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办法》共有五章、十六条,包括总则、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运用以及附则。其中,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和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办法》明确,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遵循《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体现督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查自评旨在引导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自我监测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引进第三方监测,主要考虑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基本建立起以省级自查自评为基础、国家随机抽查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绍,评价结果将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好《办法》,推动评价工作实施,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一是贯彻学习。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学习《办法》,充分领会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是指导推进。督促并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是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从东、中、西部各抽取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研究部署2018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确定评价重点,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