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合丽娅·艾合买提
摘要: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关键人物,证人的证词事关到整个诉讼案件发展,对于司法正义的伸张有重要的意义。证人出庭作证被视为公民维护正义的义务,但由于多种原因,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而使得多数证人出庭作证的勇气被打击。此时,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尚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之处。本文将立足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具体现状进行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是刑事诉讼案件“水落石出”的关键。证人往往亲历或者目睹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是最有发言权的公证人。法庭调查、辩论离不开证人的证词,法官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也会以证词为主要依据之一。在我国,所有的公民都有主动自觉维护社会正义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是其维护正义的责任。但是,在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主要原因除了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害怕“惹祸上身”等,更为重要的是证人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证人出庭的勇气从而延误了司法案件的进程。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对打击罪犯、维护证人合法权益以及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发展意义重大。
1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尚待完善。国外许多国家针对刑事证人保护设立了专门的《保护证人法》,而我国仅仅在其他的法律条文中散布一些相关法规。
1.1程序法层面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护形式诉讼证人安全分别在49条、37条、85条、56条及57条进行了叙述,其中包含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人证和其亲属安全的责任及对其要求的保密举报行为方面的保证、辩护律师采集证人证据的合法手段、干扰证人意图使其修改证词的处理。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了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些犯罪活动涉及的证人及其亲属应当进行相应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在第8、153、157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1.2实体法层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是实体法层面关于保护证人的法规所存在的两部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在第42條、第20条中关于对证人亲属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及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刑法》则分别在306条、307条、308条、247条、254条对妨碍作证及暴力取证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1.3宪法层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不可对公民进行报复性打击。
2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2.1证人保护的范围狭窄
2.1.1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案件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法律条规存在于其他的法律条文中,虽然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多条新的规定,并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符合其规定的案件范围狭窄。例如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几大类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进行恐怖活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和进行毒品交易犯罪等刑事案件,当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而致本人或者亲近属的安全域危险之中的时候,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有义务对证人及其亲近属进行相应的保护。该条文从某种角度上来讲是对证人及其亲近属的一种保护手段,但其亦意味着危害性不是特别大的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诚然,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一般会存在着打击报复行为,对证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是必须的,但是,多数非严重危害的刑事案件往往也会存在着打击报复行为但证人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1.2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对象范围狭窄
刑事诉讼证人在遭受到打击报复之时,不仅仅证人本人会存在危险,其亲近属亦可能遭到威胁。在我国,相应的法律条文只是针对对证人进行报复的处罚而没有保护证人亲近属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证人无法履行义务的一大隐患。另外,由于法规仅仅是一个大体普遍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对于证人的威胁恐吓往往没有办法针对性处罚。这样,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狭窄而影响了证人提供作证的勇气。
2.2证人保护的措施不够具体
在所有参杂有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关于证人的保护仅仅是“予以保护”的笼统性的规定,其不够详细具体的规定注定实施起来会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关于保护证人的方法、在各个阶段采取何种措施以及保护证人的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未做详细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具体进行保护之时,保护证人的责任很可能会被各个相关机关部门相互推脱,从而导致证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关于完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建议
3.1拓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的内容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规条文来进行改进完善。应当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要对当前证人保护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以拓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内容。首先,对于保护对象应当拓宽,即在保证证人的安全同时,要对证人的亲近属进行保护;其次要拓展案件的范围,注重重大的形式案件,更要在其他形式案件中保护证人;再者,应当扩充保护的内容,即保护证人的方面应当在包括人身安全的同时包含其财产、精神等。
3.2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机制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应当建立相对具体可行的法律条规。首先,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地保护证人的方法。其次,可以创建证人保护基金,在经济上充分支持证人保护的实施;第三,建立危险报告机制,将之前“马后炮”式的刑事诉讼保护机制变为“预防式”机制;第四,应当完善证人被迫害后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也是威慑罪犯的一大举措。
4小结
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亟待完善。证人是刑事诉讼案件的间接参与者,其证词对于案件的进程发展深有影响。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的背景下,证人往往会因为出庭作证可能会冒着较大的风险而不愿承担责任,因此,加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十分必要。本文为笔者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存在问题的一些分析思考及相应完善措施的建议,望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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