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吴沈括 李雨鑫
欧盟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的最新进展
□ 文吴沈括 李雨鑫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了引领欧洲主要产业进入数字时代,欧盟提出“单一数字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战略。电子商务作为这一战略推进的主要动力,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关于在线及远程货物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指令》草案(COM 2015 635 final)反映了欧盟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最新动向,旨在保护消费者,使之能够在“单一数字市场”中受益于其惯常居住的成员国不可减损的规则。草案经过普通立法程序获得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的同意后即可生效。
欧盟核心的价值追求之一是培育、壮大统一的内部市场,实现人员、物资与服务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进而打造以知识为基础、富有竞争力的世界级经济体。为了能够在全球市场上保持竞争力,成功应对当今以技术为驱动的经济发展样态所提出的多重挑战,欧盟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了“单一数字市场”战略。该战略的第一个支柱就是要处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障碍,进而处理欧盟内部贸易支离破碎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程度是决定是否提供商品在线跨境销售的关键因素。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在商品销售合同方面的立法规则存在差异,导致贸易商和消费者对于在线跨境销售这种交易方式难以信任,进而阻碍了欧盟跨境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单一数字市场”的建立。因此,为了减少贸易商和消费者面临的不确定性,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线及远程货物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指令》草案(COM 2015 635 final),以期能够以协调的方式解决跨境贸易中与合同法有关的障碍,为实现“单一数字市场”战略提供立法支持。
该草案以1999/44/ec(《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为基础补充修正现行法,在符合欧盟现行的、关于在“单一数字市场”中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的规则下,对货物合同在线及远程交易中的瑕疵担保与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调节。草案采用指令的形式,改变1999/44/ec指令所规定的允许各成员国超出欧盟标准来制定国内法规则,规定各成员国在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时,必须保持统一性,力求建立单一的法律框架,确保整个欧盟范围内一致的消费者保护水平。
《关于在线及远程货物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指令》草案的文本共计22条,涵盖4个部分,具体包括:一般规定(第1部分,第1-3条,涉及主体及范围、基本定义和各成员国协调限制等)、基本规则(第2部分,第4-16条,涉及货物的品质约定、救济办法的等级制度、消费者可利用的条件、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商业担保以及卖方申诉权等)、实施规定(第3部分,第17-18条,涉及内国贯彻和强制性确认等)以及最终规定(第4部分,第19-22条,涉及对其他欧盟立法的修正和生效等)。
围绕其主要制度设计,对于这一草案,值得予以特别注意的是以下4点。
(一)关于主体及适用范围
首先,草案第1条阐明了主体,包括卖方与消费者之间订立远程销售合同的一些要求,特别是关于货物品质约定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救济办法以及实现这些救济办法的方式。
同时,草案明确指出对于提供服务的远程合同不在指令调整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倘若合同内容中既包括销售货物也包括提供服务,草案仅适用于与销售货物有关的部分。此外,草案规定不适用于类似DVD、CD等包含数字内容的任何耐用介质类商品,这种商品仅将耐用介质用作向消费者提供数字内容的载体。但是对于数字内容的嵌入是为了服务于货物的主要功能,使其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的商品,例如家用电器或者玩具等,则适用草案的规定。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草案第3条特别强调,成员国在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时,不能有过严或者过宽的规定,强调一致性。但对于未列入指令适用范围的事项,各成员国仍可自行立法。
(二)关于货物的品质约定
首先,草案第4条规定货物必须符合销售合同中所承诺的内容。同时,为了保障货物销售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草案沿用了1999/44/ec指令所确立的主客观标准,即货物的品质标准不仅应在合同条款方面进行约定,而且还应结合主观和客观的标准进行综合评估。与1999/44/ec指令不同的是,草案明确将卖方或其代表在整个货物交易链条中所作的任何公开声明都作为合同无约定时货物品质应当符合的标准。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在货物安装不正确而导致不符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不正确安装的原因在卖方的支配范围内,则视为货物本身不符合规定。同时,草案第7条指出,货物必须明确第三方权利,包括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卖方应确保货物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的影响,从而使消费者能够依照合同约定享有货物。
(三)关于消费者的救济措施
草案在1999/44/ec指令所规定的消费者可以使用的救济措施等级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一套具有协调性的强制性规则,以提高消费者在现行1999/44/ec指令下所享有的保障水平。
首先,草案指出在在线交易中,如果货物与合同承诺不符,消费者有权请求修理或者更换。考虑到货物的性质和消费者所需货物的用途,为了不给消费者造成任何重大不便,修理或更换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同时,草案还规定若货物无法通过修理或更换的方式补救,消费者有权请求减少价款或者终止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是消费者救济的最后手段,消费者可以通过任何告知方式终止合同。当然,当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仅涉及部分货物时,终止也可以是部分的。
此外,草案对消费者在一定限制条件下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果货物因毁损或灭失而不能归还,消费者应向卖方支付货物在作出退货之日所具有的货币价值。若是由于货物自身不符合标准而造成的破坏或损失,消费者只需在有限的范围内对货物价值的贬损进行支付。
(四)关于在线交易中的时间问题
首先,草案规定以货物的实际交付时间而非所有权变动的时间,作为瑕疵准据时间点即风险转移时间点。对于需要装配的消费品,完成交付的时间为经营者完成装配的时间;由消费者装配的,以“一段合理时间”为标准,但不能超过风险移转之日起30天。
其次,草案将举证责任倒置六个月的推定时间延长至两年。
此外,消费者在请求继续履行而未得到无瑕疵货物的情形下,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剩余价金。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日内,向消费者偿还所支付的价款,并承担相应的偿还费用。
最后,草案规定了为期两年的权利期间,即在瑕疵出现后的两年内,消费者可以请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只有当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顺利并且满怀信心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时,“单一数字市场”才能释放出其全部潜力。在在线交易领域,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在消费者合同法规则之间存在差异,导致跨境交易方面存在障碍,特别是贸易商在跨境交易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消费者在购买另一成员国的货物时对其权利状态缺乏信心,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联盟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作,进而影响着“单一数字市场”战略的推进。为此,《关于在线及远程货物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指令》草案(COM 2015 635 final)作为一套系统协调并且有针对性的统一规则,在消除这些障碍方面将产生极大的制度价值。草案着眼于消费者合同权利的协调,创建一套单一的规则,以确保整个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水平的趋同。通过允许贸易商依据相同的合同条款向所有成员国的消费者开展销售,大大减少其履约成本,为贸易商和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可以说,在在线交易领域,这一草案的意义重大并且影响深远。■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