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机制创新解读

2017-08-10 11:24杨龙奎
卷宗 2017年21期
关键词:处理办法机制创新

摘 要: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完善劳动人事预防、调解和仲裁制度等方面有许多机制创新,为相关部门、机构和组织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添新的规章依据,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必将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机制创新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5月1日起实行。在完善劳动人事预防、调解和仲裁制度等方面有许多机制创新,实施将更有利于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畅通调解仲裁渠道,有利于充分发挥调解仲裁优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

1 预防机制创新

该《办法》争议创新有:1、用人单位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畅通渠道,及时回应诉求。2、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制定相关方案。内容包括拟采用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等。3、人社行政部门通过收集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缴交信息;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事业单位发现企业不正常经营等情形,及时通报人社行政部门。4、建立建设工程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度。5、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加强县(区)、乡镇(街道)、村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6、规定人力资源保障机构开展预防调解范畴五种情形:(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2)用人单位完善争议预防调处机制;(3)调解劳动、人事争议;(4)支持指导村(居)服务平台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5)其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6)规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依法成立调解组织、依法登记业务范围包含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2 调解机制创新

该《办法》在调解创新主要有:1、建立多元化调解体系。(1)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预防调解体系,加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2)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自愿选择向用人单位、人民调解、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3)企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及依法登记且业务范围包含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调解工作;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聚集区,由企业、职工代表和专业人员组成调解组织,为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提供调解服务。2、仲裁机构有权委托有关调解组织开展工作。3、增设仲裁审查确认程序。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4、规定了调解组织应终止的五种情形:(1)当事人自行和解的;(2)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3)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或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时内未达成协议的;(4)调解组织认为不宜调解的;(5)无法继续调解的情形;规定不可出具调解书的六种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4.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情形的;5.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可执行性的;6.其他不宜作审查确认的情形。

3 仲裁机制创新

该《办法》在争议仲裁方面创新主要有:1、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案件处理等日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2、公民代理制度。仅限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团体公民,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职工委托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自然人为代理人,受托人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3、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据案件处理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代表、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导致承担举证事实无法查明的,由其承担后果。4、撤销案件,有错必纠。该《办法》规定撤销两种情形:一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撤销案件的,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是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在调解、仲裁过程中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证据等,导致仲裁机构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决定撤销,予以重新处理。5、赋予了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权。仲裁机构有权向工商、海关、税务、公安、司法、住房城镇建设、农业、水利、银行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无法联系,以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机构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单位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7、简易程序。审理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可以书面审理、当庭裁决。8、地方总工会在5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制度。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主管部门等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经职工申请,应及时指导、协助与用人单位协商,反映職工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方案,根据职工的委托派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 仲裁员履职安全保障与法律援助机制创新

1、该《办法》规定,禁止携带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仲裁场所。配合安全检查,遵守仲裁庭纪律。

2、法律援助制度。(1)应在争议多发区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也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3)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认为职工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4)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机构可以当即予以法律援助的特定情形:①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的;②职工当事人可能面临人身危险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综上所述,《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实施,优化了办案流程,弥补了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制度欠缺,使得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更富有可操作性,更加有利于相关部门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

杨龙奎(1965-),男,汉族,湖南洞口,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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