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锦宇 薛 莹
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现状分析、路径选择及保障机制
——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和参赛为例
钱锦宇 薛 莹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国际交流的深入,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当前我国亟须解决的问题。但是,师资力量相对不足、“重理论、轻实务”的教学模式等因素,制约了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国际模拟法庭参赛培训课程,是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和模式,它能够强化法科学生的法律英语运用能力,锻炼法律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培养多学科交叉的知识结构,提升法律实践能力。我们应推进传统教学模式改革,增设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课程,强化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培训的师资团队整合与建设,建构并强化相关激励机制,并在经费预算方面予以充足的保障。
法学教育; 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国际模拟法庭; 培养途径
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稀缺,成为中国发展战略的瓶颈之一。以作为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高铁为例。2012年底,前南车株机海外营销团队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离竞标成功一个北欧项目只有一步之遥。在对方企业的CEO都已经同意的有利条件下,却最终因为在法律文件起草过程中将“刮雨器”翻译成“抹布”这样的低级错误而被对方专家所否定①《高铁出口曾因翻译错误丢订单:刮雨器译成抹布》,《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12月,第50期。。显而易见,这些问题凸显出中国“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瓶颈,即缺乏一支既了解专业技术、又能够熟练运用国际通行语言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队伍。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最终实现“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的战略目标。而我国2012年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主旨,就是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提高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大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但是,如何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目前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总体上仍然处于摸索状态。就其实际效果而言,当下我国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状况并不乐观。质言之,目前国内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尚不符合国家发展的需求,从而制约了我国整体软实力的提升。
对于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概念,目前国内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而言,定位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至少应具备以下几点:首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这是成为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首要前提。除了应掌握系统的本国法律知识外,还应对国际法、特定法系主要国家、目标国家的法律有所了解。其次,应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这是成为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外语水平,其要求远高于一般普通专业的外语要求,它要求除了具备较强的听、说、读、写、译等能力外,还应注重实际操作,即以英文为工作语言进行法庭辩论和商业谈判的能力、用英文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等。再次,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包括语言表达、沟通、谈判技巧等能力。这就意味着作为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对整个司法流程有足够的了解,能够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当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案件进行逻辑分析,理清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可以娴熟地制作法律文书;能够随机应变地应对法庭辩论。如前所述,我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稀缺制约了国家战略的实施和推进。然而当下我国高等院校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输出质量和数量整体上不容乐观。从笔者组织的团队调查可以发现*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数据源自笔者组织的“中国高等法律院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调查”活动。调查方式以问卷为主(分为学生版和教师版),分别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地区的10所大学法学院(或法律系)的本科三年级学生和专职法科教师进行抽样调查。在10所大学中,以法科见长的院校共4所(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甘肃政法学院),综合性大学共6所(北京大学、郑州大学、海南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济南大学和石河子大学)。,当下我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和局限性:
(一)法科学生的英语水平和运用能力普遍较弱
首先,我国法科学生的英语能力整体性较低。英语的表达、写作能力和英汉翻译能力,是高素质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最为基本的能力指标之一。尽管本次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法科学生对英语能力的重要性都有着较高的认知,例如在受访者中,66.2%的法科学生认为熟练掌握英语对于未来从事法律职业具有重要意义,包括有利于增强自身的就业竞争力、拓展视野、与外国法律同行交流学习、与外国客户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联系等。但是,法科学生的实际英语水平和运用能力却并不理想。在受访的全部法科学生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人数占40.7%。而通过托福或雅思考试等国际性英语标准化水平测试的中国法科学生,可谓凤毛麟角。在本次抽样调查中,北京大学法科学生通过雅思或托福的比例最高,但也仅只为20.83%。
表一国内10所高校法科学生英语水平调查*本表中个别栏目的数字比例之和大于或者小于100%,其原因是相关选项为多选,或者个别受访者放弃填写该选项。
①雅思以6.0分为合格线,托福(老)以550分为合格线,托福(新)以80分为合格线。
续表一
