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宋代富民阶层从事灾荒救济的目的

2017-08-11 21:36马惠敏
卷宗 2017年20期
关键词:宋代

摘 要:两宋时期,灾难频发,富民阶层成为宋朝政府救灾的主要助力。富民阶层帮助政府救济灾民,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在乡邻间提升社会地位、获得财富、获得政府的官位嘉赏等。即便是出资救灾,也并不是所有的富民阶层都出于自愿,听从政府的劝谕,富民阶层会获得政府的嘉赏,但是晓之以理后仍不出资救灾,政府也或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关键词:宋代;富民阶层;灾荒救济

两宋时期,农民起义频发,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都给宋朝的统治带来了威胁,为了应对这种不稳定因素,宋朝政府制定了详尽的应对措施:设有常平仓、义仓等及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在实行的时候由于官员处理不当或是自然因素的影响,效果往往不能达到预设的标准,此时,就应该依靠灾荒当地的富民阶层来协助政府救济灾民。

何为富民,在前人的论述中早有定论。在《唐宋“富民阶层”概论》[1]一文中,对富民的定义做了具体的界定。林文勋认为富民是按照占有财富多少进行划分的五等户中的上三等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国家控制基层乡村的主要力量;二、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背景;三、利用经济手段对乡村下等户进行剥削。因此成为了唐宋社会中比较稳定的阶层,是中国社会发展中比较强大的内部推动力量。自中唐以后,史料中关于富民的记载和使用开始增多,富民的指代较以前也更明确。在宋代的史料中,富民的记载更是数不胜数,这也在侧面说明富民在宋代社会中占有较大比重的阶层。这一阶层拥有财富,占有土地。宋史载“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以至当时人惊呼:“豪强兼并之患 ,今日而极。”[2]4179

灾荒发生时,需要大量的钱财为支撑,拥有大量财富的富民阶层自然是政府的首选。多位学者指出,官方常动员民间力量,富民阶层俨然已成为社会救济的核心力量之一。[3]但是富民阶层并不都是自愿出资进行灾荒救济,即便是自愿的也可能带有某种目的。下文将主要从两方面阐释富民出资赈灾的目的。

1 主动出资的目的

(一)政府劝分,富民阶层为的是名利双收。

富民阶层是按照户等划分的乡村上三等户,仅仅是占有财富,区别于那些拥有财富的高官。宋朝黄震也说:“富民‘虽田连阡陌,家资钜万,亦只与耕种负贩者同是一等齐民。”[4]786富民并不能享受特权。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既然拥有了财富,就更加向往权势带来的优越。为了增强自己乃至家族的社会地位,值灾荒之际,政府进行劝分,希望富民阶层出资赈灾。政府劝谕富民阶层,许以补官恩赏,从而跃到官户,享受高于贱民的特殊优待,免除科杂差配。黄震曾说:“照对救荒之法,唯有劝分。劝分者,劝富民以惠小民,损有余而补不足。天道也,国法也。富者种德,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4]790劝分是官府通过以爵位官职,优惠价格,免除徭役等为条件号召,鼓励或激励富民士人商贾等有力之家,将储积的粮食拿出来,赈济受灾的百姓,或者赈贷灾民的一种救荒补助的办法。[5]富民出资救济灾民,缓解了灾民的饑荒,这种雪中送炭的行为赢得了灾民的好感,在邻里间更容易被信赖。

宁宗朝曾从龙分析劝分应该贴合富民的心理:“夫所谓劝者,非可以势力胁,非可以空言谕,要必有术以诱之,而后可以出粟赈济。赏有常典,多有者至命以官故足以身劝矣。”[6]据《文献通考》记载,高宗年间为了敦促富户出资,制定了一套专门的奖赏标准:“粜米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两万石以上取旨优异推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援名目当比类实行。”[7]778

富民帮助政府出资赈灾不仅赢得了乡邻的好感,而且还得到了实质上的好处。根据出资的多少来衡量所给官职的大小。

此外,富民在赈灾的过程中也会趁此机会敛财。董煨在《救荒活民书》中将不抑粮价价作为救荒的方法之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就是通过供求量的变化来调整价格。这种不抑粮价的噱头自然就吸引了大批的商人,争先恐后的运粮到受灾区,而本地的储粮的商户也会调粮出来,瓜分这份利润。

灾荒年景,粮食的供需失去平衡,粮价上涨,采取不遏制粮价的方式来吸引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而且苏轼也建议政府应该减免商人贩粮的税钱,富民会趁机大发国难财。

(二)社会宗族观念和阴德观念的制约。

宋朝理学家宣扬儒家传统文化,受其影响,义礼观念广为人知。宗法制也就显得格外显眼,在宗族社会中,一个村庄往往就是一个大家族,只不过是血缘的远近而已。在自己的亲人,家园受到了破坏后,作为家族里财力的支撑者自然会伸出援助之手,共度难关。譬如吴自然在灾荒发生时主动对乡里伸出援助之手,面对官府旌赏之事,挥手谢去,曰:“吾行吾志而已,岂借此为快捷方式耶!”[8]501面对政府的嘉赏,毫不动心,救济乡里出于本心,出自对乡邻的担忧,这样的行为就很少掺杂功利性的色彩。

