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书的版权管理

2017-08-17 04:20庞萌苗
出版广角 2017年14期
关键词:出版商电子书权利

【摘 要】相较于纸质图书而言,电子书的版权管理难度更大,这是由其技术特征决定的。电子书版权管理的难点主要有版权取得授权困难、权益分配障碍和盗版行为泛化。加强电子书版权的管理,应做到健全版权授权制度,促进产业链的合作,开展版权技术保护,以及建设版权内容平台。

【关 键 词】电子书;版权;版权管理

【作者单位】庞萌苗,郑州工商学院。

电子书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元素。基于需求的强力拉动,电子书的市场迅速扩大,经济规模增长势头强劲。普华永道公司(PWC)预测,全球电子书的销售将在2018年超过纸质图书[1]。书籍是技术变革的产物,版权制度是技术创新的结晶。因此,书籍、技术与版权保护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性。技术的日新月异催生了电子书这种新的书籍形态,同时引发新的版权矛盾和权益冲突,阻碍电子书产业前进的步伐。要促进电子书产业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强版权管理,妥善解决相关的版权问题,进而有效地平衡产业链中的利益关系。

一、电子书版权的特征

1.版权的复杂性

版权的地域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版权的拥有是依据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只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这个区域,版权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是否保护其他国家、地区的版权,完全取决于该国法律的规定,并且采取的是普遍通行的“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只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2]。即便是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设置的“版权自动获得”的框架内,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版权的保护,也只是适用于该国和该地区的法律。在一个国家和地区享有版权的电子书基于互联网瞬间就可以传播到其他数个国家和地区,如果发生版权纠纷,那么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就有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由于各国和地区法律的冲突与不完善,加之实践经验的不足,有些问题会变得相当复杂。

2.作品的复杂性

著作权法最初只对文字作品提供保护,后来地图和图形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纳入版权客体的范畴。纸质图书体现的作品类型非常有限,但是电子书不同,它还可以同时以文字、图像、数值、图形、声音、动画、音乐、视频等数种媒体组合呈现,成为名副其实的多媒体[3]。学术界对多媒体的作品地位问题存在“汇编作品说”“视听作品说”“计算机软件说”等分歧。在我国现行版权制度下,更多学者主张将多媒体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当中。由于不同作品的创作和版权法律关系的不同,所以相对于纸质图书而言,电子书涉及更多的版权问题。

3.权利的享有性

版权的权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不断延伸的趋势,即人们常说的版权扩张。印刷技术的出现促使版权制度诞生,从而相应地产生了印刷版权。电子技术的出现使得版权制度有了第一次飞跃,实现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的跨步。数字技术则推动了版权制度的第二次飞跃,从而使版权制度进入数字版权时代。数字版权除了包括现有版权的数字化形式,最重大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网络条件下特有的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我们可从以下方面理解电子书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独立的新权利,而非附属权利;适用于电子书呈现的各种作品类型;适用于传播电子书的所有手段与方式(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传播方式)。技术措施权虽然没有直接归入数字版权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却是维护数字版权的必要屏障,同样属于电子书权利人权利体系的组成部分。

4.侵权的简易性

纸质图书的内容与载体具有固化性特征,虽然盗版行为并不鲜见,但是高质量的复制件的生产及发行所要投入的高成本是纸质图书被复制的天然障碍,其“在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甚至要大于版权法”[4] 。电子书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通过数字化方式存储在以光、电磁为介质的设备中,借助特定设备如电脑、手机和专门的阅读器来读取、定制的载体[5]。内容与载体的易分离性,使得电子书更容易被盗版,而且盗版与正版相比,几乎没有质量的区别。同时,盗版的传播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盗版电子书还具有隐蔽性等特征,难以被发现,即便侵权人被举报侵权,取证的难度也很大。此外,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电子书的内容会轻而易举地被重新组合、移位、嫁接、剪切、截取,版权信息被篡改或者缺失,版权主体真假难辨,权利人维权困难。

