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我能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外6则)

2017-08-10 08:21
祝你幸福·知心 2017年7期
关键词:存单前夫义务

我和张强镇都是农村到城市来的打工族,经人介绍,觉得还不错,就在一起了。半年后,我们回家乡举行了婚礼,但是因为当时我的身份证丢了,一时没有领结婚证。一年后女儿出生了,张强镇嫌弃是个女孩,对我态度很差,我们俩的矛盾越来越大,后来分手了。张强镇去别的城市继续打工,女儿由我抚养。

张强镇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无奈之下,我只能把他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张强镇和女儿之间的父女关系,并要求张强镇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没想到,张强镇辩称自己和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还说和我一直是同居关系,还请了邻居来作证我们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我也拿出了当时生女儿时,张强镇签署的家属签字文件。为此,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予以准许,但张强镇拒绝做鉴定。

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东平 覃桢

覃女士:

张强镇提供的证人证言已能反映出你们两人的共同居住关系以及证据也能反映你们女儿出生时,张强镇以配偶名义签字的事实,所以,张强镇无证据反驳,更没有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会依法推定张强镇和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张强镇支付抚养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你们已经提出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有效证明同居关系,并且孩子也是在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张强镇提出的你们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不能作为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在没有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只能承担对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在未婚同居以及未婚生育的现象越来越多,为了保障自身权利,建议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同居关系的证明,以备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怎么办

我和老伴一直很恩爱,我们一生共生育三个儿子,风雨与共,携手跨过几十年。如今儿子都长大了,我们拿出大半生的积蓄给每个儿子都买了房子。看着他们哥仨都有了自己的幸福小家庭,自己也是儿孙满堂,我们特别高兴,总算可以安享晚年,不用再操心了。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和老伴的身体状况大不如从前。更没想到,前年老伴突然病逝,我很伤心,原本计划退休后好好享受生活,却让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打乱了。而且,更加悲催的事情接踵而来。

三个儿子开始不给我赡养费了,并且对我的态度也急转直下,这让我更加伤心。原本好好的家庭,这是怎么了?我原本是轮流到三个儿子家住,现在他们的态度让我受不了,并且原本放在我家里的“房本”也都“飞”到了儿子们各自家里,有时儿子们家里的橱柜都上锁。儿子们每月不给我赡养费,更不用提我生病花的医药费了。

这些年来,我就靠着自己那点退休金过日子。老话说得好,养儿防老,却没想到自己落到这种田地,这让我忍无可忍,一张状纸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个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

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威海 吕绘制

吕大爷: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且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义务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的,不用过度担心。

借給别人身份证发生了纠纷,出借人承担责任吗

去年,我和丈夫因为性格不合离婚了。离婚后,我把分得的一部分财产20万元存到了银行里。可是,前夫说要处理一些我们之前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问题,所以我的身份证一直放在前夫那里。

随后,前夫竟然拿着我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存单丢失为由申请挂失20万元存款。10日后,银行补办了存单,前夫将该款的本息全部取出。一个月后,前夫又采用同样方法,到银行把我的另外5万元存款取出。

年初,我患了一场大病,需要做手术。来到银行取款,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和银行多次协商未果。我很生气,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我25万存款及利息。银行称,我私自将身份证出借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济南 尹静

尹女士:

银行根据你前夫的申请,为你的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并重新办理新的存款凭证,户名仍是你。银行明知你前夫未持有你的授权委托书,即在没有得到你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他一人持你的身份证,仍允许他代办存单挂失手续,这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相违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所以,该银行在挂失存单的补领及支取环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否减轻银行的民事责任,那就要看你本人在这个事件中是否有过错。尽管你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但该出借行为并不能导致你存款被你前夫取走的后果,因此,你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撤诉不满半年,是否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我和丈夫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觉得他脾气好又体贴人,认为这样的男人值得托付,就嫁给了他。

结婚后没多久,丈夫就变了一个人。脾气变得超级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火,小题大做,闹得家里鸡犬不宁。不久后,孩子出生了。丈夫的脾气依旧那样,动不动就冲着孩子大呼小叫。这样的日子我们过了四年,孩子也因为丈夫的臭脾气,变得胆小懦弱。

期间,我多次劝导丈夫,他口头上说改,行为却一点没变。我多次提出离婚,可是到了民政局,看着丈夫发誓要痛改前非的样子,就又心软了。断断续续一直到去年,我实在受不了了,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庭上丈夫痛哭流涕,请求我的原谅,我一时心软撤了诉。可是才过了1个月,他就又找茬跟我吵架,不仅砸了家里的电视机和电脑,这次还对我和孩子动了手,直到我打110报警才暂时平息。

现在我搬回娘家,算是死了心了,准备再次起诉,但听说撤诉不到半年是不能提起起诉的。请问,是这么回事吗?