问题学校所在学校是否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所在学校对英语重视程度通过的英语水平考试是否能够用英语进行法庭辩论郑州大学100%/0%/0%30%/30%/40%/0%30%/70%/5%/0%/0%5%/5%/90%/0%石河子大学15%/70%/15%10%/50%/40%/0%50%/20%/5%/10%/20%10%/15%/65%/10%甘肃政法学院60%/35%/5%20%/80%/0%/0%60%/10%/0%/0%/30%0%/20%/60%/20%青海民族大学90%/5%/5%0%/65%/30%/5%60%/25%/5%/5%/10%5%/15%/75%/5%济南大学74.07%/18.52%/7.41%11.11%/66.67%/22.22%/0%37.04%/66.67%/3.7%/0%/3.7%0%/14.81%/81.48%/0%华东政法大学95%/5%/0%5%/60%/35%/0%45%/20%/18%/2.1%/35%5%/25%/70%/0%北京大学95.83%/4.17%/0%16.67%/33.33%/50%/0%83.33%/41.67%/0%/20.83%/0%4.17%/20.83%/70.83%/4.17%
(说明:此表中的四六级及雅思成绩、托福成绩均是分开计算,已考过六级的人数不算入四级人数内)
其次,从表一的调查数据上看,虽然大部分高校为法科学生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但是受访法科学生普遍认为所在学校对于法律英语的重视程度不够,法律英语的教学与学习流于形式,并未取得实质效果。在受访的10所高校中,71%的学校法科学生认为学校并没有“非常重视”英语教学。与此同时,绝大部分受访的法科学生表示没有把握以英语为工作语言进行法庭辩论。以北京大学为例,仅有4.17%的法科学生认为能够运用英语流利地进行法庭辩论,而高达70.83%的受访法科学生认为没有把握运用英语进行法庭辩论。而表二的调查数据显示,受访的大部分高校法科教师认为本校培养的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涉外法律人才能力较弱。由此可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语言运用能力培养,仍是国家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所面临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表二国内10所高校法科教师调查*本表中个别栏目的数字比例之和大于或者小于100%,其原因是相关选项为多选,或者个别受访者放弃填写该选项。
续表二
问题学校通过的英语考试(雅思以6.0分为合格线,托福(老)以550分为合格线,托福(新)以80分为合格线)是否有出国留学或出国访问的经历所在学校举办国际模拟法庭,是否愿意指导认为学校能否培养出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涉外法律人才学校是否有法律实践经验丰富且能熟练运用英语进行交流的教师郑州大学0%/60%/10%/20%/10%/20%50%/10%/40%70%/0%/30%80%/20%/0%/0%90%/10%/0%/0%石河子大学0%/100%/20%/10%/0%/0%20%/60%/20%100%/0%/0%80%/10%/0%/10%0%/80%/10%/10%甘肃政法学院40%/70%/30%/0%/0%/0%30%/50%/20%40%/20%/40%20%/50%/0%/30%30%/50%/0%/20%青海民族大学50%/50%/10%/10%/0%/0%10%/50%/40%50%/30%/20%0%/90%/10%/0%30%/50%/10%/10%济南大学41.67%/66.67%/8.33%/0%/25%/0%25%/75%/0%83.34%/8.33%/8.33%41.67%/50%/0%/8.33%41.67%/41.67%/8.33%/16.67%华东政法大学0%/100%/100%/66.67%/0%/0%100%/0%/0%100%/0%/0%100%/0%/0%100%/0%/0%北京大学0%/42.86%/14.29%/42.86%/0%/42.86%100%/0%/0%28.57%/0%/71.43%100%/0%/0%85.71%/0%/0%/14.29%
(二)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师资力量相对不足
高质量的师资是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条件。高质量的师资队伍至少应当具备如下素质:首先,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师资团队成员,应当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学知识和较为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底。这意味着不仅要求教师对于国内法有充分的掌握,而且还应对国际法等相关涉外法律理论有一定程度的涉猎。其次,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师资团队成员,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最后,也是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师资团队成员还应当具备较高的英语写作、表达和辩论能力。
但在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中,一方面,多数教师只是“术业有专攻”,除了讲授国际法课程的教师外,大多数法科教师仅对国内法而且是对自己所专攻的部门法或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法学比较擅长,而对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则缺乏较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中有相当一部分教师缺少法律实务经验。对于法律的实践理性的本质认识不足、高校职称评审“重科研、轻教学、轻培养(学生)”的体制弊端、教学和科研压力下的个人时间精力有限等因素,共同制约了很多教师对于学生在法律实践方面的有效指导;最后,具有指导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师资相对不足。在本次调查中,61.5%的法科教师知道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而且67.4%的受访教师表示愿意指导和培训学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但是,仅有55.8%的受访法学教师认为本校有较多的法律实践经验丰富且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能力的教师。而在所调查的法学教师中,尽管46.2%的教师有出国留学或者访问学习的经历,但是只有31.7%的教师具有雅思成绩或托福成绩。而同时具备出国访问学习或者海外留学经历、能够运用英语交流和写作,并且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教师,则更是奇货可居。
(三)“重理论、轻实务”的教学模式制约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以教师课堂授课为主,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却往往忽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正如有国内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法学教育的落脚点在于介绍法律制度,逻辑起点是理论,终点也还是纯粹的理论”*朱文奇:《模拟法庭:中国学子迈向国际的阶梯》,《法制日报》2010年12月14日,第9版。。而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强,缺乏实践能力培训的传统法律教学模式,本身就是对于法学教育的偏离。而以教师单纯的理论讲授为特征的单项向度的填鸭式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发展对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值得注意的是,自2000年以来,关注和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已经逐渐成为了国内各大高校法律院系的共识。本次调查的数据显示,无论是211、985高校还是普通高校,其法律实践活动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除了组织学生赴公检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法律实习(在调查中比例为67.5%)之外,各高校都展开了诸多形式的实务能力培养课程,如模拟法庭训练(比例为100%)、法律诊所(比例为53.3%)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实务能力培训方式,对于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仍然呈现出结构性缺陷。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培训缺位。因此,现有的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即使能够按照既定目标完成培养任务,也只能培养出既熟悉法律理论又擅长国内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才,却并非是能够办理国际法律业务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
