国家最新的宏观经济预警信息、海关特殊规定、外汇政策和市场行业的波动情况。
3针对大宗贸易或不确定因素较强的订单,可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资信调查系统和进口商预警系统,重点核查客户的信用情况,巧妙运用保险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以降低自身风险。巧用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金融风险的直接和间接冲击,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信用保险等;利用中国信保遍布全球的海外追偿渠道、资信机构和庞大的海外企业信息库,提高对进口商的话语权;当损失确定后可先行获得保险赔款,缓解自身经营压力。
4特别关注特殊国家对拒收货物的海关政策及汇兑政策,比如新兴市场国家包括尼日利亚、土耳其、印度、尼日利亚等国海关要求货物退运时,必须出示进口方同意退货的声明;重点监控汇兑风险较高的国家外汇政策动向,包括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以及巴西、阿根廷、伊朗、缅甸、埃及、安哥拉等国。
(五)最大限度地控制货物所有权
对于T/T定金+D/P余款托收、T/T定金+DA或OA赊销结合的企业来说,为避免钱货两空的情况,应最大限度地控制货物所有权,具体措施如下:
1建议出口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且规范的国外代收行进行托收,同时务必通过SWIFT网站核实代收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特别是该代收行能否严格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来实施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是否在执行操作时有过不良记录。
2为确保拥有货物所有权,在制作海运提单时应明确把出口商的名字显示在发货人一栏;同时,收货人一栏尽量使用凭指示的方式,切勿使用空白指示或记名指示。
3针对适用于英美法系法律的进口商,必要时在签订合同时增设物权保留条款以避免货物被计入破产财产或浮动抵押计划,即货物所有权可以从通常的货物交付时延后至全额付清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破产管理人或浮动抵押权人。
(六)冷静应对受损且积极减损
当进口商拒收货物或有可能出现钱货两空时,作为出口企业,首要的任务应是如何减损并早日确定减损方案,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避免使货物进入海关拍卖程序。此时,出口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应对方案,具体如下:
1若进口商拒绝提货,将可能导致高额的滞留费。此时,出口商应保持镇定,冷静客观分析进口商拒收的深层次原因,积极与进口商沟通,但切忌轻易妥协退让,盲目接受无理要求。
2若出口前已购买了中国信保的短期信用保险,第一时间报案,并提出索赔要求。同时应协助跟踪追查进口商拒收的具体情况,以便更快做好减损方案。
3尽早两手准备,一方面说服进口商接受货物,在向其施加压力的时候,必要时可以做适当让步以防货款全部收不回,把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积极利用自身的海外渠道或借助中国信保在国外的信息渠道以折价、转卖的方式寻求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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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晓滨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