茌平 任好

任女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而所谓的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出现了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和理由,或一方有危及另一方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又或者是存在其他不能继续同居的严重情况和理由。

你撤诉1个月后,你的丈夫便对你和孩子实施暴力,还损坏家庭财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你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能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为了你和孩子的安全,你们也确实不适合继续同居。

所以,你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应该不受6个月的限制。而且你曾经打过110报警,有警方的出警记录,也掌握了比较有利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离婚”判决是否有效,我还能要求前夫给予经济帮助吗

去年一次出行意外,我不幸高位截瘫,从一个健全的人突然变成了残疾人,心理上一时接受不了,始终无法走出阴影,结果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我和丈夫原本关系就不算好,结婚3年,由于丈夫工作在外地,常常聚少离多,也没能要上孩子。现在我残疾了,加上婆婆的挑拨,我和丈夫的关系更加恶化。

我的父母心疼我,就把我接回老家云南村里居住休养。想不到我离开没有半年,丈夫就提出了离婚,我不同意,他就直接到法院提起了起诉,还欺骗法院说我下落不明。

法院联系不到我,发公告送达了传票和起诉书,然后进行缺席审理,判决我们离婚。我在家人的悉心照料下渐渐康复,直到前不久回家,才知道被离婚。因为感情已经破裂,我接受离婚的结果,要求丈夫履行经济帮助义务,支付扶养费,但遭到了拒绝。

请问,这个离婚判决有效吗?我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还能要求前夫给予经济帮助吗?

莒县 陆瑶

陆女士: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这一点上看,离婚前你的丈夫应该扶养你。法律还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也就是说,离婚后他对你还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你们离婚时,确实没有联系上你,才做出宣判,宣判是有效的。但是你因为不知情未能到庭,客观上无法向你的丈夫主张经济帮助,虽然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丧失了这项权利。

你因交通事故致残,又因残疾患上抑郁症,此间你的丈夫对你不管不问,没有履行扶养义务。离婚时你没有收入来源,如果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有资格提出要求,让他支付扶养费,给予经济帮助。

赠与儿女的房产,还能反悔吗

前几年,我和丈夫参加旅行团去海南游玩,感觉那里的空气很不错,环境也好,回来后,丈夫对那里很怀念,我们就商量了一下,找亲朋好友借了点钱在海南郊区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小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我们打算过几年退休后去那里养老。

去年,我和丈夫都到了退休的年龄,可我们的婚姻却出了状况,丈夫有了外遇。无奈,我们决定协议离婚,但是当初买房的借款还有一部分没有还上。离了婚,我们谁都不想一个人去那么远的地方生活。

最后我们决定把房子送给女儿和儿子,一人一半,余下的借款也由他们偿还。离婚后的一年,海南房价大涨,前夫重新组建了家庭,与我和儿女的关系也慢慢疏远了。

前不久儿女还完外债提出过户房产,可是他反悔了,说离婚协议中对房子的处理只是一种承诺,房子至今仍在他名下,并未实际处分,他愿意把钱补偿给儿女,并且要求与我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和儿女都不同意。

请问,当初我们做出的把房子送给儿女的决定,如今还算数吗?前夫能反悔吗?

德州 秦萍

秦女士:

根据《新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以及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离婚协议约定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儿女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其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一旦允许一方就财产部分反悔,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就会被破坏,还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不诚信行为。所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赠与儿女,即便未及时过户,也不能单方面撤销。

另外,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你前夫的要求也站不住脚。离婚协议中将房屋送给儿女并由儿女偿还外债的约定,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在儿女已经按协议偿还了债务,义务履行完毕,赠与合同也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你前夫就不能再要求撤销了。

丈夫私自处理名下股份是恶意转移财产吗

我和丈夫20多年前从农村来到大城市做建筑材料的生意。丈夫很能吃苦,没几年,我们就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有了自己的建筑装修队伍。我们的儿子也出生了,丈夫心疼我,就让我待在家里照看孩子。我们在市区买了一套三居室,我一心在家当全职妈妈,丈夫专心经营公司,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我把心思都放在了孩子身上,不再过问公司的事情。

近几年,我发现丈夫越来越忙,经常借口出差,从出差几天到几个月。家里有在公司工作的亲戚偷着给我说,丈夫和公司的秘书关系密切,近半年还陆续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份轉移到了他家的几个亲戚名下。

我立马紧张起来,询问丈夫,没想到丈夫直接摊牌,要和我离婚。我一时之间,不知所措。

请问,我该怎么办呢?丈夫的行为是恶意转移财产吗?

蓬莱 辛晓曦

辛女士:

你丈夫转移股份的行为就是在转移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抓紧时间着手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不动产的产权证明、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等。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仍然可以留意对方是否隐匿转移财产,一旦发现,即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会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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