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通道的变迁

2017-08-16 07:55胡品辉
财经界 2017年8期
关键词:资产管理

胡品辉

摘要: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类业务在近几年不断推陈出新,在资产投向上往往为了规避监管要求和套利的目的而在资金端和资产端之间使用通道的方式,从早期作为主要通道方的信托机构到当前的信托、券商、保险、基金等百花齐放的局面,资产管理业务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链条长、杠杆高、资金脱实就虚等问题。本文介绍了通道业务的发展并分析业务风险,对银行把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资产管理 通道业务 监管套利

一、引言

2001年我国加入WTO,随后履行逐步放开金融行业的承诺,我国金融行业步入改革的轨道,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开始发展起来。截至2005年底,全国约20多家银行开展了理财业务,当年理财产品余额约2000亿元。2006年开始,各银行开始重视理财业务的发展,从此拉开了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序幕,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理财业务产品余额超过30万亿,仅用10年左右的时间,理财产品余额增加了150倍,其增长速度令人惊叹。由于监管部门的管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在投资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像非银投资机构那么“随心所欲”,因此通道业务蕴育而生。从早期的信托机构,到当前的信托、券商、保险、基金、私募、公募,银行在通道的选择上经历了较大变化。本文阐述我国资产管理业务通道的变迁,分析其中缘由和风险。

二、通道的变迁

(一)信托机构作为主要合作方阶段

2010年以前,信托机构是银行理财业务的最主要合作方,理财资金大多数通过信托通道投向融资客户,在这种业务模式中,通常是银行理财资金成立单一信托计划,委托信托机构向融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从而规避监管部门对银行存贷比等指标的要求。这种业务模式的实质风险是信用风险,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却无需按信贷业务计提风险准备金,对融资客户也往往未按信贷业务的要求采取贷前调查、贷后审查等方式降低风险。鉴于该类业务的实质风险,监管当局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且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银信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规定:集合信托计划底层资产为融资类的,净资本扣除的风险系数为1.5%,如果是银信合作业务且底层资产为信托贷款或是受让信贷资产的,需额外计提9%的附加风险资本,即如果通过信托机构作为通道向客户发放贷款需计提10.5%的风险资本;72号文从产品期限和投资比例2个方面对银信业务进行限制,而14号文则从更彻底的风险计提角度对该类业务作进一步限制,受此影响,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萎缩,截至2013年底,银信合作业务的占比降至三分之一左右,呈下行趋势。

(二)券商、保险、基金等百花齐放阶段

由于银行和信托的监管部门均为银监会,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在银监会政策限制下已逐渐萎缩,但理财产品余额却一直大幅增长,近五年复合增长率超过40%。银行理财业务亟需寻找新的通道来支持业务发展,这时券商、保险、基金、私募、公募等机构与银行一拍即合,逐渐取代信托机构作为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合作方。券商、基金的监管机构为证监会,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为保监会,与银行的监管机构银监会各自独立,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使资产管理业务找到套利空间。在通道费用方面,信托公司通道费用普遍在0.1%至0.5%,而基金公司的费用为0.1%,券商通道费用为0.05%,相比较之下基金公司和券商等作为通道,比信托公司更具价格优势。截至2016年底,券商通道业务占比约39.28%,基金公司专户和基金子公司专户合计占比约28.78%,信托机构占比约31.94%,券商、基金、信托类通道业务基本上呈三足鼎立之势。

三、通道业务风险分析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 号),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从业务视角来看,通道业务是由于银行资金要向外投资获取收益,或者资产要出表,试图突破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投向、资本计提等约束而产生的,担任通道的一方往往不实际管理资金投向,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仅收取一定的通道费用作为衔接资金端和资产端的桥梁。通道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理财空转

银行理财空转主要有两种较为典型的模式。一是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各类收(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种模式通过增加中间环节进行放贷;二是利用杠杆资金投资于债券,对其做信用下沉。对于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通道业务,其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非标业务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信息披露不透明、估值不公允等,特别在经济下行期间,由于实体经济收益率下降,非标投资更具风险性;二是非标投资往往是中长期的项目,周期在一年以上,从1104报表G06中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大多数在一年期以下,这种模式容易造成期限错配风险。

(二)同业空转

银行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出(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空转模式主要有四类:一是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放大杠杆;二是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不承担实质风险;三是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資产负债规模、少计提资本;四是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自发自购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同业业务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期限错配,以短期负债投资长期资产,过大地增加杠杆容易增加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比如2013年6月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大涨578.4个基点就是“钱荒”的重要体现。另外,过多的资金在银行间空转势必推高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的成本,间接造成实体经济收益率下降。

四、结束语

商业银行发展通道业务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通道业务过度发展将对实体经济造成非常大的风险,甚至引发金融业交叉性、系统性的风险,近期人民银行提出对商业银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MPA),涉及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等7大类14个指标;另一方面,银监会于2017年3月发布《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规范经营行为,将此举提高到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层面,可见其重要性。相信人民银行MAP考核体系及银监会“三套利”治理要求对促使银行收缩通道类业务有较大作用,将促进金融业降杠杆、挤泡沫、引导资本脱虚就实迈进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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