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面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的影响

2017-08-14 23:56吴秋琼
活力 2017年8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

吴秋琼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通过增加进项有效减轻税负为目的,从此告别营业税,正式迈进增值税时代。面对国家重大的税制改革,高校税务管理也必然要面临重大改变。本文通过政策解读,浅谈营改增后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以及应对全面营改增政策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高校税务;税收政策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已不仅限于教书育人,同时还为社会提供了一些服务的职能,这些涉税业务都从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这将给高校的税务工作带来重要改变。

一、全面营改增后高校纳税身份的变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之前,高校可以以事业单位的身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計税办法。而根据36号文,年收入超过500万的高校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后高校各类涉税业务税率及税收政策的变化

高校的横向科研项目属于应税业务中的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高校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的3%征收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调整为6%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高校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除一般的学历教育以外,高校还会开设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等业务,由此产生的收入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税率为5%。依据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高校所收取的培训费如果全部归学校所有,并由学校统一开具票据和管理,免征增值税。”

高校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房屋、设备租赁,全面营改增之后依据36号文取消5%的营业税,分别以不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1%、17%的增值税。但是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的租赁可以按简易计税征收,根据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高校发票管理的变化

全面实现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相比之前更加严格。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发票的开具是计税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等方面比营业税更加严谨和完善。

四、高校应对全面营改增政策的措施

1.财务人员加强政策的学习,努力提升专业素质

全面营改增后,相关的细化管理规则不断出台,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参加税务知识培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加强高校之间的交流等方式充分掌握政策精神,了解高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降低涉税风险。

2.大力宣传“全面营改增”政策,通过进项税抵扣或税收福利申请,降低高校税负

全面营改增时代,高校从小规模纳税人改为一般纳税人,不难看出增值税税率在提高,那么高校在全面营改增后能够降低税负就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那么税负不降反升。因此,要在全校大力宣传“全面营改增”政策,增强教师进项税抵扣意识,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减轻税负。

对于获取进项发票较少的高校,可以根据文件政策将符合免税的项目申请免税,符合可以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从而减轻税负。

3.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税务管理

制订专门的发票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严格管理。设置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涉税业务管理,明确增值税发票领购、保管、开具、认证抵扣、网上申报等操作流程,采取不相容职责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流程控制等手段,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饶宝红.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及核算研究——以浙江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5(16):79-81.

[3]陈卓珺.营改增环境下的高校税务筹划探讨[J]. 财会学习. 2016(13) :157-158.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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