二、电子书版权保护的难点

1.版权取得授权难

无论是传统出版商还是电子出版商,出版电子书都必须事先向權利人取得授权,除非是使用自己享有版权的资源,或者是使用公共领域资源,抑或是权利人放弃了部分版权的开放资源。从理论上说,电子书取得授权的路径十分宽泛,比如,可直接向作者取得授权,也可通过图书出版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其他版权代理机构间接取得授权。但在实践中,电子书版权取得授权却存在严重的阻力[6]。一是无权可授。部分权利人担心在数字环境中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拒绝授权。在201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由于我国版权制度没有赋予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包括出版电子书的版权;而201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后,传统出版商又未能与权利人补签合同,因此也没有获得电子版权。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对国内580家出版社的调查发现,拥有电子书版权的出版社比例约20%,其中拥有电子书版权状况最好的可能达50%或者更高一些,但有的出版社拥有的电子版权却只有10%[7]。我国报社、杂志社由于没有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传统,因此拥有电子版权的比例更低。二是授权瑕疵。主要是操作不规范造成版权许可事项不明。比如,未指明是非专有许可还是专有许可,抑或是转让版权;未指明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期限、文种;未明确再许可权利;未对付酬办法和程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笼统等。三是由于我国版权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容易造成权利调查的搁置,加之未赋予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得大量的“孤儿作品”无法得到授权。综观我国发生的电子书版权纠纷案件,许多案件都与授权问题有关。

2.权益分配的障碍

电子书产业链的主体组成相对复杂,主要有五大主体:内容提供方、电子图书销售平台、硬件生产商、技术提供商和电信运营服务商。如果把内容提供方比作刀片,那么其他四大主体就是刀架,刀片与刀架缺一不可,互相依存,共同实现自身的价值。在电子书发展的早期,“终端为王”的竞争策略曾经主导着电子书的营销市场,但是以此为竞争手段的电子书市场很快出现了滑坡,并逐渐被市场淘汰。研究认为,“终端为王”竞争策略的弊端是缺少内容的支撑,因而失去了对用户的吸引力。与此相反,以“内容为王”的电子书竞争策略由于顾及了产业链上各方的利益,迅速打开了市场。比如,我国盛大文学将利润的50%至70%分配给了作者[8]。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权利分配向作者、传统出版商等内容提供者倾斜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关键还是产业链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比如,汉王与内容提供者实行“二八分成”的利润分配原则,将收入的80%分配给作者和传统出版商。这看似关照了内容提供者的利益,但是并没有取得成功,症结在于未能调动终端硬件销售商的积极性。当当网、京东商城等实行的“六四分成”或者“七三分成”模式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3.侵权行为的泛化

网络对版权制度形成的最大冲击莫过于它极大地降低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成本,从而使侵权行为变得容易与普遍。以往的侵权行为都源自于“职业”侵权者,一般人在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中虽然可能偶然实施侵权行为,但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然而,作品被数字化后,可以轻易实现高质量的、接近零成本的无数次复制与传播,任何一名普通人都具有“职业”盗版者复制和传播作品的能力,使盗版行为泛化和大众化[9]。盗版的危害在于它会扰乱正常的图书销售市场。调查表明,91.0%的用户在阅读电子书后不会再去购买纸质图书[10]。盗版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会引发出一系列版权纠纷和诉讼案件。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电子书侵权案件共计597件,其中不乏盗版引发的案件。为了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电子书出版商纷纷采取技术措施对版权进行保护,但这又造成电子书格式的互不兼容,加重用户的经济负担。另外,在盗版行为猖獗的背景下,作者和传统出版商不愿与电子书硬件制造商、平台运营商进行合作,从而使内容更加匮乏,相反却促使盗版行为更加普遍,造成恶性循环,最终阻碍电子书产业的发展。

三、关于电子书版权管理的思考

1.健全版权授权制度

如果能妥善解决授权问题,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电子书的版权矛盾。目前,电子书授权存在障碍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现行中介版权管理制度的覆盖范围有限,管理作者和作品的数量较少;二是版权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电子书出版商与作者、传统出版商等内容提供者无法取得联系与沟通。健全授权制度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学习北欧国家和俄罗斯的立法经验,引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已经涉及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内容,但是适用范围狭窄,无法满足电子书授权的需求。在制度方面,还可以尝试改良的“准法定许可制度”,一方面通过公告期限保障权利人的表达权利,另一方面省去中间授权环节,提高授权效率。其二,借鉴德国CMVV电子结算系统的做法,健全版权管理信息系统,打造统一的版权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版权市场的发展。