又如汉州人李发,富甲一方,自绍兴六年(1136年)开始,“遇岁不登,辄为食以食饿者。自春徂东,日以千数。”声誉日隆,其中乾道四年(1168年),民大饥,“就食李家者,日至国三四万人。明年,流逋未复,而荒政已罢,民愈困敝,数百里间,扶老携幼,挈釜束薪,而以李为归者,其众又倍于前。”[9]66受到资助的乡邻自动的以李发为主。

古代的阴德观念也对富民自愿赈济产生了影响。如果荒年不积极出粜赈济米谷救济,反而为谋取暴利积粜以俟高价,则必然会受到天谴。宋人书中多此类记载,如徽州婺源东门县学前胡姓人,“平日里不以赈恤为念,出纳斗秤,大小不同。开禧丙寅五月,坐阁上阅簿书,忽震雷击死。簿书焚毁,斗秤剖析,其妻为神物提下,肢体无伤,闾巷之人皆知之。”[9]64胡某平日里不体恤乡邻,最后受到的雷神的报应。基于此,一些富民也会为了自己的后世,在灾荒年景伸出援助之手,以免遭到报应。

2 被动进行救济的目的

然而凡事都有例外,有些虽不愿意出资救济,但是迫于政府的压力和处罚措施,也不得不屈服。

(一)政府劝谕后不为所动发廪威胁

官民难免出现斗法的情形。度宗咸淳七年(1271年),黄震知抚州任内的公告的荒政措施榜文,集于三月到七月之间,共计二十道榜示。[4]有些上户如期到州,有些却不买账,未到。黄震迫不得已,只好再下两次榜文与一次书判,苦口婆心的劝谕上户自动粜米。他再三保证,不会强行劝分,也不再抑米价,并依据粜米多寡二旌赏有差。可惜这种形式也不太起作用,不少上户冷漠以对,于是不得不采取更激烈的“发廪”模式。发廪原是开仓赈济之意,此处引申为官方强迫富民开仓粜米。四月二十五日,他下令临川县周知县发廪,请即驱车亲诣南塘,将被最多之人英一官人,黄三官人两位按照黄勉斋例减价发廪,不问临县安之远近,一切普粜。诸位请次第出粜,不伏者亦如此。......饶宅有据命者,径与封籍解州。[4]795尽管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在强权的等级社会,手握通天财富也抵不过一席官位,甚至连反抗的余地都很少,只得听从政府和官员的调配。

此外,政府面对劝谕不成的富民,也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如潭州安化县上户龚德新,早年靠“兼并,遂至巨万。以进纲补官为进武校尉”。后来遇上“旱伤阙食,独拥厚资,略不体认国家振恤之意。”后被告知朝廷,追回进武校尉一职,“勒停思送五百里以外州军编管”。[6]政府劝谕后仍不听从调遣,政府就追回了赠与的官职。

(二)富民阶层为维持现有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富户不得不对即将混乱的平静局面作出回应,以免在混乱的社会秩序中,丧失已有的利益。灾荒年份,百姓的糊口问题不容忽视。不少穷苦人家出现了卖儿卖女的现象。“又臣到任未几,而所断粮纲欠折于系人,径流不可胜数。......聚女为乞丐,散为盗贼。”[10]“盖卖与完人家得钞少,卖与求食人得钱多,惟利是嗜,直事不曾把做人看。犹卖猪羊尔。”[11]549富户在此时予以救助便能缓和社会的矛盾,也能保存自身的利益,免得物极必反,出现灾民哄抢的事件,抢夺发廪,给富户造成很大的压力,呈现出利益博弈的现象。[12]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迫于这种压力,富户几乎不敢拿自己的财富冒险,只好屈从与现实,出粜赈济,这无疑也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3 小结

就其富民本身分析,这个阶层实质上属于平民阶层,无论是商人还是乡村主户,握有可观的财富都令人垂涎。灾荒时,受灾的社会底层的贫民缺乏必备的生活生产物资,官府在供不应求时就要求助这些储备丰厚的富民。从而对于借贷的需求也就更为迫切。一些为富不仁的家伙往往恃资待估,至法令于不顾,大放高利贷,趁机掠财。如宋高宗朝时,朝臣就上奏称:“富户趁农民之急,贷以米谷,使之偿钱,而又取其重利。[13]

当军粮供应不上,仓储储备不足时,救济的人数不断上升,政府就会求助于富裕之家,“然当艰难之际,兵食万急,储蓄有限,而赈给无穷,复与爵赏诱富之,相与补助。”[2]4340政府会用一些无足轻重但又享有社会地位的优待的官位,投其所好,利益驱使他们达成政府的要求。

富民阶层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拥有财富令人羡慕,却又被官宦之家看不起,灾荒救济的过程中,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或者基于儒家传统文化的教化,赈济灾荒。但无论是带有功利性目的主动出粜,还是屈服于权力的被动救济,都说明了这样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富民在灾荒救济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核心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林文勛:《唐宋富民阶层概论》[J].宋史研究论丛9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

2.(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3.梁庚尧:《南宋的社会》[J].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湾:台北允晨出版社.1997年.

4.(宋)黄震:《黄氏日抄》[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刷馆.1986年.

5.李华瑞:《关于救荒政策与宋朝民变规模之评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

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7.(元)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8.(宋)陈著:《本堂集》[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刷馆.1986年.

9.(宋)董煨:《救荒活民书》[M].《中国荒政书集成》.天津:天津古籍出社.2010年.

10.(宋)苏轼:《苏轼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11.(宋)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12.张文:《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四期.

1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

作者简介

马惠敏(1992-),女,汉族,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中国古代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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