客观而言,在现有的约束性条件之下,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改变原有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大规模展开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实现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大跃进”式的发展,是不完全具备可能性的。如何在现有约束性条件下形成最优的制度设计,则成为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这种问题意识之下,围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而展开参赛培训,在逐步推广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过程中来实现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不断培养,则是一条有效的路径。而从国内的北京大学和厦门大学等院校的相关尝试可以发现,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的竞赛和培训,是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一个有效方式。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历史悠久且种类繁多,目前较为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有: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曼弗雷德·拉克斯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关于全球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详细介绍,参见钱锦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伍建设研究》,《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卷。。国际模拟法庭的创办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各法系间的交流与学习,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及法律实践能力。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以法庭审判的模拟为平台,以现行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以英语为竞赛语言,包括法庭的口头辩论和法律文书撰写的竞赛。这些享有盛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在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具有显著的优势:
(一)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有效强化法科学生的法律英语运用能力。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国内10所高校的法科三年级学生仅有33.8%的学生对法律专业英语感兴趣,而且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能够运用英文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流利对话的仅占学生总数的6.6%,而能够运用英文进行法庭辩论、用英文撰写法律文书的学生则更是凤毛麟角。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通过竞争性比赛、剧情化案例、高额的奖金和激烈的对抗和便捷性就业等要素,来吸引学生的参与。且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以英语作为比赛语言,对法律英语的表达、辩论和写作能力的要求极为苛刻。因此,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和参赛,能够有效锻炼学生的英语能力,实现语言思维的有效转换。
(二)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有利于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仅注重学生法律知识的完备程度,还注重对学生的创新能力、思维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等多方面能力的考察。换言之,国际模拟法庭的参赛和培训,有助于实现学生的英语思维表达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的有效融贯。在法律知识层面上,通过国际模拟法庭比赛过程,学生所运用的不只是一个部门法的知识,而是多部门法、多学科的综合运用,既掌握了实体法的内容,也了解了程序法的运作。在综合能力层面上,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每个学生都会担任具有独立功能的角色,而要充分扮演好特定的法庭角色,学生就必须具备整体性思维和全场景视野,将案件的各个细节进行解剖比对,找出其中的法律争议和逻辑关联点。经过这样的训练,能够有效地提高法科学生自身的逻辑分析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等。
(三)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有利于提升法科学生的多学科交叉知识结构的生成。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参赛学生的综合知识能力的要求较高。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案件分析和法庭辩护不仅需要参赛队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也需要参赛队员对于其他学科知识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把握。这种能力的需求,源自于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本质,以及对抗性司法过程中以胜诉为目标、以法律论证多元化为途径的特征。事实上,在英美国家的法律诉讼中,控辩双方为了论证其法律主张,不仅会援引相关的法典和大量的先例,还会运用社会学统计、心理学实验、宗教情感宣传等方式,以获得法官和陪审团的认可或同情。这种方法是在20世纪初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现的。在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辩护方除了援引法律外,还援引了心理学实验,以证明种族隔离对于黑人孩子的心理伤害的客观效果。可见,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单凭法律知识,是难以获胜的。以获得国际法学界“奥林匹克竞赛”美誉的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例,该竞赛的案例就曾经分别选择过种族灭绝罪和立法强制妇女穿戴动物皮革罩袍。对于这些案例而言,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需要法学、政治学、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宗教学以及自然科学在内的诸多理论和知识。因此,以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导向,展开多学科知识的培训,能够有力地改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为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四)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有利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证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和参赛,能够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解决传统的单向度填鸭式教学的缺陷。如前所述,传统的“重理论、轻实务”的法学教学模式,根本无力承担培养国际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任务。
表三国内10所高校法科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训练调查*本表中个别栏目的数字比例之和大于100%,其原因是相关选项为多选。