2.促进产业链的合作

为了摆脱电子书出版商、平台运营商的约束,国内外传统出版商采取电子书的自营销模式。比如,美国的NetLibrary向全球8000家图书馆提供12余万种电子书服务,我国也有20余家传统出版社设立了数字图书运营公司。但是,由于缺乏平台支撑和客户群,传统出版商的自营销模式步履维艰。现在,为了得到作者、传统出版商的授权,亚马逊、谷歌公司出让的利润已分别达70%和63%。英国作家协会称,电子书利润的75%至85%应归权利人所有,租赁依照页码提酬的电子书,归权利人的利润比例至少是50%[11]。其实,利润分配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互信机制,促进产业链的整合与协作。从作者、传统出版商的角度来看,如果将技术与平台进行整合,将能实现内容向产业链下游兼容;从平台服务商的角度来看,拥有用户群体,与终端制造商合作,有利于拓展市场;从网络运营商的角度来说,掌握渠道命脉,对内容提供者、平台服务商以及终端制造商都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3.开展版权技术保护

电子书的版权问题由技术引起,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被寄予厚望,所谓“技术造成的版权问题由技术来解决”。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曾被评为世界十大科技成果之一,但是其早期的发展并不成熟,不足以对电子书版权起到保护作用,所以有的电子书出版商只能以“用户守则”的方式将用户的责任予以落实。现在,DRM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著名的有Intertrust的DigiBox和Rights System,微软的WMRM,IBM的EMMS,以及苹果公司的iTunes等[12]。在我国,已有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400多家出版社使用方正阿帕比的电子书版权解决方案,防范侵权效果显著。尽管如此,DRM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内容分段控制技术、按需印刷版权技术、版权使用追踪技术、版权内容交易管理技术、版权登记与认证技术等。近年来,出于保护用户阅读利益的考量,学术界和产业界出现了去DRM的倾向,在此背景下,轻度保护内容技术(LCP)开始出现,值得我们关注。

4.建设版权内容平台

如今,电子书的赢利模式越来越清晰,即坚持以“内容为王”的竞争策略,打造和巩固内容优势。美国的Kindle之所以取得骄人业绩,就在于亚马逊为其提供了超过30万本图书的内容支撑。亚马逊的CEO杰夫·贝索斯说:“内容才是亚马逊的真正赢利点。”另外,Nook的内容平台Barnes&Noble提供的电子图书超过70万本;Sony Reader与谷歌合作,其内容平台可为用户提供超过100万本电子图书[13]。反观我国电子书市场,在内容方面同质化严重,缺乏深度和经典支持。而由于盗版行为的猖獗和内容上的欠缺,用户将盗版内容导入电子阅读器,弱化了内容的需求以及电子阅读器本身的黏性[14]。一项针对我国15家拥有内容平台的电子书出版商的调查表明,资源数量超过100万册的只有1家,在50万册至100万册之间的有2家,1万册至50万册之间的有5家,低于1万册的有6家,还有1家的内容平台处于停滞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在“十二五”期間已经建立了若干个内容基地,许多电子书出版商也加强与作者、传统出版社等内容提供者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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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术文. 著作权法:原理、规范和实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3]黄仕杰. 电子书版权保护问题思考[J]. 图书情报论坛,2011(6):55-58.

[4]于文. 论电子书出版的弱版权经营理念[J]. 中国出版,2014(15):17-20.

[5]张革新. 电子书产业发展中的著作权问题[J]. 兰州商学院学报,2012(1):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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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屈华. 基于版权管理的电子书营销问题研究[J]. 图书馆学刊,2015(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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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升国. 出版人眼中的数字阅读[J]. 印刷经理人,2010(10):32.

[11]赵晓芳. 传统出版社的数字版权运营策略研究[J]. 科技与出版,2012(1):63-66.

[12]章光琼. 电子图书出版模式及其版权保护探析[J]. 出版科学,2012(6):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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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子渊. 大数据背景下电子书出版困局及其突围[J]. 编辑学刊,2014(6):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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