续表三
问题学校所在学校是否定期举办中文模拟法庭是否参加过学校举办的中文模拟法庭是否旁听过法庭开审参加过的所在学校的法律实践活动所在学校举办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否有意愿参加甘肃政法学院70%/25%/5%45%/50%/5%/0.00%80%/20%85%/50%/50%/45%/0%40%/20%/40%青海民族大学80%/10%/10%55%/20%/25%/0.00%95%/5%90%/15%/50%/25%/0%20%/30%/50%济南大学70.37%/22.22%/7.41%44.44%/51.86%/3.70%/0.00%66.67%/33.33%77.78%/0%/29.63%/25.93%/0%22.22%/33.33%/44.45%华东政法大学70%/0%/30%65%/25%/10%/0.00%65%/35%50%/20%/40%/35%/0%35%/25%/40%北京大学75%/8.33%/16.67%41.67%/54.17%/4.16%/0.00%87.50%/12.50%70.83%/58.33%/70.83%/20.83%/0%20.83%/20.84%/58.33%
由表三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内不少高校也注意到传统填鸭教学模式的缺陷,不断尝试展开教学改革,引入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多样化的法律实践活动和培训方式,以此来改善国内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落后状况。本次调查发现,10所学校受访学生中,32.8%的法科学生参加过两次以下的模拟法庭训练;10.1%的法科学生参加过3-5次的模拟法庭训练,但却有高达54.9%的法科学生表示没有参加过模拟法庭训练。对于法律诊所而言,全部受访学校中参加过法律诊所的学生占全体学生的53.3%,参与学生最多的学校是石河子大学,所占比例为85%。对于法律援助而言,全部受访学校参加过法律援助的学生占全体学生的53.3%。参与学生最多的学校是北京大学,所占比例为70.83%。但是问题在于,一方面,法科学生对于这些实务培训的参与度并不理想,在本次调查中,近50%的受访学生没有参加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实践性课程;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等教学改革,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既知晓法学理论又熟悉法律实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效果,但却缺乏“国际化”,无法实现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
因此,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培训和竞赛,是实现这个战略目标的重要路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培训和竞赛,为法科学生提供了一个模拟的国际法庭环境,以国际性案件的诉讼为导向*从近年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情况来看,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例更多聚焦于国际刑事法院、国际人权法、国际海商法和普遍管辖权纠纷等领域。参见Meghan Spillane, International Moot Court, International Debate Education Association, 2008, preface.,以英语为工作语言,以国内外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参赛团队为辩论对手,使“参与式”教育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得以实现,从而提升我国法科学生的法律事实的塑造与整合能力、法律的查找和判例的甄别能力、法条的记忆能力、法律关系的整理和分析能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和英语的口头辩论能力,最终实现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结构性提升。正是因为如此,作为外国直接投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FDI Moot)的联合主任,克里斯多夫·吉布森(Christopher S. Gibson)教授才指出,对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而言,“尽管这是对一个真实世界的不完美的模拟,但是学生通常都认为,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他们在法学院学习的一个最为闪耀的事情,参赛使他们能够得以自信地成长,而且可以学到很多为他们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基础的重要经验”*Christopher S. Gibson,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Moot Competition, Suffolk Transnational Law Review, 2009.2, pp.247-261.。
由上可见,以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直接目的而开设相应的国际模拟法庭参赛培训课程,是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的路径和模式。为了实现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与和受训而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至少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保障机制的建构:
(一)推进传统教学模式改革,增设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课程
培训高素质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既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持性举措,又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然而传统的单向度填鸭式法学教学模式无法有效应对这种需要。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培训课程的开设,能够破除那种以单纯的理论灌输为基本内容的传统教学模式,既提升学生以案例分析和解决为目标的法律实务能力,又可以拓展学生的国际化视野;既培训学生规范性文件和判例的查找能力,又能够培养其书状写作和法庭辩论能力。
当然,倡导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培训为内容的课程开设,并不是要否定其他类型的以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为目的的法律实践活动。相反,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汉语模拟法庭竞赛、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教学,能够在不同方面提升学生的综合法律能力和法律意识,为进一步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也能够助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培训课程获得积极的效果。
(二)强化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参赛培训的师资团队的整合与建设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培训课程要取得效果,受一个必要条件的约束,即高效合理的培训师资队伍的合理构成与有效运作。首先,师资团队的构成必须由来自于相关学科的专业教师构成,强化学科的多元性特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所使用的案例,往往在呈现出时代前沿性的同时,还表现出所涉及的知识面的多维度性。以全球知名度最高的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为例,其近几年的案例所涉知识面就包括法学、宗教学、人类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地理学、历史学和心理学等学科。因此,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培训,其师资团队的构成和建设的学科多元性就极为重要。换言之,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需要为参赛队员提供来自于不同学科领域的、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的专业教师。其次,对于参赛队伍培训的师资团队而言,除了对实体法有整体了解外,还需要有对辩论技巧和论理思维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参加指导。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包括书状竞赛和辩论竞赛,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由在辩论思维和技巧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以西北政法大学第一届英文模拟法庭竞赛(2016)为例,在前期的培训过程中,就围绕竞赛主办方公布的案例,分别聘请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北大学的专家学者分别为参赛队员讲授“Affirmative action:渊源、理论基础与争议”、“学生群体多样性对现代教育的影响”和“ 法律辩论的思维与技巧”等课程。最后,需要由具有丰富的带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根据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比赛规则和特点,规划参赛培训的时间表、确定培训内容、制定参赛的基本战略和具体战术、协调队员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有效组织培训师资团队的协作等。只有培训团队的教师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和整合,才能具备指导和培训的能力,进而通过参加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实现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最终目标。
(三)建构并强化相关的教学激励机制
对于学生和教师而言,参加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和参赛,是一项高成本投入的教学实践活动。而管理学也已表明,高成本的付出要有高收益的激励。因此,为了实现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与和受训而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还应当进行教学考核制度、机制的改革,建立学生和教师参与的激励机制。其中,较为重要的有:提高参赛和培训课程在学生期末成绩中的学分比值、优先推荐参赛队员和受训学生评选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的推免排名、为参赛队员和受训学生创造出国交流学习的机会并且制度化、提高竞赛指导和培训教师的工作量比值、将参赛成绩作为指导教师和培训教师在学年末工作考核的评价标准之一等。只有在有效的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唤起学生对于法律英语的兴趣,才能够奠定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参赛培训课程的开设基础。因此,上述激励机制的建设和确立,是有效培训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队伍、进而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条件。
(四)经费预算的充足保障
从培训的角度来看,根据目前国内知名大学的经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赛培训往往呈现出培训内容多、培训周期长、培训强度大和国内外交流赛频繁等特征;从参赛的角度来看,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大多呈现出赛制长、竞赛环节多、参赛路途远等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和比赛的展开,必然要求具备充分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在实现宏观平衡预算的前提下,应分阶段增长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培训课程的经费预算比例,保障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和参赛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培养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物质保障。
总之,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而要实现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提升和国家战略的整体推进,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基础之一。为此,必须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训练等各种有效途径,提升我国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和水平,为中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责任编辑:李春明]
On the Training of Internationalized Compound Law Talent: Status Analysis,Path Selection and Guarantee Mechanism——Taking the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Moot Court as an Example
QIAN Jin-yu XUE Ying
(School of Administrative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 710063, P.R.China)
The traditional education model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cultivation of internationalized compound law talent becomes a key problem which is restricted by the deficiency of professional teachers, traditional education model, etc. For the cultivation of internationalized compound law talent, training and compet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moot court would be an important method and path to enhance the legal English ability of these law talent’s, exercise their abilities on critical thinking, language organization and logical analysis. In this context, the reform of traditional education model is necessary by adding the training cour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moot court, strengthening the integr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teachers’ traning teams, establishing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providing adequate budget.
Law education; Internationalized compound law talent; International moot court; Training approach
2017-02-19
西北政法大学教改项目“国际模拟法庭大赛参赛培训课程建设研究——以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为导向”(XJY201305)。
钱锦宇,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西安710063; qianjinyulaw@126.com);薛莹,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研究生(西安710063; 7731240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